
稅務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補充規定:1.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煙草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9〕72號的執行期間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會計方面:從稅法規定來看,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有其特殊之處,表面上是限額扣除規定,實際采取的是允許稅前全額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可以在以后年度無限期轉回,因此會計處理不同于其他費用的扣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應用指南》,廣告費應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在稅前全部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計入當期損益?!镀髽I會計準則—— —應用指南》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對于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該類費用在發生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即計入當期損益,不形成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兩者之間的差異,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稅》規定的暫時性差異。所得稅會計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采用一些新的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如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交稅費、所得稅費用科目。
案例振興醫藥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2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700萬元,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為3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廣告宣傳費支出940萬元,會計利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用25%,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2009年廣告宣傳費計提基數:2000+700+300=30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和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不屬于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不計入基數。
2.廣告宣傳費稅前允許列支數:根據財稅〔2009〕72號醫藥制造企業廣告費扣除限額為3000×30%=900(萬元),實際發生940萬元,形成4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登入備查賬簿中。
3.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該廣告宣傳費支出因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如果將其視為資產,其賬面價值為0。
因按照稅法規定,該類支出稅前列支有一定的標準限制,當期可予稅前扣除900萬元,當期未予稅前扣除的40萬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其計稅基礎為40萬元。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0與其計稅基礎40萬元之間產生了4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該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可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0×25%=10(萬元)4.應交所得稅:(100+40)×25%=35(萬元)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費用 25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 10貸:應交稅費—— —應交所得稅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