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單位繳納水利建設基金(按銷售收入千分之一征收)20萬元,因為單位是農業龍頭企業,符合本地稅務部門減免水利基金條件,故2009年通過申請,得到20萬元退稅。目前單位還未收到退稅款,但稅務部門已經按20×0.25征收所得稅,并扣去了相應的滯納金。
請問會計上應如何做賬,是作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還是當期所得稅費用?并且由于目前并未收到這筆錢,是否應該做遞延所得稅?(廣西自治區趙建軍)
★在線專家:
因為2008年的征收是正常的業務,退費時是在2009年,應該作為2009年的退費處理根據稅收和滯納金憑證在收到稅務局的退稅通知或是稅票時做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營業外收入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該業務沒有形成暫時性差異,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