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新的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的上市公司執行。新的會計準則除了對一些新的業務如生物資產、石油天然氣開采、金融資產、套期保值、職工薪酬、每股收益、企業年金、政府補貼等作出了規定外,對原有的會計業務的一些內容也做了一些修訂,本文談談新準則中對原有的相關會計業務的不同處理規定:
一、存貨,
(一) 對于某些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
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的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
(二) 取消了發出存貨計價的后進先出法。
(三) 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攤銷時采用分次攤銷法。
二、投資
(一) 投資準則規范變小。
投資準則不再將投資嚴格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對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不再進行規范。短期投資視為交易性證券,長期債券投資歸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對于投資者準備長期持有的股票,如果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沒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并且該項投資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可靠地計量,將該部分投資不做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將其作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處理。
(二)增加企業合并時對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帳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帳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以企業合并準則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三)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的范圍有了變化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其長期股權投資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核算,只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才調整為權益法核算。
(四)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進行了簡化
在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即股權投資差額,不再采用分期攤銷的方法,直接在取得投資的當期確認為當期損益。
三、無形資產
(一)修正了無形資產的定義
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將企業合并中產生的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之外。
(二)將企業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
對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發生的費用區別對待:對于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進行費用化處理;對于開發階段發生的費用,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允許資本化。
(三)取消了原準則中關于接受無形資產投資對首次發行股票入帳價值的規定。
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以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取消了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帳面價值作為入帳價值的規定。
(四)增加了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無形資產的確認和會計處理方法
對于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進行攤銷。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按有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處理。
四、非貨幣性交易
(一) 非貨幣資產交易入帳價值的計量模式發生變化。
非貨幣資產的入帳價值可采用公允價值和帳面價值計價。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價值,換入方和換出方為非關聯方關系,并且交換的資產存在公允價值時,非貨幣性資產的入帳價值可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備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條件時,采用按帳面價值計價。
(二) 非貨幣資產交換的損益確認發生變化
在以換出資產帳面價值進行計量的情況下,不管是否發生補價,都不確認損益,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不管是否發生補價,公允價值和帳面價值之間發生的差額,均應確認為損益
五、債務重組
(一) 重新定義了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定義中強調了“讓步”的概念。
(二) 債務重組的收益和損失都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重組收益和損失全部確認當期損益,將原債務重組收益部分計入資本公積修改為計入當期損益。
(三)在以非現金資產方式清償債務時,可以按公允價值計價。
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應將債務重組的帳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及在轉讓非現金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直接在當期確認為損益;
債權人應按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在轉讓的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作為受讓的資產的價值入帳。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六、資產減值
(一)明確了資產的內容和減值的適用范圍。
資產的內容為單項資產和資產組,首次提出了資產組的概念,資產減值的一般適用范圍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聯營公司和合營的投資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
(二)規定了資產減值的認定方法。
資產減值應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即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帳面價值。在規定中,明確規定了資產減值跡象認定的幾個條件,并重新規定了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值與資產預計未來的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
(三)規定了資產組計提減值準備的的方法。
某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如果難以對單項資產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項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可收回金額,然后據以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
(四)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后不能沖回,只能在相關資產處置時進行會計處理,利用減值準備調節利潤的手法將被有效地遏制。
(五)規定了計提商譽減值準備的方法。
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并與相關帳面價值相比較,確認商譽的減值損失。
(六)商譽的帳面價值應進行分攤
因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的帳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到相關的資產組,難以直接分攤至資產組的,可以先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組合。
七、所得稅
(一)改變了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
明確廢止了以前對所得稅的核算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會計核算方法,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
(二)提出了資產、負債的會計計價基礎、稅法計價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的概念
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的資產或負債應根據會計準則與稅法的不同要求分別進行計價,簡稱會計計價基礎和稅法計價基礎。會計計價基礎是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稅法計價基礎是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稅法規定,為計算應交所得稅所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價值,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與稅法的計價基礎的差額為暫時性差異。
(三)將暫時性差異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將根據應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交的所得稅金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將未來可抵減的所得稅金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在稅率變動時,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調整。
(四)擴大了可轉回差異的核算范圍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核算所有的暫時性差異,包括時間性差異和非時間性差異以外的能轉回的差異。而過去的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的只有時間性差異。新準則中,首次將符合條件的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遞減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要求企業對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帳面價值進行復核
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帳面價值。以后年份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2006年第1號——38號
2、 2005年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會計》
作者簡介:生于1964年7月,1987年7月畢業于中南財經大學,現為湖北財稅職業學院會計系副教授,并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和中國注冊稅務師資格。
作者單位:湖北財稅職業學院會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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