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宗瑜/文
從改革的長遠目標及要求看,應該清理并終止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活動
隨著各級政府對公共產品或服務供給的重視,各級財政加大了對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力度,使得事業性國有資產存量出現了比較快的增長。
但是,事業單位的職能、機構部門屬性、管理水平、經營意識的差異,再加上歷史原因及歷史遺留問題,導致各事業單位在占有或使用國有資產方面產生了比較嚴重的不公平、不合理現象,尤其是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的長期缺失,使一部分事業單位的資產配置與職能履行不一致,存在多占用資產的情況。
對于這些多占用的資產,事業單位往往用其從事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就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存在的問題看,事業單位經營活動往往帶有一定隨意性及領導個人主觀意志性,資產安全及資產收益管理存在漏洞,甚至產生了以權謀私的“尋租行為”。因此,規范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活動成為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水平提高的內在要求。
為了解決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中存在的問題,規范與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財政部起草并出臺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主要適用于中央政府本級的事業單位,就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活動,做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提高事業性國資使用的效率
事業單位占用事業性國有資產不均及其部分事業單位資產閑置,是歷史原因及事業單位改革滯后而導致的。在一部分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不足,而另一部分事業單位資產嚴重超配的現實下,由于缺乏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從而導致了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效率的低下。與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效率低下相對應的,是部分事業單位的資產閑置甚至嚴重閑置。就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各項改革看,事業單位處于政府機構改革與國有企業改制的“夾心層”,事業單位改革遠遠滯后于政府機構改革、國有企業改制,成為改革的“緩沖帶”。在事業單位改革徘徊不前甚至滯后的條件下,單純性依賴各個事業單位的自覺性與主動性來提高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效率,似乎不太現實。
此次出臺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針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存在的問題而制定的一個具體文件。兩個文件名稱只差“使用”兩個字,此次出臺的文件強調“使用”的管理。財政部作為中央政府本級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部門,就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出臺文件,不僅僅是在履行其職能,更重要的是要把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效率及使用效率的提高納入到“大財政管理軌道”。
所謂“大財政管理軌道”,是指財政工作要關注并重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從而實現財政撥款與財務管理、財政撥款與資產管理的無縫對接及統一。在全部財政預算撥款總額中,對事業單位財政撥款的事業性支出不僅占比高,而且年增長幅度大。如果能夠不斷強化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減少事業單位資產閑置率,實現事業單位之間國有資產共享共用,不僅會減少財政預算支出的壓力,而且會大大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當然,從“大財政管理軌道”的中長期目標看,還要解決事業性國有資產存量盤活與增量增加相統一的問題。
加強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及出資出借的管理
事業單位投資辦實體辦公司、將閑置資產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在上世紀90年代是普遍現象。進入21世紀后,這一現象有所減弱,但是,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及資產出借活動并沒有完全停止。就事業單位投資辦實體辦公司而言,其所辦的實體或公司往往有三個特點:一是實體或公司規模小,無市場競爭力,往往形成對事業單位的財務拖累;二是實體或公司成為安置人的載體;三是實體或公司與事業單位的資產和財務存在關聯交易。就事業單位的資產出租出借而言,往往缺乏程序,存在內部人操縱的問題,雖然名義上給事業單位帶來部分收益,實則不然。除此之外,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中的糾紛或訴訟及突發事件,不僅影響事業單位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影響事業單位聲譽。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事業單位的行政依附性及某些事業單位知識權威性,使得某些事業單位大量進行無形資產出租出借,如掛靠某個事業單位從事盈利性活動,再如與某個事業單位聯合搞推銷,最常見的是文教衛生系統的非學歷培訓,基本上是廉價使用事業單位無形資產。從事業單位依賴財政撥款保證其運轉的基本規則看,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間接或無形加大了財政負擔。因此,從改革的長遠目標及要求看,應該清理并終止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活動。
但是,在目前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下,根本不可能清理并終止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活動。因此,此次出臺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既沒有要求清理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也沒有要求終止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而是要加強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及出租出借的管理。在目前事業單位改革徘徊不前甚至滯后的條件下,著眼于強化管理,比清理或終止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及資產出租出借,更有利于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水平的提高。
完善事業性國資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的資產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監督檢查,與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檢查相比,不僅重視程度不夠,而且實際操作無規可依。在某種程度上,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一直強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甚至以財務管理替代資產管理,與此相適應,對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往往側重于財務管理,從而忽略了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當然,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監督檢查,與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并不矛盾,關鍵是如何把二者統一起來。應該說,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一系列文件的出臺,不僅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提出了要求,而且為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提供了依據與指導。此次出臺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做出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
就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而言,重點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及其收入,強調并要求對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實行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就中央政府本級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而言,不僅強調財政部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而且明確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簡稱專員辦)也要履行對所在地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監督檢查職能。應該說,如果財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專員辦都能各司其責,認真實行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足以把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作者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