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基本建設單位對基建管理的無序狀態及管理水平的低下是造成基建財務失控、會計核算混亂的根源,主要表現在建設單位對項目計劃、程序、預算的重要性和嚴肅性認識不足;施工隊伍進場隨意性大;施工合同簽訂不規范;施工現場管理不嚴格;財務會計核算把關不嚴;沒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基建竣工財務決算,影響基建投資的正確反映。文章指出,可以通過加強基建財務的管理與核算來規范基建管理。財務部門要重視基建項目的合法性,督促職能部門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參加招標文件及工程建設合同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及《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基建財務核算,確保國家投資預算計劃的順利執行。
關鍵詞:建設單位 基建 財務 管理 核算
關于加強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財政部頒發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辦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與辦法,相應的一些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符合本行業特點的基建財務管理辦法。基本建設單位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有了法定的依據,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諸多的問題。
一、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對工程項目計劃、程序、預算的重要性和嚴肅性認識不足。建設單位基建項目只有本單位的年度計劃,或者只有本單位領導會議臨時決定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記載;只有本單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部分資金計劃;只有中介機構編制的基建項目建議書;實際投資的項目內容、投資規模、投資額與上級批準的項目內容、投資規模、投資額不相符合;沒有辦理報建手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開工。
2.施工隊伍進場隨意性大,成為項目工程質量的最大隱患。施工隊伍無施工資質或施工單位越級承包基建工程;施工隊進場不招標,小范圍定隊,或者招標不規范,評委不專業,審定標書不準確;工程轉包分包,包工頭隨意掛靠施工單位,包工頭與施工企業之間名義上是合法關系,實際上是交管理費的關系。
3.施工合同簽訂不規范。施工合同的條款與招標文件的有關內容相互矛盾;施工合同內容不全面、條款之間不嚴謹,無主要設備及材料的規格、品牌、產地等規定,價格條款前后矛盾;施工合同有違反國家法律、財經紀律的條款,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支付不合理,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比例不適當;簽訂陰陽合同,施工隊伍以低價中標,進場后采取變更、簽補充協議等辦法彌補損失獲得超額利潤。
4.施工現場管理不嚴格。施工現場無簽證制度,亂簽證,對簽證的主體、簽證的程序、簽證的時效、價款結算辦法規定不明確;建設單位隨意要求變更設計圖紙;現場施工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對進場的設備、材料質量、規格、品牌、數量不驗收,對工程施工質量監督不力,質量驗收存在手續不全、簽名隨意、先斬后奏現象。
5.財務會計核算把關不嚴。一方面財務沒有很好地履行財務監督的職能,另一方面財務人員對基建的基本知識不太了解,核算中容易出現一些錯誤,主要表現在:
財務人員對合同中違反財經紀律的條款仍然依照合同辦理;施工單位沒有經過授權以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刻公章、開立銀行賬戶并以該名義對建設單位開收據甚至辦理結算;建設單位有擠占、挪用基建費用的情況,如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大量的招待費用、咨詢費用、考察費用、會議費用等;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只按照甲方的采購價扣除了材料款,未考慮并扣除材料的實際買價、運費、采保費等與進入工程結算價的價差,有的價差計算了但是計算不合理;建設單位為施工單位墊付的施工用水電費在最后的結算中沒有扣回;對一些墊付款如排污費等作待攤費用處理;工程價款結算單手續不全也作了記賬依據,有重復辦理結算、重復付款的項目;財務部門沒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基建竣工財務決算,影響基建投資的正確反映。
基建管理的漏洞必然導致項目不能按期投產,工程質量存在隱患,損失浪費嚴重,投資成本過高,竣工決算超預算、預算超概算,計劃外項目、超標準項目等,造成基建財務失控,國家投資效率低下。基本建設管理中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建設單位對基建的無序狀態及管理水平的低下,是造成基建財務失控、會計核算混亂的根源。對建設單位來說,項目負責人不能認真理解和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法規、政策,憑主觀意志辦事,對基建實施的過程不重視,甚至在主觀上回避監督搞暗箱操作,財務等相關的職能部門沒有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對領導提出的錯誤意見和做法不敢抵制,聽之任之。對施工單位來說,有的施工負責人會利用建設單位管理上的漏洞,或者建設單位對基建知識的缺乏尋找獲取利潤的機會。
二、加強基建財務管理的相關對策
為了保證基本建設按照國家的計劃、程序執行,準確反映基本建設投資效果,必須加強建設單位基建財務管理與核算水平。
加強基建財務管理與核算,要建立健全基建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專職基建會計,按照國家規定設賬、記賬并進行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統一管理。加強基建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理論學習。財務部門要全程參與基建的實施過程,對基建項目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檢查和審計,從源頭上進行治理和控制。
1.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及有關部門規定的辦法實施基建財務管理與核算,首先要重視基建項目的合法性。對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不得開支。按照現行制度,基建項目的批準程序主要是:審批—立項—規劃—設計—報建—施工,監理招標—施工許可證—開工。財務部門必須掌握這一程序中各個步驟建設單位應做的工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表格,同時要將批準的基建投資計劃作為基建財務籌資、使用資金、會計核算的依據。
2.財務部門要參加招標文件及工程建設合同的審計工作。第一,要對合同主體嚴格審查,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般只能是法人,發包人一般只能是經過批準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人,必須有國家批準的建設項目,落實了投資計劃,并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協調能力。承包人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無營業執照或無資質的單位不能作為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質等級低的單位不能超級承包建設工程。第二,要考察項目經理的情況,對項目經理類似工程施工經歷、項目班子人員組成、項目經理與施工企業的關系、施工企業的設備配備與財務狀況等進行調查了解,保證進場的施工隊伍是有合法資格的、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和經濟實力、講信用的隊伍。第三,要督促職能部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成本)等有關要求和內容簽訂合同。現代建設工程體積龐大,結構復雜,質量要求高,建設周期長,不可預計的因素多,不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都需要有高度準確和精細的管理,合同的簽訂必須充分考慮甲乙雙方的風險,規范工程變更簽證程序,制定現場簽證工作條例。第四,財務部門必須參加工程項目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招標,明確甲供材料票據的傳遞過程,參與變更工程量的計量、工程項目的階段性驗收及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合同履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矛盾,有利于承發包雙方能夠全面履行合同。
3.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相關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基建財務核算,對違紀違規行為拒絕支付基建款項,使建設單位的基建工作走上正常軌道。(1)凡是需要在基建會計上入賬的款項都必須有撥款文件、協議或者合同資料,一切基建用款如工程預付款、設備款等均應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和協議。職能部門所簽的每一份基建合同均應給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原件,以便財務部門隨時監督檢查。(2)財務部門必須審查所付的每一筆款項是否已列入批準的計劃項目內,付款手續是否齊全,收款單位的賬戶是否是已簽合同的法人單位的基本銀行結算賬戶,收據或發票的出票人是否正確,加蓋的印章是否是合同簽約單位的財務會計章。(3)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收費、攤派計入待攤投資支出,也不得將打著各種旗號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參觀考察的費用計入待攤投資。(4)對容易出差錯的款項,如甲供材料的價差款、采保費分攤、水電費以及包含在建安工程造價中而由甲方墊付的費用,會計人員必須與工程造價人員一起進行審計核算,對一個項目由多個工程審計人員審計的情況,要檢查各分項項目是否重結或漏結。(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財務部門要及時做好各項清理工作,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與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強化基建財務管理與核算,能夠規范基建管理工程,保證基建項目按規定的程序進行,節約建設資金,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國家投資預算計劃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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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湯冬秀 來源:《經濟師》200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