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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合并財務報告實務的若干問題研究(二)

重要性原則是財務會計的一個限制性因素或修正性慣例,貫穿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的整個過程,合并財務報告作為報告會計信息的一種形式,自然會要受到它的約束。
  會計上,重要性是一個應用很廣的概念。如果“根據周圍的環境,會計信息的遺漏或錯報很可能會改變或影響依賴這一信息的理性使用者的判斷”,那么這一事項或信息將是重要的。重要性原則就象一道門檻對應予揭示的信息施加了一種限制,這種限制約束著根據會計假設和會計目標邏輯引伸出的各種會計原則的應用,卻不應是決定原則,只是要求對基本原則有所修改。也就是說,重要性原則是一個修正性慣例。
  在具體實務中,會計師在作有關重要性的判斷時,應注意如下因素的影響:(1)項目的性質。要判斷的項目越重要,就越應引起會計師的高度重視(應充分的反映)。如企業有違約危險時的會計變更、改變流動和非流動資產分類的資產分類錯誤、異常業務的金額等都是具有重要性的項目,因為它們足以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2)項目的精確度要求。不同項目的估計有不同的精確度要求。如與訴訟風險或其他或有負債相比,通常能更準確地估計可收回的應收帳款的金額。所以,前者認為無所謂的偏差,對后者卻具有重要性。(3)以往的經驗。在一個企業,以往會計師對項目判斷的經驗,若比較適當,可作為今后判斷同一項目是否重要的依據。(4)有關法規對財務會計的要求。在會計準則沒有提供統一的重要性判斷標準時,應注意有關法規(特別是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則等)、經典判例的影響,以免涉訟。(5)企業的經營規模。企業的經營規模不同,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也可能不一樣。如大企業視而不見的一筆壞帳或損失,可能威脅小企業的生存。所以,大企業認為不重要的常規項目對小企業可能非常重要。
  合并財務報告的報告主體和目標,就是重要性原則的產物。合并財務報告的報告主體-集團,是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一個實質性整體,在嚴格的理論意義上,集團并不是一種實際存在的實體,只有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不足以反映那種因控制關系而聯系在一起的所有企業的整體財務實力和經營能力時;若不創新一個報告主體來反映信息使用者要求的會計信息,其提供的會計信息將存在重大遺漏,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正確決策,這樣,集團這一新的報告主體,就衍生出來了。
  合并財務報告的目標,則無論母公司理論、實體理論還是控制者服務論都閃耀著重要性原則的光輝。首先,母公司理論認為,在集團中,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母公司的股東是最重要的,合并財務報告應為其服務,并把這一重要使用者的要求充分體現在合并財務報告各構成部分和主要項目的揭示中。顯然,母公司理論是按重要性原則來建立的,并且考慮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任何報表都不能滿足所有使用者的一切要求,只能滿足其主要利益主體的主要需要;普通股股東是企業的主要利益主體,集團與控制者分別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企業組織和最重要的股東;只要滿足了控制者對會計信息的主要要求,其他利益主體對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也會得到大體上的滿足;其次,實體理論則認為,在集團的會計信息使用者中,所有股東的需要是同等重要的。普通股股東無論他是集團內各成員企業的哪一個企業的股東,都是集團這一經濟體的股東,是企業的主要利益主體,只要滿足了他們對會計信息的主要要求,其他利益主體對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也會得到大體上的滿足。實體理論是母公司理論的一種衍化;再次,控制者服務論認為,在財務決策權、經營決策權的行使效果方面,子公司的少數股東與債權人并無質的差別,卻與母公司股東即控制者有質的不同,因此,按重要性原則,集團的會計信息的最重要的使用者是控制者,財務報表主要是為控制者服務的。
  在編制合并財務報告的前提中,同樣也有重要性原則的運用。在編制合并財務報告時,統一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是其中的兩項基本前提條件。然而,統一會計政策和統一會計期間,不是絕對的,不要求消除任何差異,而只是要求合并范圍內的各公司在重要會計政策上的基本一致,一般認為有關資產和收入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原則、方法和程序,是特別重要的,必須統一。會計期間的統一,實際上要求合并范圍內的各公司使用的會計期間相差不大,一般可以相差三個月,而決定這種“相差不大”的依據是,這種相差不會使會計信息使用者產生錯誤的決定。
  在合并財務報告的范圍中,只有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為某投資者所擁有的子公司的報表才被納入合并財務報告的范圍,那么,當投資者沒能擁有被投資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但對被投資公司的重要財務決策和經營決策又確有決定權的話,這時,根據重要性原則,就有了關于決定合并財務報告范圍的質量標準的規定:一是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掌握一半以上的表決權;二是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統馭企業財務和經營方針的;三是有權任免董事會和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的;四是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會議上有權投多數票的。不言而喻,當某一投資者擁有50%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時,該投資的財務決策與經營決策的決定權都掌握在這一投資者的手中,從而,這樣的投資者與擁有絕對控股權的投資者一樣,是非常重要的,被投資者也因此變得重要起來,也應納入合并財務報告的范圍。
  在編制合并財務報告的抵銷程序中,并不是所有的內部交易事項在財務報表上的反映都應予以抵銷,在確定是否應予以抵銷時,有如下因素應予以注意:一是這一事項的性質是否是重要的;二是這一事項是否經常發生,金額較大;三是抵銷起來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這三個問題,若回答“是”,則為重要,應予以抵銷;否則就不應抵銷。顯然,這是對重要性原則的忠實體現。比如,在現行實務中,對母公司的固定資產銷售給子公司作為存貨的事項,由于不經常發生,或因此產生的內部損益較小,而不予抵銷;再比如,對“對于公司股權投資”我國沒有要求按完全權益法核算,從而,相應的抵銷分錄也就有所區別,這主要是因為完全權益法的應用太復雜,無論應用完全權益法還是不完全權益法,在經過必要的調整、抵銷程序后,合并的結果是一致的,即從成本效益的角度看,我國的會計實務從簡了。再比如在抵銷內部債券利息和內部損益對折舊的影響時,我們都假定所有的內部債券利息都是經營期間的利息,從而在抵銷時使用“財務費用”項目,同樣,也可假定內部損益對折舊的影響是通過“管理費用”起作用的。
  四、控股權取得日的報表合并問題
  控股權取得日,是指權益性資本投資者擁有被投資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之時,或者雖然不擁有被投資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但擁有對被投資者的重要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的決定權的時日。
  1、控股權取得日的確定
  一般認為,股權取得日,不可能在協議簽訂前,更不可能在股東大會批準實施之前。應該是被并購企業對凈資產和經營活動的控制權實質上轉讓給購買企業的時日。這里的“實質上轉讓”的含義包括:(1)控股企業開始行使對被合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的決定權;(2)控股企業承擔被合并企業的相關風險和享有獲取被合并企業利益的權力。在一項控股合并計劃方案得到批準實施之前,被購并企業的原股東依然承擔一切與資產有關的風險和享受一切與資產有關的權利,此日,被并購企業的控制權沒有轉移。
  我們知道,并購協議,只是雙方的一種意向和計劃,類似于商品購銷合同,并不一定總會全部執行,在未發生之前,并不是會計上要予以反映的事項,因此,購并協議日也不能成為購買日。
  董事會通過收購方案日,也不能視為購買日。因為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46條規定,董事會有權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決定與批準權在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批準實施,才表明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此日,與資產有關的權力和義務,才發生轉移,因此在現行法規框架之內,股東大會的批準日才應視為購買日。至于公告日只是協議生效后對外公告的時間,由于時滯原因而產生,在此之前,購并業務,實質上已經發生。
  從會計技術角度考慮,資產評估基準日和審計基準日,一般定在離制定協議最近的會計決算日,所以多數公司上半年簽訂購并協議的,評估基準日和審計基準日一般定為1月1日。下半年簽訂重組協議的,一般定于6月30日。不過,也有不少公司定于其中的某個月末,這可能會給有關合并業務的會計核算帶來某些不便。 此外,交割日只是對合并協議的具體履行日,在此之前與資產有關的風險和權利實際上已經轉移。企業變更注冊登記日,只是履行國家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的一種法律手續而已,并沒有實質上的會計學意義。
  2、計價基礎:帳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
  在西方,對控制者而言,計價基礎的選擇與取得控股權的方式有密切關系。
  若控制者是以購買方式取得控股權的,則應按取得的控股權所支付的現金,或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來確定控制者取得的“對于公司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這就是收買法,或稱購受法(Purchase Method)。購受法的核心思想,就是認為收買控股權與母公司從外部購入固定資產等實際交易沒有什么兩樣,是一項公平交易,理應按公允價值記錄其價值。
  如果控制者不以購買方式而是主要靠發行自己的股票來交換對方幾乎100%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話(這是權益集合方式),則控股方應按取得的控股權所代表的股東權益的帳面價值,來作為控制者取得的“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這就是權益集合法,或稱聯營法(Pooling of Interest Method)。支持聯營法的主要依據是,用交換普通股的方式來獲取控股權的實質是,現有股東權益在集團這一新會計主體的聯合和連續,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取得資產或籌集資本,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購買行為,當然也就不會形成新的計價基礎。若被購并者在股權轉讓日有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話,那將在控制者記錄“對子公司股權投資”時,被“巧妙”地按投資比例歸宿于投資者的帳簿中和報表上。
  因此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在1970年發布了第16號意見書《企業合并》規定,聯營法,必須在同時滿足12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使用,以防止控制者利用股權交換,達到操縱會計利潤的目的。從世界范圍看,控股權取得日,投資者用來記錄“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方法是購買法,其計價基礎是公允價值。
  對購并者而言,如何揭示被并購著的凈資產的價值,學術界和實務界的看法,基本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意見認為,股東的交換并不影響被購并者的獨立法人地位,依照現行會計原則應采取持續經營的假設,其帳面記錄和對外公布的財務報表仍應以其擁有的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為依據。這種情況下,很可能引起這樣兩種會計存在:(1)投資者應在帳面上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并要系統地分攤它;(2)在合并財務報表上將出現“合并價差”或稱“合并商譽”項目。另一類意見是,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持續經營假設對被并購企業不再適用,需采用新的計價基礎,被購并企業應當將資產評估結果調帳。經過調帳后,被并購企業的個別報表就有了與新的控股股東共同的計價基礎-公允價值。這種做法在國外被稱為“下推會計”。在美國,通常情況下,被購并企業的凈資產在其個別報表中的計價不受新股東在取得股權時所花費的代價的影響。但在有些情況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允許被購并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在其個別報表中按公允價值反映,新的控股股東所花的代價與所取得的股東權益的帳面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當一家公司的股權幾乎全部為另一公司所擁有(通常97%或以上),且在股權轉讓時沒有大量發行在外的債券或優先股,該子公司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送的財務報表必須是按被控股時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價基礎。換而言之,在控股合并發生后,被購并者的凈資產應從此即按公允價值計價,而不是原有的帳面價值。
  理論上,我們支持從控股日起改變被購并者的凈資產的計價基礎的做法。這是因為:第一,控股合并意味著被控股公司的資產的用途與結構、債務的償還承諾、管理人員的經管責任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變化,在會計上就意味著被控制者的原有繼續經營假設應終止,應啟用新的繼續經營假設,運用新的計價基礎,是有理論依據的。第二,我國上市公司在上市時資產價值的確定受到當時諸多條件的影響和限制,如,上市公司在國有股折股時存在不實資產,高估企業經營能力,或低估資產進行縮股等問題。這些問題對正確評價上市公司的管理者階層的經營業績存在重大障礙,發生控股合并,進而調整其帳面價值,是企業價值回歸的一個良好契機。
  在此,按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目前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
  (1)迄今為止,并沒有法規要求在股權轉讓時對上市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股權“所有者缺位”嚴重的情況;我國的資產評估機構尚缺乏中介機構應有的獨立性,無法承擔評估風險責任,難以客觀公正服務;上市公司在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并過程中,就受到行業分割、地區利益的影響;要保證股權轉讓價格真實、公允,是非常困難的。此外,資產評估方法的選擇也是影響公允價值確定的重要因素。在現行實務中,對重組資產大多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并不恰當,而收益現值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
  (2)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沒有統一的操作程序,在加上明顯的政府“包辦”,重組的隨意性使得大宗股權轉讓頻繁,若每次轉讓股權時都調帳,公司財務數據的頻繁變動,將無人知其底細,容易動搖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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