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筆者從自身的實踐感悟出發,闡述了我國財政部為推動內部控制工作所發布的法規、制度以及會計工作對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獨特作用,指出企業應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工作,培養復合型會計人才,使企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 內控制度; 財政部與內控; 會計工作與內控; 企業領導層與內控; 復合型人才培養
一、財政部重視對“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的建立與逐步完善,實際上起到了積極引導與推動的作用
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學習蘇聯的會計模式。當時,在談到會計職能時,往往將反映與監督作為會計的主要職能之一來表述。所謂反映,簡言之,是指會計應記錄下有關經濟業務的真實情況,必須實事求是,一是一,二是二,將客觀實際既不夸大也不縮小(包括內容、數字等),如實地表現出來;所謂監督,筆者認為,就是要求會計運作應在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條件下規范進行,不允許在經濟業務活動中出現違法亂紀等損害國家、社會、集體與個人利益的行為。
從這一粗淺的認識出發,筆者認為,會計的反映、監督職能與“內部控制”之間是有著密切聯系的。在“文革”之前,財政部也發布過不少關于加強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等方面的法規制度。
改革開放以后,財政部發布的許多法規制度等,體現了我國對“內控制度”的日益重視。如: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企業加強“內部控制”的要求前進了一大步,在第四章會計監督、第五章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中體現得更為直接、明確。再如:主要由財政部負責起草,1999年10月31日經過人大常委會通過,2000年7月1日實行的《會計法》,更進一步明確加強了對“內部控制”的法律要求。《會計法》第四章會計監督,更在許多方面直接涉及到“內部控制”的理念: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等等。此后,財政部制訂了從2001年起逐步試行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包括基本規范、貨幣資金、采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等等。這套《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試行確實在社會上、在實際工作中,對加強企業“內部控制”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明顯的例子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制訂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2006年7月1日施行),雖然該指引比上述《內部會計控制規范》所涉及的范圍更為廣泛,但是《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對“指引”的制訂起到了重要的借鑒作用。如該“指引”第八條規定:“公司內部控制通常應涵蓋經營活動中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一)銷售及收款環節;(二)采購及付款環節;(三)生產環節;(四)固定資產管理環節;(五)貨幣資金管理環節;(六)關聯交易環節;(七)擔保與融資環節;(八)投資環節;(九)研發環節;(十)人事管理環節。公司在制定內部控制過程中,可以根據自己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再如: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應根據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可見,財政部所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在社會上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眾所周知,上市公司無論在經濟實力、現代化管理水平方面,還是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地位等方面,一般都是位列前茅的。筆者在涉及會計實務時,對此也很有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如此重視上市公司“內控制度”的建設,也說明了“內控制度”的重要性。“指引”還指出:“內控制度是由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一項活動。”“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實施及其檢查監督負責,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保證內控制度相關信息披露的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指引”還指出:“公司應對內控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董事會及管理層應通過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發現內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實施中是否存在問題,并及時予以改進,確保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公司董事會對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并審閱檢查監督部門提交的內部控制制度檢查監督部門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財務報告事項的同時,對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形成決議”“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的,可由審計委員會編制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報告草案并報董事會審議”。此外“指引”又指出:“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應至少包括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和是否有效實施以及完善內控制度的七項有關措施”等等。
由此可知,“指引”要求董事會應當非常關注公司“內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全過程。但是在筆者所接觸的實際工作中,有的同志認為,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是管理層的事,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沒有必要專門研究此問題,只有當內控方面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后果時,董事會才有過問的必要。在日常活動中沒有必要對“內控制度”進行事先檢查監督。筆者認為,這種對“內控制度”認識上的偏差很不利于“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不能預先防止不利于公司的問題發生,更不利于“內控制度”的不斷完善,對建設現代公司治理是很有害的。
從上述“指引”中對有關內控制度的部分內容的規定可以看出:“指引”對上市公司 “內控制度”建立與健全的全過程是非常關注的,并進行了嚴格的要求,是極具理論指導和實踐推動價值的,絕非空泛之談。“指引”中有關內控制度的內容不僅對上市公司有指導意義,對一般企業也很有借鑒意義。
同時,上述法規制度及其內容也表明我國財政部不僅很重視“內控制度”,而且起到了積極推動“內控制度”建立、健全的作用,并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效果。
二、會計由于其固有的特點,應該對企業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發揮出更大的特殊作用
此處所謂的會計特點,是指會計職能具有記錄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責任。每發生一項影響資金運動的事項,會計就必須將其準確地記錄下來。可見企業進行的,特別是涉及資金運動的任何事項都脫離不了會計運作的視野,這就為會計對各項資金運動進行控制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條件,而且,每類影響資金運動的事項一般都可以找出其關鍵環節,對關鍵環節加以重點控制,會計便能發揮事半功倍的作用。
因此,筆者認為會計工作應該也可能為企業“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是會計人員要在“內控制度”中發揮良好的作用,不能僅僅具備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與技能,還必須具有其他方面的廣泛的知識與技能,如:熟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方面的知識;所在行業的相關知識;有的還需要相關的生產技術知識等等。每個會計人員都應根據每個人所在行業和具體單位的不同特點,努力成為具有不同特長的復合型人才,這樣才可以在企業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的活動中,擔負起應盡的責任。
三、綜述:對以上實際工作中所形成的思考再說幾句
(一)企業的董事會及其成員,尤其是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更應非常關注企業的“內控制度”,這是其工作內容的“正文”而絕非“閑篇”,也決不是踩了管理層職權的線。大量中外企業的實踐證明,“內控制度”非常重要。一個企業若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包括其自身的完整與對其認真的實施),一般將不會出現大的偏差和損失(指由企業內部原因造成的重大失誤,如: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造成的或管理失當等行為造成的等)。因此,董事會關注“內控制度”,應當受到企業有關各方的歡迎。企業管理層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更應努力與董事會的同志同心協力,認真檢查“內控制度”,并將檢查出的企業“內控制度”問題盡早解決,使之日臻完善,這對企業的發展是大有裨益的。除非管理層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存在不正確的認識或行為,不愿意董事會了解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具體情況,擔心其管理企業的指揮權被干擾等等,才會認為董事會全面關注企業的“內控制度”是越俎代庖,從而持不歡迎甚至拒絕的態度。對這樣的管理者,應引起董事會的警惕。
(二)會計人員應成為復合型人才。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會計人員在企業“內控制度”活動中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究其原因不是其會計專業知識不足,而是欠缺其他相關方面的知識和能力,如:對投資項目、科研項目、一個涉及較復雜的業務知識和生產技術知識與能力的項目或流程等等缺乏相應的知識,很難發揮其作用,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因此,我國應注重對復合型會計人才的培養,以更好地發揮其在“內控制度”建設中的作用,這是必須引起重視的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