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財稅與會計2001.9
完善我國稅務代理制的探討
余強
稅務代理作為社會經濟簽證類中介機構在推動稅收征管工作及為納稅人服務方面起著積極作用,深入研究我國稅務代理制度,完善現階段稅務代理制將有助于推動中介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健全稅務代理法律、法規,明確稅務代理制度法律地位。
目前我國稅務代理的唯一法律依據是新的《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條,內容較為原則,可操作性較差。2000年,我國政府提出“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評估師”三行業合并,由此稅務代理制可通過完善《注冊會計師法》,將稅務代理中介機構的建立、業務范圍、人員組成、法律責任等納入其中,以形成統一的法律體系。同時,將稅務代理資格考試、資格認定、執業范圍、管理協會的規章制度、后續教育、業務監督納入統一管理體系中去,從立法的高度確立稅務代理的地位和作用,為稅務代理提供法律依據。
二、嚴格依法治稅,為稅務代理走向市場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稅務代理制度的完善及稅務代理事業的發展與稅收法制建設,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力度,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密切相關。因此,如何啟動社會對稅務代理的需求,為稅務代理全面推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最根本點在于:一是推進稅收法制化和規范化建設,完善稅收法律體制;二是保證稅務機關作為稅收法律的執行機關,有充分獨立和權威的行政執法權,并嚴格執法,加大打擊偷逃稅的力度;三是明確劃分征納雙方的職責權利,稅務機關不再包攬納稅人應承擔的納稅事宜,還納稅權利和責任于納稅人,逐步樹立依法納稅的觀念。
三、進一步清理整頓稅務代理機構,使稅務代理真正按照社會中介組織模式運行。
就目前情況來看,有相當一部分稅務代理機構,形式上與稅務機關脫鉤了,實質上還與稅務機關有經濟上聯系。強制或變相強制代理現象依然存在,因而其公正性和監督性的體現值得研究。要改變這一局面,稅務代理機構必須與稅務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真正脫鉤,稅務機關不應以組織和個人名義從代理機構取得經費來源;第二,稅務代理機構應立足于自身建設大力發展為納稅人服務的項目,以拓展生存空間,變納稅人被動接受代理為主動尋求稅務代理服務,從而逐步適應市場競爭的運轉模式:第三,行業自律組織應加強對稅務代理機構的監管,杜絕稅務代理與稅務機關的經濟往來和代理機構行業壟斷,倡導規范服務良性競爭。
四、稅務代控機構和人員應提高綜合素質.適應市場經濟發后的需要。
我國稅務代理機構起步較晚,隊伍素質、服務意識、執業質量和技術水平與市場需求和國際同行相比都有著很大的差距。提高代理機構的綜合素質,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大力提高人員的素質。中介機構的競爭和發展說到底是人才的培養和競爭。優化人員結構,使稅務代理機構從勞務型向智慧型過渡是當務之急。第二,大力開拓稅務代理服務項目的范圍。稅務代理要贏得市場,贏得納稅人的信任,不可只局限于代理申報、代理記賬、一般納稅人認定、代理錄入數據、代開發票等一些低層次事務項目,應大力開拓以下業務:①稅務審計鑒證工作,如所得稅清算、財產報損、虧損彌補、出口退稅等各項各類需稅務部門單獨審批的項目鑒證;③納稅人納稅情況審計,幫助納稅人全面分析了解自身的納稅情況;③代理稅務爭議案件的復核和協調工作。代理機構介入稅務案件,有助于幫助企業搞清涉稅事項。協調征納雙方的矛盾;④稅務咨詢業務。根據納稅人的需要,充當企業稅務顧問,及時提供最新的稅收政策。⑤稅收籌劃業務。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提供各種納稅方案,降低企業稅收成本。第三,充分提高稅務代理的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稅務代理機構應視執業質量為生命,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堅持實行工作底稿制,實行三級復核制。代理機構還應充分重視提高服務水平,改善服務態度。
五、稅務機關要充分發揮稅務代理的作用,與行業自律組織一起加強對稅務代理中介機構的監督,促使其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稅收事業將上一個新臺階,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的流轉稅制將不斷完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個人所得稅的調整,費改稅的推行,必將使稅制更加科學、嚴密、合理。因此,稅務機關應充分發揮稅務代理機構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的職能。稅務機關在加強對其監管偽同時,將一部分鑒證職能交給中介組織去完成,將有助于推動稅收征管工作。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的工作計劃,明確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對稅務代理的管理,發揮其積極作用。這也將促使納稅人對中介服務的潛在市場需求逐漸變成現實的市場需求,為稅務代理提供廣闊的天地。
(作者單位:浙江中匯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