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2日我寫了一篇《評左大培的設想:國有資產的動態管理》發表在《和訊財經》的專欄中,指出左大培、劉紀鵬、樊鋼提出的國有資產管理設想,很有啟發意義。10月17日,媒體報道:樊綱對國資管理、營運體制提出幾點設想:首先,要有明確的國資管理所有權代理機構,便于政府各部門在改制過程中的協調。其次,國有資產應實行分級行使所有權,地方政府應有權力處置、管理地方資產;在國有資產所有權代理機構的下面,就是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職責只是管理資產,不管理企業。國家要任命,但國資公司不能任命所投資企業的管理者,只能委派專職董事。這樣,就解決了現在的二婆婆現象,企業會更有自主性,國有資產也有可能更好地保值增值。(《國際金融報》2002年10月17日第四版)
我認為,在這個框架中“地方政府應有權力處置、管理地方資產”,“國家要任命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并沒有解決政企分開的問題。特別是地方政府有權處置地方資產,仍然會導致行政干部說了算,以行政管理的方法管理地方資產,應該明確地方資產由當地人民代表大會進行監督管理,其處置權屬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氫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資產經營公司只有經營權沒有資產處置的決定權,也就是說國有資產的買賣必須經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同時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應該公開招聘,而不是由行政部門任命,因為他們是經營者不是行政干部,更何況現在行政干部都在實行公務員的招聘制,為什么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要采取任命制呢,任命制不適合競爭上崗的原則。如果只是國資公司實行招聘制,它上面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是任命的,同時,地方政府應有權力處置、管理地方資產,仍然不能避免二婆婆的現象,現在我們的許多企業實行了公開招聘制,但是它上面的領導仍然是任命的,實際上很難做到自主經營。
也許有人要問:政府沒有有權力處置、管理地方資產,也不再任命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管理者了,那么政府干什么?它的權力是不是削弱了。我認為,不是這樣。首先必須明確政府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其宗旨是為人民服務,是通過行政管理體現自己的職能。
也就是說,政府主要是進行法規的監督與管理,保證市場有序的運行。正如交通管理一樣。各種車輛必須合格才能上路,在運行中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對違反交通規則者進行處理,以保證交通暢通。,同樣道理,任何企業不管是國營的,還是民營的都必須遵守市場規則,即使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公司以及下面的企業也不例外,必須明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公司是經營機構,不是行政機構。說得明確一些,明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公司,經營的是國有資本,不是具體的企業,它的注意力應該放在國有資本在市場中的運行過程之中,因此國有資本應該以參股的形式進入企業,而企業不一定是單一的國有資產,可以有各種成份,現在我們的很多上市公司就是多種成份。實際上國有股占主導地位的公司應該叫國有控股公司。歐洲一些國家。20-30%的國有股就能使公司成為國有控股公司,這值得我們研究。從資本流通的角度看,我們的經營管理者應該學會在動態中把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同時資本經營也便于國有資產進入或退出某個具體的企業,市場經濟是動態的經濟。因此我們的經營管理者要學習的東西很多,要適應現代經營管理的新形式。
就在媒體報道“樊鋼設想”的前一天,10月16日,我看到一篇報道:最近財政部科研所一位專家透露,目前關于公共部門的建立已在籌劃之中。
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下設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直接對人大負責,其成員由人大選舉產生,其職責是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審查財政部門匯總編制的國有資產經營預決算,監督國有資產的經營與管理。同時,在政府中設置管理國有資產的專職機構,行使政府對國有資產的行政管理職能,承擔管理全社會國有資產的職責,不僅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而且管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通過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該機構還可作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法規,負責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管理和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以及對資產經營進行監督等。總之該機構的管理對象是國有資產而非國有資產經營機構。
其次,還要建立公共財產和國有資產收益分立的復式預算制度,真正實現利稅的分流和分用,使國有資產的利潤以投資的方式用于發展國有經濟。財政部是國家預算的管理機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因此,國有資產經營相關財務由財政部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
此外,根據本次國資管理體制改革的設想,在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人事問題上可能出現較大的突破。今后組建起來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負責人將更多地起用優秀的企業家,而非通常意義上的行政官員。構建國資運營主體,真正實現政資分開,財權、人權、事權三權合一這些改革設想被明確提出后,立即遭到了不少地方政府的非議。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江雋因此對國資管理新體制年內出臺的可能性持觀望態度,他告訴記者,國資管理體制改革的設想變為現實還需要克服許多現實的阻力。(《21世紀經濟報道》2002年10月16日)
看了這篇報道時,我感到欣慰。當我看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下設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直接對人大負責,其成員由人大選舉產生,其職責是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感到這正是我想要說的話,由人民代表大會明確全體人民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意義十分重大。這不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所規定的國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而且做到了所有者歸位,使管理者明確人民勤務員的角色。同時,我看到:在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人事問題上可能出現較大的突破。
今后組建起來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負責人將更多地起用優秀的企業家,而非通常意義上的行政官員”。“構建國資運營主體,真正實現政資分開,財權、人權、事權三權合一”這些改革設想,更是感到“政企分開”是最關鍵的一步。
《國際金融報》有篇文章說:國有企業“企業家”的人力資本不能夠得到有效的積累。這主要是由于以下兩個原因造成的:首先,行政官員和國有企業“企業家”之間存在角色互換,這很容易使得國有企業“企業家”的人力資本積累發生中斷;其次,國有企業“企業家”缺乏激勵去對企業家人力資本進行投資,因為這種投資并不能得到相應的回報,理論界的研究表明,國有企業“企業家”往往首先考慮企業控制權爭奪。
國有企業“企業家”的甄別機制存在問題。首先,在企業家能力的識別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市場化的標準,而是取決于上級領導的偏好,這往往會產生“人不能盡其才”。其次,國有企業“企業家”往往和一定的行政級別相對應,即使是有能力的人也往往因為達不到一定的行政級別而得不到重用,也就是說,“才不能盡其用”。
國有企業“企業家”的約束機制存在問題。政府融資制度不能形成一種有效的約束,這也就是人們經常說的“真正所有者缺位”問題,這往往會導致國有企業“企業家”形成內部人控制而權力過大,并且由此使得國有企業監督機構形同虛設。最近的研究表明,經營者權力過大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國企“企業家”五大弊端》2002年10月29日)其實問題不僅是行政官員和國有企業“企業家”之間存在角色互換,而且地方政府也經常干與企業的經營。這種情況必須改變,要改變這種情況,就要讓“真正所有者”歸位,而要“歸位”,就必須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在常務委員會下設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直接對人大負責,其成員由人大選舉產生,其職責是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審查財政部門匯總編制的國有資產經營預決算,監督國有資產的經營與管理。這里,必須明確監督權和審查權,同時還要有責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