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外經貿財會2001.8
公司治理結構與財務管理目標的合理定位
首都經貿大學 吳少平 北京化工大學 李小燕
為促進實現國有企業3年脫困目標,國家及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財政金融政策,如銀行降息、債轉股、技術改造貼息貸款、提高出口退稅率等,國有企業扭虧已見成效,虧損局面基本緩解,但下一步任務仍很艱巨。據有關統計資料,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 1997年底虧損 6 599戶,到 1999年底仍有3 195戶繼續虧損; 1999年國有工業企業虧損盡管比上年有所下降,但累計虧損仍達到951.4億元,占盈利企業盈利額的46. 8%。到2000年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累計虧損615.8億元,比上年減少26. 7%。在宏觀政策為企業提供良好經營環境的同時,我們應該看到,在微觀上公司治理結構不能確保公司運營的高效率、不能正確處理好股東與經理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不能克服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情況下公司運營可能出現的代理問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及正確確立財務管理目標是扭虧增效的關鍵。本文從公司治理結構與財務管理目標的關系出發,探討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下財務管理目標應該如何定位。
一、財務管理目標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
(一)從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演進過程來看
建國以來,我國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幾經變遷,從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負責制——股份制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3級負責制,與此相適應,財務管理目標也依次定位為總產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盡管以上財務管理目標存在著某些缺陷,有待進一步改進完善,但作為特定時期公司治理結構這一制度環境的產物,在某一時期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從國外公司治理模式看
美國為法人股東主導型公司治理模式,與該模式相適應,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為股東財富最大化。而日本則是以主銀行、相互持股、終身雇傭制和年功序列制為主要內容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重視除股東以外其他相關者諸如:員工、債權人、政府等的利益。在這種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下,理財主體為相關者組成的利益聯合體,因此,財務管理目標定位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或相關者利益最大化。
綜上所述,財務管理目標是理財主體從事財務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因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財務管理目標。公司治理結構制約和影響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程度,隨著公司治理結構的變遷,財務管理目標也應做相應調整或改變,只有與公司治理結構保持良好適應狀態的財務管理目標,才是最合理的理財目標。
二、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現狀與財務管理目標的合理定位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構建的。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代表所有者負責決策和監督;經理層負責經營管理日常事務。在實踐過程中,這種治理結構普遍存在“代理人缺位”問題,所有者缺乏對經理行為監督和制約的有效機制,“內部人控制’”問題十分嚴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世界上通常有兩種解決模式:一是由企業的股東構成董事會,由董事會在經理市場上挑選、任命企業的經理人員,政府按其所控制的股份,通過委派董事來影響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監督企業的運行。這就是所謂的歐美模式。另一種是以銀行為主的大股東們對企業實施監督和控制,這種模式稱為德日模式。因為在德國和日本,銀行通常就是企業的大股東,銀行同時具有股東、主要貸款人和開戶銀行3種身份。這兩種模式在我國企業所處的特殊現實條件下均行不通。一是我國勞動力市場還不成熟,在我國目前的干部體制下,大型國有企業董事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組織部門委派和考核,國家所有制派生的政府代理的基本格局在短期內較難改變,因而不可能完全消除行政干預。二是目前我國居民投資偏向于儲蓄,全國城鄉儲蓄金額達 60 000多億元,規模十分龐大,政府出臺的一系列刺激消費的政策如:降低存款利率、放長假、開征利息稅成效不大,于是有人提出銀行持股的構想,以解決國有企業高負債問題并達到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的目的。但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中國傳統文化孕育的中國人,對待風險的態度大部分人為風險厭惡型,另外金融體系尚待完善,不良債權亟待清理。國家統計局最近的統計資料顯示,部分金融機構的呆壞賬率已明顯高于警戒線,自有資本充足率過低,凈資產收益率為負。在這種現實條件下,倘若我國也仿效日德模式,在法律上允許銀行持有工商法人企業的股份,銀行將會出現擠兌現象。最近土耳其爆發的金融危機可謂前車之鑒。因此,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現狀決定財務管理目標不可能脫離考核目標而獨立存在,銀行也不可能擁有企業決策權,對財務管理目標產生重大影響。財務管理目標是企業控制者制定的,利益相關者如雇員、債權人、顧客、供應商、社會等若不能控制企業,相關者就不可能決定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只能影響目標的實現程度。換句話說,控制者不可能把相關者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上來考慮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由于上級考核指標關系到領導人的升遷,于是其就順理成章地成為企業的理財目標。1997年下半年,王化成教授對華北地區60戶企業的一項調查表明, 83%的企業管理者認為財務管理目標應是企業價值最大化,但只有32%的企業以此作為財務管理目標,卻有55 %的企業選擇利潤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目標。究其原因是國有企業迫于上級的壓力,而其他所有制企業源于所有者的壓力。因此我們認為,在現階段,切合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定位為在保證企業生存安全的前提下,實現盈利能力的可持續、穩定增長較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該目標體現時代的要求和理財主體的愿望。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正在加速發展,企業理財活動日益豐富,理財環境日趨復雜,企業面臨的生存壓力越來越大,無論是虧損企業還是盈利企業均不能擺脫困理財失誤而破產的厄運。韓國大宇集團、日本八佰伴的破產就是很好的例證。因此,企業往往重擔心因陷入財務困境而危及生存,降低財務風險、保持資產的流動性以及有足夠的償債能力即保證企業生存安全成為實現財務管理目標的前提。而以實現盈利能力的可持續、穩定增長作為財務管理的目標則較好地表達了理財主體的愿望,同時又與上級主管部門或組織部門的考核指標相符。去年是實現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擺脫困境的最后一年,為此國家經貿委領導人指出今年機械、冶金。輕工等13個行業要做到整體扭虧為盈或利潤繼續增加;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整體扭虧或增加盈利。圍繞這一目標,企業近期的財務管理目標必然為實現盈利或盈利穩定增長。最近一項對國有企業領導的調查印證了這一結論。該調查顯示,領導者關注的業績指標順序為:利稅指標59.6%,銷售規模和市場占有率38.3%,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1.2%,社會貢獻0.1%,企業有形與無形資產的增長0.6%,企業市場價值的增加 0.2%。
其次,該目標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克服了利潤指標容易誘發短期行為,便于人為操縱等局限,注重企業資產的長期增值,體現了企業生存與發展的辯證統一。一方面,企業只有保持現金流轉順暢,才能實現盈利能力的可持續、穩定增長。另一方面,企業只有實現盈利能力可持續、穩定增長,才能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保證企業生存安全。企業在防范財務風險過程中,過低的資產負債率安排往往是比較容易引發的行為,而一旦出現該種行為,將會影響企業盈利增長潛力的充分發揮,從而制約企業的發展。因此,保證企業生存安全,防范財務風險的目的在于避免財務危機,使企業得到長期、穩定的發展。前者是后者的條件,后者是前者的目的。
第三,該目標克服了股東至上的公司治理結構下財務管理目標只考慮股東利益而忽視相關者利益的局限。在尋求盈利能力可持續、穩定增長的過程中,必然要兼顧其他相關者利益,調和好一系列契約關系,包括企業與股東、企業與職工、企業與債權人。企業與顧客、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只有在各方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企業盈利能力才可能得到持續、穩定的增長。也就是說,只有盈利能力持續。穩定地增長,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利益,實現企業效益、個人效益及社會效益最大化。
第四,該目標克服了企業價值最大化超越我國現實狀況以及計算公式較復雜且大多使用估計,難以操作的局限。目前,我國證券市場還很不成熟,各項規章制度有待建立,證券交易不夠規范,股票和債券價格受非經濟因素影響較大,不能完全、準確地反映出企業的真實價值。另外,股票和債券的市場價格是企業本身無法控制的,而盈利能力的增長則是可以實現的目標。
最后,反映生存安全和盈利能力增長的指標可據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特點而有所不同,該目標具有較大彈性和普遍適用性。如工業企業,反映生存安全和盈利能力可持續增長的指標有: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增長率、總資產收益率增長率、主營利潤增長率等。而金融企業則為銀行壞賬率、自有資本充足率、凈資產收益率增長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