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會計變革的實質是尋找一種會計系統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機制。而這些年中國人最大的環境變化莫過于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體制轉型,保險會計正是沿著這個轉型軌跡艱難而健康地前行著。
保險會計制度走過了從統到分,又由分到統的過程, 歷史將銘記中國保險會計制度變革的五個時期: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4—1993年):開拓了保險會計制度的新篇章
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還是計劃體制,而且保險公司發展還處于“拓荒”階段,許多保險企業獨有的特性尚未發揮出來,財會制度上缺乏相應細化的規定。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實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體制;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核算體制上按照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按國內財產險、涉外財產險、出口信用險和人壽保險業務分別單獨核算,分別確定會計核算體制;會計恒等式采用“資金平衡理論”,即“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記賬方法允許從資金收付記賬法、借貸記賬法中任選一種;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及費用明細表、專用基金明細表、固定資產表、利潤分配及稅款解繳情況表等。
《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年):實現了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模式性轉換
1993年,財政部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對我國所有的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徹底的改革,并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于1993年2月24日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一項重大的舉措,它突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簿記制度,首次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規范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則,提高了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核算體制上將非人身險業務與人身險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即分別建賬、分別核算損益,提高了險種效益;建立了資本金制度,實行資本保全原則,改革了資金管理辦法,取消了專款專用制度,促進企業提高資金運用效益;采用了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恒等式,明確了產權關系;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賬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
《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2001年):適應了保險市場和保險管理體制的新變化
1995年10月,我國頒布實施了《保險法》,國家加大了對保險行業的監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后,保險監管部門出臺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規,保險公司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由多業經營轉向分業經營;另外,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發生了重大轉變,改變了過去放開經營的做法。這些新變化和新情況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做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考慮到當時保險企業都已是公司制企業,將《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改名為 《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制度根據保險分業經營的原則,對保險業務的分類進行了調整,將保險業務分為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和再保險公司的業務三大類,并實行按險種分類核算;增加了確認保費收入的原則以及存出資本保證金、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調整了貸款、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將原“損益表”名稱改為“利潤表”,將原按保險業務設置的損益表改為按保險公司設置利潤表,并對各張報表的指標項目做了相應調整;用現金流量表取代財務狀況變動表,確立了現金流量表在保險財務報表中至尊的地位。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2006年):充分考慮了上市公司投資者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該制度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充分考慮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趨勢,特別是上市企業的基本要求,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分別對六個會計要素以及有關金融業務和財務會計報告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它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各項準備金的提取采取了國際通用的辦法。而且,該制度無論是會計要素的確認,還是會計方法的處理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可以說將謹慎性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另外,該制度在原來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分配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對會計報表附注進行了詳細、嚴密的規范,提高了財務會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企業會計準則》時期(2006年至今):實現了國際慣例的趨同性與中國特色的創新性相結合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規定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實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建立,標志著我國會計改革有了新的跨越和突破,特別是新準則第一次確認了有關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 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范了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相關信息的列報, 這意味中國保險會計制度從此走向了準則導向的道路。新準則強化了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 為了與目標相協調,直接提出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 重新嚴格界定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定義,明確規定了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第一次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為動態,提升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準則規范了新的會計業務,提出了許多新的概念,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準則規范了企業合并、合并會計報表等重要的會計事項;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報告等比以往更加嚴格具體的披露要求,給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為透明的信息。總之,這些規定在根本實質上實現了與國際規則趨同。
當前保險會計信息的透明化、明朗化、公開化已成為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強制性義務。保險公司業務的創新、保險公司對新興技術的采用、保險公司會計理論與實踐水平的提升都使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在思想和方法上還面臨著革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