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外資企業享受國家各項優惠政策,在財務制度上與一般企業有很大的不同。在外資企業的資產管理,所得稅的征收上也有相應的不同。本文將根據企業財務活動的各個環節,深入分析外資企業的財務制度,明確外資企業的財務特點。[關鍵詞]:外資企業;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一、外資企業財務會計機構設立和財務管理
(一)財務會計機構人員和制度
1、財務會計機構人員
外資企業要依法配備合格的財務會計人員,負責企業內部的各項財務會計工作。財會人員因故離職時,須辦妥交接手續,不能中斷財務會計工作。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督交接。
2、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及財務部門職能
(1)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會計機構必須設置在中國境內企業所在地。企業財務會計機構的具體設置,由董事會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則確定,并在會計機構內部建立完備的稽核制度。
(2 )財務部門的職能主要包括對財務預算和決算的計劃管理職能;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財務管理職能;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的會計核算職能;對企業各項財務活的監管職能.
(二)財務工作管理
在企業內部,財務工作管理的每一個細節都不容忽視。財務部門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內容要真實完整。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企業內部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三)會計檔案管理
對于企業內部的會計檔案,也有相當嚴格的規定。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都要定期歸檔。會計憑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并有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財務會計報告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二、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管理
(一)對流動資產的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有價證券、應收和預付款項以及存貨等。企業的現金應專人保管,不得坐支;銀行存款應以企業的名義存入開戶銀行;預付款項和應收款項應按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辦理及回收;各項外幣資金的收付及存放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幣與記賬本位幣之間的折算,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對固定資產的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 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三)對無形資產的管理
外資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海域)使用權、經營特許權、著作權等。上述無形資產在計價時,須備有相關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復印件,作價的計算依據和標準等,其中專有技術、經營特許權和商譽的計價,應經由有權認證的機構或中國注冊會計師評估確認。
(四)對其他資產的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的其它資產包括開辦費、籌建期間的匯兌損失等,自投產營業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期限不得短于5 年。
三、籌資管理
企業籌資渠道是指企業資金的來源渠道,標志著企業產權歸屬,按其來源可分為外部融資和內部融資。企業留存利潤是內部融資的主要形式,外部融資可采取向金融機構借款、對外發行股票、發行債券等形式。籌資方式即指籌資手段,企業籌資方式主要有五種:股份籌資、舉債籌資、自然籌資、企業留利和租賃,此外,還可采取“三來一補”(即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手段進行籌資。籌資活動自身并不創造價值,但可通過自身活動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調整籌資結構,最終影響企業經濟效益。
四、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分配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體現企業價值。利潤分配管理針對企業的稅后利潤,即外資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部分的分配。
(一)利潤分配政策
外資企業常見的利潤分配政策有:剩余分配政策、變動分配政策、穩定分配政策。企業可以視經營狀況、財務管理的具體目標、資本結構、合同規定等方面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利潤分配政策。利潤分配的主要形式是現金股利,其次還有財產股利、負債股利和股票股利。
(二)利潤分配順序
外商投資企業所實現的利潤,按如下順序進行分配:首先用于支付各項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罰款。其次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第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積。最后,剩余的利潤部分用于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三)外資企業提取盈余公積的方法和標準
在利潤分配的第三步,企業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積的比例和方法與一般企業不同,其中,外資企業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其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當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外資企業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積的用途也與一般企業具有不同之處,外資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主要用于墊補企業的虧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用于擴大生產經營,經原審批機構批準,也可轉作投資人增資;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非經常性獎勵,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