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在納稅人等待已久的增值稅轉型改革開始實施時,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能否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話題引發各方面關注。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所謂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從企業的財務會計角度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發生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時,要求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企業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要求辦理會計手續,并要求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增值稅轉型之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政策依據有: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可以免繳增值稅。這里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根據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是指除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同時,在《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第十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中,“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條的規定,即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是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轉型之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減征增值稅優惠的政策依據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第29號)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和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轉型之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再享受減免增值稅優惠。因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已經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財稅〔2008〕170號文的第六條也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試舉例說明:某企業為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深受世界金融風暴影響而處于半停閉狀態,擬將閑置堆放在生產車間的一批已使用過的機器設備200萬元(賬面原值220萬元)出售,以盤活流動資金,等待時機東山再起。該業務要是發生在增值稅轉型之前,機器設備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已被列入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按評估價值200萬元的9.5折出售,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稅3.8萬元(200×0.95×2%=3.8)優惠。增值稅轉型之后,企業購進的機器設備220萬元為含稅銷售價格,換算成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88.03萬元,這里不考慮安裝費用等相關因素,換算公式為220÷(1+17%)=188.03萬元,乘以17%稅率可得出其抵扣的進項稅額31.97萬元。要是企業也按評估價值168.03萬元,這里已扣除轉型之后不應并入固定資產原值的,進項稅額31.97萬元的9.5折即159.62萬元出售機器設備,雖然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同樣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3.19萬元(159.62×2%=3.19),而是必須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第四條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要是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7.135萬元(159.62×17%=27.135);要是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19萬元(159.62×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