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售后回購,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也就是說,稅法上對于售后回購一般作為兩個環節處理:銷售和購回,而企業上認為售后回購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這樣就形成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般來說,售后回購時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是也會存在例外的情況。比如回購的價格是產品的公允價值,那么可以認為該項交易不是實際上的籌資行為,稅法和會計上均作為銷售和購進兩個環節處理,會計上需要對售后回購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本文主要以會計上回購不確認收入的情況進行分析。
案例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該公司發生如下業務(銷售價款均為不含稅價),分別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考慮所得稅影響,假定2007年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所得稅稅率為25%。
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協議,向A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銷售價格為1000萬元,成本為800萬元。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8年5月1日將該批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200萬元,款項已收到。分兩種情況處理:第一種情況是商品沒有發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開出;第二種情況是商品已經發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出,并假設2007年會計利潤為1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解析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回購價格大于原價格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在回購期間的財務費用攤銷,會計上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而稅法上把這部分費用是作為回購產品的成本核算,當期需要納稅調增處理;轉回的時候將回購的產品再次出售。
第一種情況假定商品未發出,也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售后回購中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稅法上要確認收入,形成的是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相關會計處理為:
2007年12月:
借:銀行存款11700000
貸:其他應付款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0000。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企業對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能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應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并減少所得稅費用。
甲公司2007年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所得稅稅率為25%,對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能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應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1000-800)×25%=50(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00000
貸:所得稅費用500000。
財務費用=(1200-1000)×1÷5=40(萬元),2007年12月及以后4個月的會計處理:
借:財務費用400000
貸:其他應付款40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0(400000×25%)
貸:所得稅費用100000。
2008年5月1日將該批商品購回:
借:其他應付款12000000
貸:銀行存款12000000。
第二種情況下,假定商品已發出,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2007年12月:
借:銀行存款11700000
貸:其他應付款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0000
借:發出商品800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0
借:財務費用400000
貸:其他應付款400000。
2007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00+40)×25%=60(萬元),稅法上當期應繳所得稅=(100+240)×25%=85(萬元)。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600000
所得稅費用2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850000。
還有個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即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發布后,對于售后回購本質上是融資業務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與《企業會計準則》趨于一致,兩者都注重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則會計與稅法不會產生任何差異,不產生遞延所得稅。
接上例,第一種情況下假定商品未發出,也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售后回購中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稅法上也不確認收入,不計算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會計處理為:
2007年12月:
借:銀行存款10000000
貸:其他應付款10000000。
2007年12月及以后4個月的會計處理:
借:財務費用400000
貸:其他應付款400000。
2008年5月1日將該批商品購回:
借:其他應付款12000000
貸:銀行存款12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