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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人社規〔2025〕1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會計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以及省財政廳會計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3月26日
廣東省會計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會計職稱制度改革,科學公正評價會計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和廣東省職稱制度改革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堅持科學評價、客觀公正原則,以職業道德、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為導向,建立科學的評價標準體系。
第三條會計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分設高級和正高級)三個層次,各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
第四條初級、中級會計職稱通過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通過評審方式取得。
第五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廣東省內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含相關專業實務工作,下同),申報會計職稱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執行政策的能力水平。
第七條 熱愛會計工作,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履職盡責,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第八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九條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助理會計師條件
第十條 助理會計師實行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方式。
第十一條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第十二條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基本掌握會計、財務的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正確理解并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能獨立處理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會計財務實務工作。
第四章 會計師條件
第十三條會計師實行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方式。
第十四條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滿1年。
3.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滿2年。
4.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滿4年。
5.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系統掌握會計、財務的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2.掌握并能正確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具有扎實的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能獨立負責某領域的會計財務實務工作。
第五章 高級會計師條件
第十六條 高級會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參加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取得符合規定條件的成績證明,在有效期內申請參加評審。
第十七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十八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較高政策水平、較豐富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經驗,能解決會計財務實務工作中復雜疑難問題,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單位的會計財務實務工作。
2.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會計及相關部門業務主管以上職務,或者擔任小型企事業單位會計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
(2)擔任會計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的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或者擔任會計及相關專業服務項目的主持人(負責人),或者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項審計、檢查項目的主持人(負責人)、主審(主管)人員。
(3)其他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 業績成果條件
1.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會計與財務管理理論,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具有較強會計專業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或應用研究成果。
2.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參與)本單位、本系統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改革工作,推動改革創新,取得較好成效。
(2)主持(指導)縣(區)級以上地區(行業)財會管理、財會監督等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3)主持(參與)本單位、本系統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4)主持(參與)承擔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年度審計、資產評估、財務與管理咨詢、績效評價、資產管理、企業上市并購重組、資本運作、項目決策分析、可持續發展建設、稅務籌劃、企業清算等工作,產生較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5)主持(參與)全國、全省或地市(行業、系統)執行的會計財務法規制度、辦法、標準、指南等制定工作,或重點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等工作,發揮重要作用。
(6)其他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
3.任現職期間,形成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會計及相關專業理論或應用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參考或使用的專題研究報告、專業調研報告、分析報告、行業標準與制度設計文件、項目設計方案、成果轉化報告、工作規劃與發展報告、咨詢報告等代表本人專業實務工作實踐的創造性成果2項。
(2)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省級(含副省級,全文同)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或者主持完成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等全國性行業專業學會(協會)、廣東省會計學會、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財政學會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項,經立項部門組織同行專家評審通過準予結題。
(3)第一(獨立)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專業期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或第一(獨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
(4)第一(獨立)作者公開出版會計或相關專業的專(譯)著1部,其中申報人撰寫(翻譯)的總字數不少于5萬字。
第二十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人應提交不超過3項任現職期間取得的、能證明具備第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能力(經歷)條件和體現第十九條規定的業績成果條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創新實踐類業績成果不少于1項。代表性成果原則上應是申報人獨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標準類業績成果,指主持(執筆)制定行業、系統、單位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相關的各項制度規定、管理辦法等。
2.創新實踐類業績成果,指主持(參與)行業、系統或單位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相關各項創新實踐活動的業績成果。
3.理論研究類業績成果,指主持(獨立)完成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相關的理論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關理論研究課題、第一(獨立)作者公開發表的論文和公開出版的專(譯)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業績成果。
第六章 正高級會計師條件
第二十一條 正高級會計師實行評審方式,并須進行面試答辯。
第二十二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高級會計師相關職責工作滿5年。
第二十三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會計政策理論水平高,具備解決重大疑難問題、關鍵性業務問題的專業判斷能力和突出的創新能力,工作經驗豐富,主持一個地區、行業、系統、單位的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和經營決策管理,或從事審計與咨詢服務、股票發行與上市、信貸決策與管理、并購重組、資產管理、會計監督等工作。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會計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正職)、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或擔任大型企事業單位會計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15年以上;或擔任中型企事業單位會計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20年以上。
(2)為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提供會計及相關專業服務,擔任服務機構負責人(合伙人)累計5年以上;或提供上述專業服務累計15年以上且擔任服務機構負責人(合伙人);或擔任上述服務項目主持人(負責人)累計20年以上。
(3)任高級會計師以來主持(指導)地市級以上地區(包括行業)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累計5年以上。
(4)在一般單位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20年以上,且擔任會計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正職)以上職務累計10年以上。
(5)其他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1.系統掌握和熟練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會計與財務管理理論,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及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會計相關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顯著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會計專業理論研究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理論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借鑒推廣價值。
2.任高級會計師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單位內部管理體制機制或方法技術、盈利模式改革,取得重大創新,并取得顯著實施效果。
(2)主持承擔單位財務管理與制度體系、預算體系、資金管控體系等建立健全工作,形成系統報告或文件,顯著提升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規范性、科學性及管理效能。
(3)主持單位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取得顯著效果。
(4)主持內部審計、會計監督、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提出重大建設性建議,成效顯著。
(5)主持單位經營決策與管理活動、會計及相關創新實踐活動,提出解決單位財務管理、核心業務及經營管理中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方案,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主持承擔企業股票發行上市、并購重組、資本運作、重大投融資等項目決策分析等工作,項目實施成效特別顯著;或者主持承擔重大審計、財務與管理咨詢服務、績效評價、證券分析、信貸分析、資產管理等項目,取得業內公認顯著業績。
(7)在省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承擔經濟論證、財務管理、會計監督檢查等工作,成效顯著。
(8)主持或負責起草地市級以上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的法規、辦法、標準、規程及政策性文件等;或者受聘參與制訂省級以上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的法規、辦法、標準、規程及政策性文件等并發揮重要作用;或者主持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重點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等工作,成效顯著。
(9)其他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
3.任高級會計師期間,形成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會計及相關專業重大理論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第一(獨立)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專業期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發表1篇;或第一(獨立)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
(2)第一(獨立)作者公開出版會計或相關專業的專(譯)著1部,其中申報人撰寫(翻譯)的總字數不少于10萬字。
(3)第一(獨立)作者公開出版會計或相關專業的專(譯)著1部,其中申報人員撰寫(翻譯)的總字數不少于5萬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第一(獨立)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專業期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4篇。
②第一(獨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
(4)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省級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項,或者主持完成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等全國性行業專業學會(協會)、廣東省會計學會、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財政學會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4項,經立項部門組織同行專家評審通過準予結題,認為具有較高價值。
(5)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省級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或者主持完成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等全國性行業專業學會(協會)、廣東省會計學會、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財政學會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項,經立項部門組織同行專家評審通過準予結題,認為具有較高價值。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第一(獨立)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專業期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4篇。
②第一(獨立)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
③第一(獨立)作者公開出版會計或相關專業的專(譯)著1部,其中申報人撰寫(翻譯)的總字數不少于5萬字。
第二十五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人應提交不超過5項任高級會計師期間取得的、能證明具備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工作能力(經歷)條件和體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業績成果條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創新實踐類業績成果不少于2項,理論研究類業績成果不少于1項。代表性成果應是申報人獨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標準類業績成果,指主持(執筆)制定行業、系統、單位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相關的各項制度規定、管理辦法等。
2.創新實踐類業績成果,指主持(參與)行業、系統或單位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相關各項創新實踐活動的業績成果。
3.理論研究類業績成果,指主持(獨立)完成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相關的理論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關理論研究課題、第一(獨立)作者公開發表的論文和公開出版的專(譯)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業績成果。
第七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六條 高級會計師破格條件
1.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并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會員或非執業會員,申報評審時會員關系隸屬于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且累計在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執業滿5年,可直接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
2.港澳專業人才取得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后首次申報評審職稱,通過香港注冊會計師或澳門會計師考試,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分別滿10年、7年和2年的,可直接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
3.財政部高層次財會人才素質提升工程或省級高端(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成績在有效期內)或符合本條第1點規定,任現職期間品德、專業能力、業績突出的,有2名正高級會計師提供書面推薦函,可按程序申請由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二十七條 正高級會計師破格條件
1.任高級會計師期間,從事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品德、專業能力、業績特別突出,有重大貢獻,有2名正高級會計師提供書面推薦函,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第二十二條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1)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省引進領軍人才、省引進科研創新團隊帶頭人、南粵突出貢獻和創新獎個人或團隊帶頭人。
(2)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個人或集體項目負責人。
(3)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
(4)入選財政部高層次財會人才素質提升工程學員或省級高端(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
2.港澳專業人才取得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后首次申報評審職稱,通過香港注冊會計師或澳門會計師考試,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分別滿15年、12年和7年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3.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有2名正高級會計師提供書面推薦函,可按程序申請由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高層次財會人才素質提升工程或省級高端(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視同具備第二十三、二十四條相關要求。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符合本標準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應鼓勵積極申報相應職稱。依照本標準條件取得高級、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
第三十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條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 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指主要或大量運用會計及相關知識的各項專業實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會計基礎管理、會計監督、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實施、信息化建設與數字化轉型、公司治理、經營管理、可持續發展實踐、企事業單位年度審計、資產評估、財務與管理咨詢、并購投資、股票發行與上市、重大資產重組、企業清算等工作。
2. 學歷(學位),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申報人應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學位)認證報告。
3. 復雜疑難問題,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中具有不確定性、處理相對困難復雜、需要更多思考和解決方案的業務問題。
4. 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 號)的標準劃分。其中:事業單位規模參照“其他未列明行業”企業標準劃分。如上述標準發生變化按新標準執行。
5. 會計及相關部門,指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對應的部門。
6.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級或本數量,特別說明除外。
7. 會計及相關專業服務,指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對應的專業服務。
8. 主持人(負責人),指全面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對項目承擔主要責任的人員,在項目成果完成人中位列第1名。主審(主管)人員等同主持人(負責人)。
9. 參與,指項目的主要參與者或核心成員,在項目成果完成人(含主持人)中位列前3名。
10. 經濟效益,指基于某項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不含潛在效益。
11. 社會效益,指基于某項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產生的、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與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2. 省級(含副省級,全文同)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財政部重大會計研究課題招標項目、國家各行業主管部門公開招標立項的重點研究項目、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省教育廳人文社科規劃項目;廣東省財政廳、廣州市財政局、深圳市財政局、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面向社會招標立項的研究項目等視同省級研究課題。
13. 全國性行業專業學會(協會),指章程中載明業務主管單位為業務對口的中央部委的會計及與會計相關的全國性專業學會(協會),如:中國教育會計學會、中國金融會計學會、中國衛生經濟學會等。
14. 公開出版的專業期刊,指定期出版的有國內統一刊號(CN號)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號)的學術期刊;或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的財會類專業刊物。不含增刊、專刊、電子期刊。
15. 專業論文,指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視為論文。字數應不少于3000字。清樣稿、用稿通知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16. 核心期刊,指論文發表或申報職稱時被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研究院《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AMI綜合評價報告》收錄的期刊。《人民日報》理論版、《光明日報》理論版視同核心期刊。申報人為第一(獨立)作者,且在財政部會計司或中國會計學會組織的論文評選中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在財政部其他司(局)、中央部委有關司(局)、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等全國性行業專業學會(協會)、廣東省會計學會、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財政學會組織的論文評選中獲得二等獎以上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視同在核心期刊發表。
17. 專(譯)著,指在國內專業出版社出版、適用于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專業人員參閱應用的、針對本專業進行深入研究且與本人工作經歷相關、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創造性,且有國內標準書號(ISBN號)和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的學術出版物。不含音像電子圖書。
18. 創新實踐類業績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會計基礎管理、會計監督、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實施、信息化建設與數字化轉型、公司治理、經營管理、可持續發展實踐、企事業單位年度審計、資產評估、財務與管理咨詢、并購投資、股票發行與上市、重大資產重組、企業清算等創新實踐活動成果。
19. 重大疑難問題,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中出現的不確定性較大、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具有重大影響的復雜業務問題。
20. 關鍵性業務問題,指影響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整體、最重要部分或重要轉折點的主要業務問題,對業務完成和推進起決定性作用。
21. 財政部高層次財會人才素質提升工程,是指由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舉辦的培養周期3年的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工程。
22. 省級高端(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工程,指由中央有關部委、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州市財政局、深圳市財政局以及粵港澳會計專業團體聯合舉辦的培養周期3年且集中培訓時間60天以上的高端(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工程。
23.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指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舉辦的培養周期6年的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