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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按照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9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出臺《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會計人員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39號),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有關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健全我省會計人員職稱評價體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修訂出臺《廣東省會計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二、《通知》的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標任務
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的有關部署,通過進一步優化會計人員職稱評價機制,引導我省會計人員不斷提升能力水平,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四、《通知》的主要內容
《標準條件》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用范圍。明確評價標準條件的適用范圍。二是基本條件。明確參加各職稱等級評價的人員需具備的基本要求。三是評價條件。明確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申報相應層級職稱所需達到的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工作能力(經歷)條件、業績成果條件和代表性成果條件。四是職稱破格申報條件。包括高級會計師破格申報條件和正高級會計師破格申報條件等方面。五是附則。補充說明相關事項。六是附錄。就有關詞語或概念進行解釋,補充說明相關問題。
調整的內容主要有:一是推行代表作制度,在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評審中設置代表性成果清單,突出對會計人員能力素質和實際貢獻的評價。二是將原《標準條件》破格條件相關內容進行合并、單獨成章,調整部分實操中界定不夠清晰的業績成果條件。三是在附則中新增《標準條件》的實施及監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