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籌資業務的內部控制,控制籌資風險,降低籌資成本,防止籌資過程中的差錯與舞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籌資,是指企業為了滿足生產經營發展需要,通過銀行借款或者發行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至少應當關注涉及籌資活動的下列風險:
(一)籌資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可能遭受外部處罰、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
(二)籌資活動未經適當審批或超越授權審批,可能因重大差錯、舞弊、欺詐而導致損失。
(三)籌資決策失誤,可能造成企業資金不足、冗余或債務結構不合理。
(四)債務過高和資金調度不當,可能導致企業不能按期償付債務。
(五)籌資記錄錯誤或會計處理不正確,可能造成債務和籌資成本信息不真實。
第四條 企業在建立與實施籌資活動內部控制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下列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控制:
(一)職責分工、權限范圍和審批程序應當明確規范,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科學合理。
(二)籌資決策、執行與償付等環節的控制流程應當清晰合理,籌資方案的擬訂與審批、籌資合同協議的審核和簽訂、籌集資金的收取與使用、還本付息的審批與辦理等應當有明確規定。
(三)籌資活動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籌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有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籌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同一部門或個人不得辦理籌資業務的全過程。
籌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籌資方案的擬訂與決策。
(二)籌資合同或協議的審批與訂立。
(三)與籌資有關的各種款項償付的審批與執行。
(四)籌資業務的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第六條 企業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籌資業務。辦理籌資業務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籌資業務專業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國際慣例及金融業務。
第七條 企業應當對籌資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準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審批人的權限、責任以及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企業應當制定籌資業務流程,明確籌資決策、執行、償付等環節的內部控制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確保籌資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籌資決策、審批過程的書面記錄制度以及有關合同或協議、收款憑證、支付憑證等資料的存檔、保管和調用制度,加強對與籌資業務有關的各種文件和憑據的管理,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三章 籌資決策控制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籌資業務決策環節的控制制度,對籌資方案的擬訂設計、籌資決策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籌資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籌資決策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 企業擬訂的籌資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籌資預算要求,明確籌資規模、籌資用途、籌資結構、籌資方式和籌資對象,并對籌資時機選擇、預計籌資成本、潛在籌資風險和具體應對措施以及償債計劃等作出安排和說明。
企業擬訂籌資方案,應當考慮企業經營范圍、投資項目的未來效益、目標債務結構、可接受的資金成本水平和償付能力。
在境外籌集資金的,還應當考慮籌資所在地的政治、法律、匯率、利率、環保、信息安全等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因素。
第十二條 企業對重大籌資方案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評估報告應當全面反映評估人員的意見,并由所有評估人員簽章。未經風險評估的方案不能進行籌資。
企業應當擬定多于一個的籌資方案,綜合考慮籌資成本和風險評估等因素,對方案進行比較分析后,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后,確定最終的籌資方案。
第十三條 企業對于重大籌資方案,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決策過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企業籌資方案需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批準的,應及時報請批準。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籌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四章 籌資執行控制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籌資決策執行環節的控制制度,對籌資合同協議的訂立與審核、資產的收取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籌資方案,按照規定程序與籌資對象,與中介機構訂立籌資合同或協議。企業相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對籌資合同或協議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和意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籌資合同或協議的訂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企業有關授權人員批準。重大籌資合同或協議的訂立,應當征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
企業籌資通過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或包銷企業債券或股票的,應當選擇具備規定資質和資信良好的證券經營機構,并與該機構簽訂正式的承銷或包銷合同或協議。
企業變更籌資合同或協議,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籌資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及時足額取得相關資產。
企業取得貨幣性資產,應當按實有數額及時入賬。
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應當根據合理確定的價值及時進行會計記錄,并辦理有關財產轉移手續。對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及時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籌資費用的計算、核對工作,確保籌資費用符合籌資合同或協議的規定。
企業應當結合償債能力、資金結構等,保持合理的現金流量,確保及時、足額償還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等。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籌資方案所規定的用途使用對外籌集的資金。由于市場環境變化等特殊情況導致確需改變資金用途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并對審批過程進行完整的書面記錄。嚴禁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企業應建立持續符合籌資合同協議條款的控制制度,其中應包括預算不符合條款要求的預警和調整制度。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協議規定應當披露的籌資業務,企業應及時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五章 籌資償付控制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籌資業務償付環節的控制制度,對支付償還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潤)等步驟、償付形式等作出計劃和預算安排,并正確計算、核對,確保各項款項償付符合籌資合同或協議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指定財會部門嚴格按照籌資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幣種計算利息和租金,經有關人員審核確認后,與債權人進行核對。本金與應付利息必須和債權人定期對賬。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支付籌資利息、股息、租金等,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經授權人員批準后方可支付。
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借債務籌資,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雙方在合同協議、協議中約定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委托代理機構對外支付債券利息,應清點、核對代理機構的利息支付清單,并及時取得有關憑據。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股利(利潤)分配方案發放股利(利潤),股利(利潤)分配方案應當按照企業章程或有關規定,按權限審批。
企業委托代理機構支付股利(利潤),應清點、核對代理機構的股利(利潤)支付清單,并及時取得有關憑據。
第二十五條 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償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利潤)時,應當由相關機構或人員合理確定其價值,并報授權批準部門批準,必要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企業財會部門在辦理籌資業務款項償付過程中,發現已審批擬償付的各種款項的支付方式、金額或幣種等與有關合同或協議不符的,應當拒絕支付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以抵押、質押方式籌資,應當對抵押物資進行登記。業務終結后,應當對抵押或質押資產進行清理、結算、收繳,及時注銷有關擔保內容。
第二十八條 企業以融資租賃形式籌資,其內部控制應當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籌資業務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