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內部控制,防止并發現和糾正工程項目業務實施和管理中的各種差錯與舞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工程項目,是指企業根據經營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建造、安裝和修護,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資產或維護、提升既有固定資產性能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至少應當關注涉及工程項目的下列風險:
(一)工程項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可能遭受外部處罰、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
(二)工程項目未經適當審批或超越授權審批,可能因重大差錯、舞弊、欺詐而導致資產損失。
(三)工程項目決策失誤,可能造成企業資產損失或資源浪費。
(四)工程項目概預算編制不當和執行不力,可能造成工程項目建造成本的增加。
(五)工程項目成本失控,可能造成企業經營管理效益和效率低下。
(六)工程項目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不合法、真實、完整,可能導致企業資產賬實不符或資產損失。
第四條 企業在建立與實施工程項目內部控制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下列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控制:
(一)職責分工、權限范圍和審批程序應當明確規范,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科學合理。
(二)工程項目的決策依據應當充分適當,決策過程應當科學規范。
(三)概預算編制的依據、內容、標準應當明確規范。
(四)委托其他單位承擔工程項目時,相關的招標程序和合同協議的簽訂、管理程序應當明確。
(五)價款支付的方式、金額、時間進度應當明確。
(六)竣工決算環節的控制流程應當科學嚴密,竣工清理范圍、竣工決算依據、決算審計要求、竣工驗收程序、資產移交手續等應當明確。
(七)工程項目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工程項目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工程項目業務不相容崗位一般包括:
(一)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
(二)概預算編制與審核。
(三)項目決策與項目實施。
(四)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
(五)項目實施與項目驗收。
(六)竣工決算與竣工決算審計。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工程項目業務。辦理工程項目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企業應當配備專門的會計人員辦理工程項目會計核算業務,辦理工程項目會計業務的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及工程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
對于重大項目,企業應當考慮聘請具備規定資質和勝任能力的中介機構(如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財務監理等)和專業人士(如工程造價專家、質量控制專家等),協助企業進行工程項目業務的實施和管理。企業應建立適當的程序對所聘請的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士的工作進行必要的督導。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授權制度和審核批準制度,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工程項目業務。
第八條 企業應當制定工程項目業務流程,明確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價款支付、竣工決算等環節的控制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工程項目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確保工程項目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項目決策控制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決策環節的控制制度,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項目決策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項目決策科學、合理。
第十條 企業應當組織工程、技術、財會、法律等部門的相關專業人員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完整性、客觀性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作為項目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和審批權限對工程項目進行決策,決策過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重大的工程項目,應當報經董事會或者類似決策機構集體審議批準。
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工程項目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決策及實施的責任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工程項目建設方式。
對需要委托其他單位承擔的工程項目,應當區別不同的發包方式(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制定相應的控制程序。
按規定應進行招標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相應的控制程序。
第四章 概預算控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概預算環節的控制制度,對概預算的編制、審核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概預算編制科學、合理。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組織工程、技術、財會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對編制的概預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查編制依據、工程量的估計、定額、參數、模型等的采用是否合理,項目內容是否完整,計算是否準確。
審核人員應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簽章確認。
第五章 價款支付與工程實施控制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工程進度價款支付環節的控制制度,對價款支付的條件、方式以及會計核算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確保價款支付及時、正確。
第十七條 企業會計人員應當對工程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款支付方式、有關部門提交的價款支付申請及憑證、審批人的批準意見等進行審查和復核。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價款支付手續。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要按工程項目進度或者合同協議約定進行,不得隨意提前支付。
企業會計人員在辦理價款支付業務過程中發現擬支付的價款與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不符,或與工程實際完工進度不符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對于自行建造的工程項目,以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委托其他單位承擔的工程項目,企業應當建立針對材料采購、收發、保管和記錄相關的控制程序。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嚴格控制項目變更,對于必要的項目變更應經過相關部門或中介機構(如工程監理、財務監理等)的審核。
重大的項目變更應比照項目決策和概預算控制的有關程序嚴格加以控制。
因工程變更等原因造成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發生變動的,應當提供完整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企業會計人員應當對工程變更所涉及的價款支付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工程項目資金籌集與運用、物資采購與使用、財產清理與變現等業務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反映工程項目成本費用發生情況、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及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情況。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在建工程項目減值情況的定期檢查和歸口管理,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和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針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相應的控制程序。
第六章 竣工決算控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竣工決算環節的控制制度,對竣工清理、竣工決算、決算審計、竣工驗收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竣工決算真實、完整、及時。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確竣工清理的范圍、內容和方法,如實填寫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單。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工程剩余物資的管理,對需處置的剩余物資,應當明確處置權限和審批程序,并將處置收入及時入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編制竣工決算。
企業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對竣工決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查決算依據是否完備,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決算編制是否正確。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及時組織竣工決算審計。
未實施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項目,原則上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因生產經營急需確需組織竣工驗收的,應同時組織竣工決算審計。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
企業應當對竣工驗收進行審核,重點審查驗收人員、驗收范圍、驗收依據、驗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可聘請專業人士或中介機構幫助企業驗收。
第二十九條 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應當及時編制財產清單,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加強對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后評估制度,對完工工程項目的經濟性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預期經濟目標進行對比分析,并作為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