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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企業所得稅政策盤點:企業所得稅報表新變化稅收優惠

 開篇語:2008年很快就要從我們指間溜走。回顧這一年,大事多、喜事多、急事多、難事也多。伴隨著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的起起伏伏,稅收政策也顯示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并影響著我們生活得方方面面。為此,我們將這一年中已發布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歸納總結,與廣大網友和納稅人一起重溫、學習。



  盤點之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2008年出臺政策最多、變化最大,影響也最廣的一個稅種。截至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政策已出臺60多個相關文件(查看中國稅網企業所得稅政策專題)。這些政策,不但從基本法上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在各個實務操作環節都有了不小的調整,需要納稅人花大量時間去學習和研究。



  申報表篇:

  1、2008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用新表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明年納稅人在進行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使用新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既方便納稅人計算填寫,也更加便于稅務機關的操作。

  新年度申報表由1張主表和11張附表組成。主表適用于所有查賬征收企業,包括利潤總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三大部分。附表分為兩個層次,附表一至附表六為一級附表,對應主表各項目;附表七至附表十一為二級附表,是納稅調整表的明細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人士表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要內容,也是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重要依據。在新表的設計中,他們遵循的原則是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據企業會計核算的要求,既方便納稅人申報,又便于稅務機關操作;既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又滿足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申報表主表按照企業會計利潤加減納稅調整后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即在企業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包括加減納稅調整、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彌補虧損等),進行稅款計算。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一次性和暫時性)通過一張附表進行納稅調整來集中體現,并按照重要性原則,明細反映有關項目的會計核算與稅法差異。

  有關人士表示,做這樣的設計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有利于納稅人填寫申報。會計賬簿作為記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核算企業生產經營成果的工具,主要是遵循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由于我國沒有獨立的所得稅會計,企業沒有也不可能單獨設賬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對企業的收入、稅前扣除項目進行核算。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充分尊重企業現實基礎和會計人員的習慣,大大減少納稅人納稅的遵從成本,方便納稅人計算填寫。其次,有利于企業所得稅管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礎就是企業會計賬冊記載。對于納稅人來說,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和賬載金額是確定的,并且是長期保存的。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將稅法與會計的差異通過納稅調整表集中反映,便于稅務機關根據企業賬簿資料,對照納稅調整表內容對稅法與會計差異進行申報審核、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同時,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與會計差異,有針對性地對相關項目設計臺賬,加強對重點項目和跨年度項目的后續管理。

  有關人士表示,企業所得稅本身是一個與企業會計息息相關的稅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涉及的每一個數據均取自企業會計核算中相關的科目金額,不能人為割斷二者的聯系。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作為申報納稅的操作工具,是企業所得稅制的外在表現形式,其設計應方便廣大的財務會計人員填報和使用,應使用最易于納稅人理解和使用、最有現實基礎的方法,體現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在實質。如果按照稅收口徑設計申報表,從表面上看,與稅法貼得更緊,也很容易講解和進行相關說明。但是,這樣的申報表卻脫離了企業所得稅計算的現實情況,在實際使用中不利于納稅人計算填寫和基層稅務干部使用、管理。

  據了解,2007年新《企業所得稅法》經全國人大通過后,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就開始著手制作新納稅申報表。2008年初,《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陸續印發。如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經過多次修改也終于發布。為了方便納稅人填寫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在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的同時,還就每張表的如何填寫作了詳細的填報說明。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做好新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印制、發放、學習、培訓及軟件修改等工作,確保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開展。(中國稅務報 藺紅)

  2、稅務總局解析企業所得稅報表新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頒布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明年,納稅人在進行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使用新的納稅申報表。與過去的納稅申報表相比,新申報表無論從表格設計上還是填報內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新納稅申報表的設計思路是什么?最主要變化有哪些?最近,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人士。

  記者:新納稅申報表頒布之后,立即引起了納稅人和稅務部門的廣泛關注。與舊表相比,新申報表最大的變化是什么?

  有關人士:與舊申報表相比,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結構、邏輯關系、編制原理都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最大的變化是新表的主表是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法規定為標準進行納稅間接調整,從而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按照原來的直接按稅法規定計算填報收入和成本費用,在此基礎上再進行納稅調整。

  記者:在申報表的編制原理上作這樣的改變,是出于怎樣的考慮?

  有關人士:首先,是有利于納稅人填寫申報。會計賬簿作為記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核算企業生產經營成果的工具,主要是遵循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和相關財務會計的規定。由于我國沒有獨立的所得稅會計,企業沒有也不可能單獨設賬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對企業的收入、稅前扣除項目進行核算。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充分尊重企業現實基礎和會計人員的習慣,可大大減少納稅人納稅的遵從成本,方便納稅人計算填寫。

  其次,有利于企業所得稅管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基礎是企業會計賬冊記載,對于納稅人來說,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和賬載金額是確定的,并且是長期保存的。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將稅法與會計的差異通過納稅調整表集中反映,便于稅務機關根據企業賬簿資料,對照納稅調整表內容對稅法與會計差異進行申報審核、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同時,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與會計差異,有針對地對相關項目設計臺賬,加強對重點項目和跨年度項目的后續管理。

  記者:除此之外,新納稅申報表還有什么大的變化?

  有關人士:新申報表附表數量有所減少,由原來的1個主表14個附表減少到1個主表11個附表。另外,新申報表還將一些稅收優惠項目直接列入納稅調減項目,要求境外所得應彌補境內虧損,允許股權投資損失用投資轉讓所得彌補,新增了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情況,并適應新的會計準則新增了《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和《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除上述變化外,主表和附表中的有些項目也有些增減,如新的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中增加了“油氣勘探投資”和“油氣開發投資”兩項資產的調整,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項目也有所變化,如新增“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

  記者:您能否介紹一下新納稅申報表的主要內容?

  有關人士: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由1個主表和11個附表組成。附表分為兩個層次,附表一到附表六為一級附表,對應主表各項目;附表七到附表十一為二級附表,是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明細反映。

  新《企業所得稅法》按照納稅義務范圍,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為了更加有效地實施分類管理,新頒布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后得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進行稅款的計算。主表包括利潤總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及附列資料四大部分。

  附表一《收入明細表》、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為主表的一級附表。按照納稅人執行不同會計制度,附表一、附表二又分別設計了三個附表,納稅人按照一般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等分別填報不同的附表,主要反映會計核算中收入、成本費用的主要項目,以及稅收規定的視同銷售收入、不征稅收入項目。

  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為主表的一級附表。本表分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準備金、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他七大項分別進行調整,并設“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列計算調整額。數據取自于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并直接計算填寫。

  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為主表的一級附表。本表填寫納稅人以前年度的虧損彌補、本年度可彌補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虧損情況。

  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為主表的一級附表。本表將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額式減免分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所得額、抵免所得額、加計扣除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和其他分別列示,設“收入額”、“所得額”、“稅額”三列分別對應項目。

  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為主表的一級附表。本表填寫納稅人境外所得確認、應納稅額、應抵稅額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

  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填寫納稅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的期初和期末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以及納稅調整額,據以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相關行次。

  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填寫納稅人生產經營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其會計核算與稅法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的計算過程,據以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相關行次。

  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計算納稅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在折舊和攤銷時產生的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據以填寫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相關行次。

  附表十《資產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寫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準備及納稅調整額,據以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相關行次。

  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填寫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股權投資持有、轉讓處置所得(損失)情況及納稅調整情況,據以填寫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相關行次。


稅收優惠篇:



  1、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要點

  從2007年12月起,國家先后下發了《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本文將其歸納為五大過渡辦法:

  低稅率優惠政策的過渡辦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自2008年1月1日起,5年內過渡到25%的法定稅率。其中,原執行15%稅率的企業,2008年至2012年,分別按照18%、20%、22%、24%、25%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過渡辦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應當注意,對于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不再等到其獲利起計算優惠期限。

  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過渡辦法

  《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01]202號文)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3.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的過渡辦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規定,對按照國發[2007]39號文件有關規定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應一律按照國發[2007[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即2008年按18%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09年按2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0年按22%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1年按24%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對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準享受減免稅的企業,一律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即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僅限于減免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減免屬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稅法實施前已經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二款有關減免稅規定批準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包括減免中央分享企業所得稅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對減免稅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繼續執行至期滿后停止;對減免稅期限超過5年的,從第六年起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的過渡辦法

  1.關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并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注冊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2.關于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專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項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免稅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合同執行跟蹤管理工作,及時開具完稅證明。

  3.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
減免稅篇



  1、地方政府不能越權減免稅

  針對最近個別地方違反國家稅法規定,擅自制定出臺不符合國家統一規定的稅收政策的現象,國家稅務總局昨天下發《關于堅持依法治稅嚴格減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73號)。明確表示,要依法糾正和抵制各種越權制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地方政府超越權限制定的稅收政策,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同時要提請當地政府予以糾正并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通知指出,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不得超越權限擅自制定、解釋稅收政策,也不得越權批準減免稅收、緩繳稅款和豁免欠稅。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干部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國家稅法的統一規定,切實增強法治觀念,堅持依法治稅,規范執法行為,堅決抵制各種違反國家法制統一原則的政策規定,自覺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統一性和權威性。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貫徹稅收征管法等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規范減免稅審批工作流程,嚴格按照審批權限依法審批,不斷提高稅收執法水平。要依法糾正和抵制各種越權制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地方政府超越權限制定的稅收政策,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同時要提請當地政府予以糾正并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此外,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認真落實好稅收執法檢查、規范性文件備查備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等各項監督制度,不斷完善各項內部控制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各類稅收違法行為。要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落實執法責任,對未經批準擅自減免稅收或發現越權減免稅政策不抵制、不上報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2、省內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規定必須一致


  為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稅收法規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就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管理進行了明確。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對列入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范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但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必須一致。

  對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通知明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必須對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減免稅政策。

  對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通知要求,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稅務部門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可進一步簡化手續,具體認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研究確定。

  3、農林牧漁企業所得稅減免暫按原程序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規定在相關細則未出臺之前,各地可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的程序,辦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通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貫徹執行。對屬已明確的免稅項目,如有征稅的,要及時退還稅款。

  據了解,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解釋,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針對上述減免稅優惠,《通知》明確,農、林、牧、漁業項目中尚需進一步細化規定的農產品初加工等少數項目,國家稅務總局正與相關部門抓緊研究,擬于近期下發執行。對從事此類項目的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征管篇:


  1、24字方針: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新要求

  記者從全國稅務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工作會議上獲悉,“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這24個字成為加強新時期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新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在會上表示,新的總體要求體現了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繼承與發展,豐富了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內涵。

  據介紹,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企業所得稅管理“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的工作要求。從近些年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實踐和成效看,這“16個字”是符合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特點和實際的。為適應新形勢,落實新時期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國家稅務總局充實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與以往相比,企業所得稅管理“24個字”的總體要求,把“分類管理”放在最前面,突出了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的重要地位;增加了“優化服務”,表明了優化服務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補充了“防范避稅”,強調了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強化企業所得稅反避稅工作、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重要性。

  王力具體闡述了企業所得稅管理“24個字”的主要內容及要把握和落實的關鍵所在:

  ——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重點是針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類型企業和企業的不同事項的特點,科學進行分類,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加強薄弱環節,以體現專業化管理的要求。

  分行業管理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詳細掌握本地區企業的行業分布情況,針對不同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核算的特點,采取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分規模管理要求各地稅務機關科學分配企業所得稅管理力量,對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實施分層級管理,將管理重點放到大型企業上。同時考慮到大型企業尤其是特大型企業往往跨地域經營,基層稅務機關難以組織實施跨地域稅務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情況,應探索省市以上稅務機關對跨地域經營的大型企業負責納稅評估和日常稅務檢查等管理職責。分行業管理和分規模管理相互聯系,各地應因地制宜,綜合運用。

  匯總納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減免稅企業、異常申報企業,不同于一般企業,因此,在管理上不僅要引起各地稅務機關的足夠重視,而且要根據不同企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防止出現管理漏洞。企業合并、分立、改組改制、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事項,一般比較復雜,具有不確定性,稅收管理難度較大,要實行企業事先報告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切實加強管理。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象是外國居民、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跨國經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所得,稅源具有流動性大、隱蔽性高的特點,稅收收入易流失,稅收征管難度大,在多數國家被列為稅收征管高風險領域。為此,要建立健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日常監控機制,把握其流動規律,重點要加強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預提所得稅管理以及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與提供勞務稅收管理,防范稅源流失風險。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重點是突出服務特色,創新服務措施,真正達到降低納稅成本、提高納稅遵從度的效果。

  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涉及環節多、管理難度大、稅源國際化等特點,緊密結合當地企業的實際,在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個環節,分別采取加強和改進服務的針對性措施。要加大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輔導的力度,幫助企業正確理解各項政策和優惠;要嚴格按照規定簡化減免稅、財產損失等事項的審批、審核程序,提高效率;要推行電子申報,提高企業財務信息采集效率;要加強國際稅收交流與合作,為跨國納稅人提供更多、更及時、更準確的有效幫助。

  ——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核心工作。重點是在夯實稅源管理基礎上,綜合運用各種方法,加強收入、扣除項目、關聯交易和企業清算管理,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基真實、完整和準確。

  稅源管理是核實稅基的基礎。應抓住企業登記、納稅人認定、重要涉稅事項、重點稅源管理、跨國稅源管理、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等環節,提出管理要求。收入管理和扣除項目管理是核實稅基的兩個關鍵環節。要通過完善不同收入項目的確認原則和標準,以發票等各種憑據為抓手,利用稅收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加強收入管理。通過分行業規范企業成本歸集內容、扣除范圍和標準,嚴格查驗據以扣除的憑證,加強費用扣除審核,對跨年度收入和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規范財產損失扣除管理等措施,加強稅前扣除管理。

  關聯交易管理和清算管理是核實稅基不可忽視的內容。特別是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較多、稅負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更加重要。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拓展關聯交易信息、健全關聯交易臺賬、加強關聯交易行為審核、建立聯合檢查制度等方法來強化關聯交易管理。清算是企業注銷前所得稅管理的最后一道關口,要通過及時掌握企業清算信息,規范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加強清算后續管理等措施,切實強化清算管理。

  ——完善匯繳。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重點是抓住預繳申報、匯算清繳全程管理等環節,保證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準確性和稅款繳納的及時性。

  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個顯著特點。預繳稅款是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基礎,預繳規范準確,就有利于保證匯算清繳質量。預繳的關鍵在于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和財務會計核算情況,依法確定企業的預繳期限和方法,及時催報催繳,提高預繳申報的準確率和入庫率。匯算清繳的全程管理關鍵要抓好三個環節,一是匯算清繳前,主要做好減免稅、財產損失等審批工作和政策宣傳輔導工作;二是受理年度納稅申報,著重加強對企業納稅申報表和附送資料的審核控制;三是匯算清繳統計匯總,要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的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在匯算清繳管理過程中,稅務機關要注意發揮中介機構在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自愿原則下出具中介機構的審計鑒證報告進行認真審核。

  ——強化評估。納稅評估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有力手段。重點是對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申報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及時發現疑點并進行相應處理。關鍵是要夯實評估基礎,完善評估機制,建立聯評制度。

  夯實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基礎,就是要求全面、完整、準確采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第三方的涉稅信息,搭建行業評估指標體系及其峰值和評估模型。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就是要求綜合比對分析各種數據后科學選擇評估對象,綜合運用各種比較分析方法進行評估,對企業疑點和異常情況作出具體分析判斷,并嚴格按程序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著重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體系。建立聯評制度,就是要求建立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聯合評估、跨地區聯合評估和國稅、地稅聯合評估的工作制度。

  ——防范避稅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內容。重點是通過完善反避稅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程,建立反避稅與日常管理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要嚴格貫徹執行反避稅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完善集中統一管理的反避稅工作機制,促進規范調查分析,加大案件調整補稅力度,不斷提高反避稅調查質量。要促進全國各地之間以及國稅與地稅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對于重點避稅嫌疑企業或行業深入開展全國聯查,形成反避稅工作合力,有效發揮反避稅的威懾作用。

  要加強反避稅與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及其他稅收征管工作的協調配合,加強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拓寬可比信息來源,強化反避稅信息基礎建設。要做好反避稅結案企業的跟蹤管理,監控其關聯交易定價水平和利潤水平,防止再出現避稅問題。要穩步開展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積極參與與協定國家就轉讓定價對應調整和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的雙邊磋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要認真落實成本分攤協議、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和一般反避稅措施,及時發現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全面提高反避稅管理水平,切實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2、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新辦法)下發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最近,江西省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不少納稅人的咨詢電話。咨詢員整理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有關規定后,作了詳細解答。

  對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多個文件,包括《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已廢止,以下簡稱舊辦法)、《關于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5]64號)、《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國稅發[2007]104號)等。對比新舊辦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變化:

  第一,核定征收方式不同。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辦法。舊辦法規定,賬簿設置、賬簿(憑證)保管、納稅義務履行有一項不合格的,或者收入總額核算、成本費用核算均不合格的,可實行定額征收的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核算、成本費用核算有一項合格,另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法規定,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實行核定其應稅所得率方式。不屬于以上情形的,采取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的辦法。

  第二,異議的處理形式不同。舊辦法規定,納稅人對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核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等事項有爭議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新辦法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三,納稅申報方式不同。舊辦法規定,1.實行定額征收辦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定的應納稅額分解到月或季,由納稅人根據各月或季核定的應納稅額,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2.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按月或者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申報納稅。預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所屬期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按上一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新辦法規定,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稅所得率應按規定的標準執行。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實行按月或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申報納稅,預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所屬期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按上一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2.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核定征收率不同。新辦法相對于舊辦法調整了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與國稅發[2007]104號規定相同,降低了農、林、牧、漁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等8大行業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稅收負擔。

  第五,稅務鑒定程序不同。舊辦法規定,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主管稅務機關對鑒定表審核后,應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縣(市、區)級稅務機關接到鑒定表后,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分類逐戶及時進行審核確認。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月~3月底,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新辦法規定,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簡稱《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縣稅務機關在收到《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另外,新辦法取消了老辦法“實行核實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的規定,此項變化,意味著實行核定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也將能夠享受到企業所得稅的各項優惠政策。(中國稅務報 李劍文,廖永紅,龔建華)


  3、八種分支機構無須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與之配套的《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根據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應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所謂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按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但對下列八種情況的分支機構無須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一、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的分支機構無須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包括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

  二、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現有公司是實行一級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中,二級分支機構多辦是以分公司或辦事處形式出現,三級分支機構則是百分之百的辦事處形式。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對總機構的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三、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五、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六、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規定,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是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份按上上年度,7月~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因為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因沒有以前年度的有關信息,相應就無法計算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所以,新設立的分立企業,在設立的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在次年方依法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七、撤銷的分支機構在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也就是說,撤銷的分支機構在撤銷當年的剩余期限內未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不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將分支機構的清算所得并入總機構應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全部繳入中央國庫。

  八、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即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居民企業,其在境外設立的非法人營業機構取得的所得,不實行預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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