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為了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了相應的優惠政策,本欄目特別邀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業務負責人為大家進行解讀,敬請關注。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被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深圳經濟特區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國務院關于印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規定:
1.在深圳經濟特區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新稅法的有關規定,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經濟特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費用可加計扣除
《企業所地稅法規定》,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此外,對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湛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