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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辦法

 各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十二屆市委三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公物倉財政資源統籌,完善公物倉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等規定,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原則,進一步貫徹落實黨政機關習慣過“緊日子”要求,加強財政資源統籌,推動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盤活利用,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以下簡稱“公物倉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物倉管理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公物倉資產開展調劑使用、共享共用等多種形式的盤活利用。

  第三條 公物倉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加強財政資源統籌,促進公物倉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

  (二)加強存量資產盤活,提高公物倉資產利用效益;

  (三)加強信息化管理,推動公物倉管理高效便捷;

  (四)加強財會監督,約束公物倉管理規范執行。

  第四條 公物倉管理主要包括資產入倉、資產在倉、資產調劑使用、資產共享共用和資產退倉等管理行為。

  第五條 公物倉管理涉及的資產主要包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包括貨幣性資產,有關資產的權屬應當合法、清晰、完整。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不納入公物倉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應按照國家和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分工

  第七條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是負責公物倉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機管局”)研究制定公物倉管理制度。

  (二)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公物倉管理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三)組織建立和完善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的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開展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機管局對市級行政單位的公物倉管理事項以及由其負責集中管理的公物倉資產,進行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市級行政單位的公物倉管理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二)開展集中管理公物倉資產的調劑使用、共享共用等管理活動,并及時登記、匯總有關集中管理公物倉資產的管理情況。

  (三)做好市級行政單位公物倉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公物倉管理制度的具體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本部門落實公物倉管理制度工作機制,督促、指導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公物倉管理制度。

  (二)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審批權限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涉及本部門的公物倉管理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三)做好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整改公物倉管理問題。

  第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公物倉管理制度的具體執行。主要職責是:

  (一)將本單位應納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及時納入公物倉管理。

  (二)對本單位發生的新增資產配置需求,優先查詢、匹配和選用公物倉資產。

  (三)做好公物倉資產的調配使用、共享共用、退倉等公物倉管理工作。

  (四)整改本單位執行公物倉管理制度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程序

  第一節 資產入倉管理

  第十一條 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發生如下情形的,有關資產應當納入公物倉管理:

  1. 閑置、長期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2. 因機構調整、辦公場所變動、業務調整等原因形成的,單位不再繼續使用但仍具備良好使用狀態的資產;

  3. 因組建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項目新增的,已使用完畢但仍具備良好使用狀態的資產。

  4. 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建設或購置,面向社會開放的科研基礎設施和科學儀器設備。

  5. 其他應納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市機管局實行房屋權屬集中統一管理的市級行政單位辦公用房、市財政局實行房屋權屬集中統一管理的部分市級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以及市機管局集中管理的辦公家具、設備等。

  第十二條 除面向社會開放的科研基礎設施和科學儀器設備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定程序,在30日內將有關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單位的資產由其主管部門和市機管局審核后納入公物倉管理,市級事業單位的資產由其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公物倉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存量資產定期盤點清理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可盤活利用資產并納入公物倉管理;應結合資產年報編制等專項資產管理工作的開展,做好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可盤活利用資產集中入倉工作;應主動歸集整理本單位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項目的新增資產或者因辦公場所變動、業務調整等原因而不再繼續使用的資產,及時納入公物倉管理。

  第二節 資產在倉管理

  第十五條 資產在倉管理期間,尚未實現調劑使用、共享共用的,資產權屬關系保持不變,仍由擁有該資產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新增資產配置需求,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優先查詢、匹配和選用公物倉資產;經查詢無法使用公物倉資產的,根據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其他資源滿足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需求。

  第十七條 公物倉在倉資產的查詢、匹配按以下規定程序在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操作:

  (一)申請查詢: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涉及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制和執行時,應在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中提出資產查詢申請,注明所需資產的類別、規格型號、數量等具體要求。

  (二)系統匹配: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將同類資產信息推送給申請單位進行選擇匹配。申請單位經確認擬使用公物倉資產的,轉入公物倉資產調劑使用管理程序;申請單位確定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應說明原因并報經審核同意。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無同類資產信息推送的,申請單位的公物倉在倉資產查詢由系統自動辦結終止。

  (三)結果顯示:公物倉資產的查詢、匹配工作結束后,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按管理程序生成《在倉資產查詢結果選用確認單》。《在倉資產查詢結果選用確認單》是審核、監督檢查單位在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制、執行時落實公物倉管理制度情況的重要管理依據。

  第三節 資產調劑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公物倉資產的調劑使用主要包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公物倉資產調劑使用和市機管局集中管理公物倉資產的調劑使用兩類管理方式。

  公物倉資產中的房屋、土地資產一般通過租(借)用或者調配方式調劑使用,其他資產一般通過無償劃轉、 租(借)用方式調劑使用。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公物倉資產調劑使用按以下規定程序在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操作:

  (一)無償劃轉:申請調入公物倉資產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公物倉資產無償調撥申請書》,啟動公物倉資產無償劃轉程序。經申請調入公物倉資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公物倉資產調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線確認同意后,市財政局、市機管局和公物倉資產調出單位的市級主管部門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政策所規定的職責分工和審批權限進行公物倉資產無償劃轉的在線審批。經審批同意后,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生成《公物倉資產無償調撥申請書》作為辦理公物倉資產無償劃轉有關后續工作的依據。

  (二)租用、借用:申請租用、借用公物倉資產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公物倉資產租(借)用申請書》,啟動公物倉資產租(借)用程序。經申請租(借)入資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出租(借)資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線確認同意后,市財政局、市機管局和出租(借)公物倉資產單位的市級主管部門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政策所規定的職責分工和審批權限進行公物倉資產租(借)用的在線審核和審批。經審批同意后,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生成《公物倉資產租(借)用申請書》作為辦理公物倉資產租(借)用有關后續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市機管局、市級主管部門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相關規定,在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中使用電子印章對公物倉管理事項進行線上申請、審核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 公物倉資產調劑使用審批完成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做好資產移交、出租(借)合同訂立和賬務處理等后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物倉資產調劑給非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辦理公物倉資產退倉手續后,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做好相關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機管局集中管理公物倉資產的調劑使用,由市機管局按照本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規定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采用調配、租(借)用或者無償劃轉等方式開展集中管理公物倉資產的調劑使用,主要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辦公用房、辦公設備、家具等。

  第四節 資產共享共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物倉資產的共享共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類管理方式:

  (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盤活利用本單位建設或購置的科研基礎設施和科學儀器設備,在滿足本單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同時,面向其他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開放資產的使用權,提供資產共享共用服務。

  (二)市機管局循環利用集中管理公物倉資產,不定期、多批次響應和保障本市突發性任務、組建臨時機構的辦公需要。

  (三)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針對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項目新增的資產開展循環利用,為以后年度舉辦會議和活動提供資產保障服務。

  公物倉資產的共享共用一般采用租(借)用方式,不轉移資產權屬。

  第二十五條 科研基礎設施和科學儀器設備的共享共用管理由相關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管理規定組織開展。市機管局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組織開展集中管理公物倉資產的共享共用管理。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項目新增資產的共享共用管理由相關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組織開展。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定期統計匯總公物倉資產的共享共用管理情況。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科研基礎設施和科學儀器設備的共享共用管理情況由市財政局與市科委定期共享相關管理信息數據。集中管理公物倉資產的共享共用管理情況由市機管局定期統計匯總并報送。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項目新增資產的共享共用管理情況,由相關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定期統計匯總并報送。

  第五節 資產退倉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物倉資產發生以下情形的,應當退出公物倉管理。

  (一)長期無法實現調劑使用、共享共用的;

  (二)不能保持良好使用功能和狀態的;

  (三)發生盤虧、毀損、滅失等情況的;

  (四)發生產權變動的;

  (五)單位需要自行使用的;

  (六)擬實施除本辦法之外其他資產管理方式的;

  (七)其他應當退出公物倉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發現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定程序,及時將有關資產退出公物倉。

  第二十九條 市級行政單位的資產由其主管部門和市機管局審核后退出公物倉,市級事業單位的資產由其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核后退出公物倉。

  第三十條 資產退出公物倉后,相關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資產的使用、處置管理。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機管局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的資產管理子系統中開發建設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以公物倉資產卡片信息化管理為基礎,對公物倉管理全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應逐步推進與其他財政管理信息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夯實財政資源統籌的信息化基礎。

  第三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要求,規范操作公物倉管理涉及的資產管理事項;同時,做好本單位涉及公物倉資產的基礎信息維護,保障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全面性、及時性、準確性。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機管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級主管部門應建立落實公物倉管理制度工作機制,做好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公物倉管理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監督檢查發現,在執行公物倉管理制度中存在問題的,應當按照監督檢查工作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結果。

  第三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公物倉管理制度情況納入市財政局、市機管局對市級主管部門的年度績效考核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機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辦法(試行)》(滬財資〔2020〕1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中集中管理資產管理的通知》(滬財資〔2021〕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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