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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1項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相關鏈接如下: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gfzfyyal/202406/t20240620_3937581.htm
財政部會計司
2024年6月20日
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
股份支付的修改導致所授予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增加
【例】2X20 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向其30名高管人 員每人授予1000份股票期權,這些管理人員從2X20年 1 月 1日起在該公司連續服務3年,即可以每股10元的價格購買 1000股甲公司股票(面值為1元)。在授予日每份期權的公 允價值為6元,甲公司預計該30名高管人員在2X22 年 1 2 月31日前均不會離職。假定上述股份支付計劃在授予日后
發生以下修改:
情形一:2 X20 年7月1日,甲公司將行權價格修改為 每股9元,將服務期縮短為2年,即30名高管人員服務至 2X21 年12月31日即可以每股9元的價格購買1000股甲公 司股票。假定2X20 年7月1日修改前每份期權的公允價值
為5元,修改后為7.5元。
情形二: 2X22 年7月1日,甲公司將行權價格修改為 每股9元,將服務期延長至5年,即30名高管人員需服務 至2X24 年12月31日才可以每股9元的價格購買1000股甲 公司股票。假定2X22 年7月1日修改前每份期權的公允價
值為5.5元,修改后為8.5元。
情形三: 2X23 年7月1日,由于甲公司股票價格自2X22 年12月31日以來始終低于期權的行權價格,30名高管人員
均未行權,當日甲公司將行權價格修改為每股8.5元,將服
務期延長至5年,即30名高管人員需服務至2X24 年12月 31日才可以每股8.5元的價格購買1000股甲公司股票。假 定 2X23 年7月1日修改前每份期權的公允價值為5.5元,
修改后為8元。
假定在上述三種情形中,修改行權條件后可行權數量的 最佳估計在各相關會計期間均未發生變化,不考慮其他因
素。
在上述三種情形中,甲公司應當如何確定各期的股份支
付相關費用?
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 股份支付》并 參考應用指南,對于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無論已授予的 權益工具的條款和條件如何修改,企業都應至少確認按照所 授予的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來計量獲取的相應的 服務,除非因不能滿足權益工具的可行權條件(除市場條件
外)而無法可行權。
對于企業采用增加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總額的方式或其 他有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條款和條件的,應當分別具體情況 確認修改的影響: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 價值,企業應按照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即修改前后的 權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相應地確認取得 服務的增加。若前述修改發生在等待期內,在確認修改日至 修改后的可行權日之間取得服務的公允價值時,應當既包括 在剩余原等待期內以原權益工具授予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
定的服務金額,也包括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若修改發
生在可行權日之后,企業應當立即確認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 增加;若股份支付協議要求職工只有先完成更長期間的服務 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權益工具,則企業應在整個等待期內確認 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此處的整個等待期是指修改日至 修改后的可行權日之間的期間。如果企業采用縮短等待期、 變更或取消業績條件(而非市場條件)等有利于職工的方式 修改可行權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應當考慮修改
后的可行權條件。
對于企業采用減少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總額的方式或其 他不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條款和條件的,企業仍應繼續對取 得的服務進行會計處理,如同該變更從未發生,除非企業取 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權益工具。其中,如果企業采用延 長等待期、增加或變更業績條件(而非市場條件)等不利于 職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權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不
應當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本例情形一中,修改發生在等待期內,該修改降低了行 權價格并縮短了等待期,均屬于有利修改,企業應當考慮修 改后的可行權條件。因此,對于以期權授予日公允價值為基 礎確定的服務金額,甲公司應當在修改后的等待期內確認; 對于因降低行權價格等導致的期權公允價值的增加,甲公司 應當在修改日至修改后的可行權日之間的期間(即2X20 年 7 月 1 日 至 2X21 年12月31日期間)確認。對于修改日前 已確認的服務金額不作調整。甲公司該股份支付各年相關費
用計算如表1所示。
表 1
單位:元
年份 |
股份支付相關費用計算 |
當期費用 |
累計費用 |
2×20 |
30×1000×6×6/36+30×1000×6×(12/24-6/36) +30×1000×(7.5-5)×6/18 |
115000 |
115000 |
2×21 |
30×1000×6+30×1000×(7.5-5)-115000 |
140000 |
255000 |
情形二中,修改發生在等待期內,該修改降低了行權價 格,但延長了等待期。對于以期權授予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 定的服務金額,甲公司不應當考慮該延長等待期的不利修 改,而應當在原等待期內確認;對于因降低行權價格等導致 的期權公允價值的增加,由于高管人員只有服務至2X24 年 12月31日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期權,甲公司應當在修改日至 修改后的可行權日之間的期間(即2X22 年 7 月 1 日 至 2X24 年12月31日期間)確認。甲公司該股份支付各年相關費用
計算如表2所示。
表2 單位:元
年份 |
股份支付相關費用計算 |
當期費用 |
累計費用 |
2×20 |
30×1000×6×12/36 |
60000 |
60000 |
2×21 |
30×1000×6×24/36-60000 |
60000 |
120000 |
2×22 |
30×1000×6-120000+30×1000×(8.5-5.5)×6/30 |
78000 |
198000 |
2×23 |
30×1000×(8.5-5.5)×18/30-30×1000×(8.5-5.5) ×6/30 |
36000 |
234000 |
2×24 |
30×1000×(8.5-5.5)-30×1000×(8.5-5.5)×18/30 |
36000 |
270000 |
情形三中,修改發生在可行權日之后,該修改降低了行 權價格,但延長了等待期。延長等待期屬于不利修改,且原
等待期已結束,對于以期權授予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的服
務金額,甲公司應當在原等待期內確認,原已確認的費用不 受該修改的影響;對于因降低行權價格等導致的期權公允價 值的增加,由于高管人員只有服務至2X24 年12月31日才 能取得修改后的期權,甲公司應當在修改日至修改后的可行 權日之間的期間(即2X23 年 7 月 1 日 至 2X24 年12月31 日期間)確認。甲公司該股份支付各年相關費用計算如表3
所示。
表3 單位:元
年份 |
股份支付相關費用計算 |
當期費用 |
累計費用 |
2×20 |
30×1000×6×12/36 |
60000 |
60000 |
2×21 |
30×1000×6×24/36-60000 |
60000 |
120000 |
2×22 |
30×1000×6-120000 |
60000 |
180000 |
2×23 |
30×1000×(8-5.5)×6/18 |
25000 |
205000 |
2×24 |
30×1000×(8-5.5)-30×1000×(8-5.5) ×6/18 |
50000 |
25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