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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三大主體稅種暫行條例條文對照及要點解讀


  本網訊 11月1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新修訂的三個條例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幫助廣大納稅人和網友學習理解,我們特結合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的解讀,對新舊規定進行了對照說明。



  權威部門:增值稅暫行條例主要作了五方面修訂



  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樣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稅負比較重。為減輕企業負擔,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二是為堵塞因轉型可能會帶來的一些稅收漏洞,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根據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起已經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考慮到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應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四是將一些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修訂后的條例中。主要是補充了有關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資格認定等規定,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對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



  五是根據稅收征管實踐,為了方便納稅人納稅申報,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緩解征收大廳的申報壓力,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納稅人進口貨物的納稅時間,由7日調至14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新舊暫行條例條文對照表




舊條例
新條例
變化要點

國務院令1993年第134號
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對“外匯”未加限制,同時對折合價格未作規定,待明確的地方

  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將“海關完稅憑證”指定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規定: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進項稅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字[2002]10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此次條例修改增加了這項。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運輸費用可抵扣進項稅。以次上調為條例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運輸費用扣除率的通知》(財稅字[1998]114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應稅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為7%。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將部允許抵扣增值稅的條件限定為:不符合……。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在不得從銷項稅額抵扣的進項稅額項目中,刪除了“固定資產”,這意味著自2009年起凡購置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發票即可予以抵扣銷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的不動產不能抵扣銷項稅,因為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將舊條例的三項合并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增加了“相關的應稅勞務”,是指與購進貨物相關的應稅勞務,如運輸費、加工修理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設備范圍之外。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原則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其包含的運輸費用也不得抵扣。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將舊條例第十一條與第十三條合并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財政部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08版條例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原先的6%變更為3%,因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所以不再區分。此項規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帶來了實質性利好,特別是制造業稅率降低一半。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此項內容,在之前已出現在相應的稅收文件中,這次上升為條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比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新條例刪除了這項規定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八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規定起征點的部門有變化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本條規定表明了增值稅的納稅地點為交易地點。此規定是將93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中的第三十四條規定上升為條例。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加了“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的規定。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加了扣繳義務人納稅發生時間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增加了“索取”一詞,取消了原來符合專用發票條件一律開具專用發票的限制。意味著,發票開具方可能根據現實情況選擇普通發票代替增值稅專用發票。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刪除“需要開具發票”一句。

表明新條例規定,所有銷售行為,一律開具發票。但“視同銷售”是否開發票需進一步規定。

   (一)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免稅貨物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匯總納稅的審批權有變化。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增加了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進行“應稅勞務”。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由舊條例內容與舊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組成。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取消了申報主體的限定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規定了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期限增加了“一個季度”的規定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申報納稅期由10日延長至15日,與所得稅保持一致。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增加了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進口貨物的納稅時間,由7日調至15日。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將“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修改為“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

表明“零稅率”的提法不存在了。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增值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內外資統一標準。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權威部門:消費稅暫行條例主要作了兩方面修訂



  一是將1994年以來出臺的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稅條例中,如:部分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的消費稅調整在零售環節征收、對卷煙和白酒增加復合計稅辦法、消費稅稅目稅率調整等。



  二是與增值稅條例銜接,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對消費稅的納稅地點等規定進行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新舊暫行條例條文對照表

舊條例
新條例
變化要點

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
國務院令2008年第539號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08版條例第四條在保留93版條例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增加了“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的規定。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08版條例第五條增加了“復合計稅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08版條例七至九條分別較93版條例增加了復合計稅及相應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等。而這些規定在2001年5-6月就開始相繼實施。目前實施復合計稅的產品有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三種。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2-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0-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08版條例第十四條增加一檔1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申報納稅期限由原來的次月1-10日延長為1-15日。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08版第十五條將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繳稅日期由7日改為15日內,也是為了適應此次稅制改革的變化。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關于征收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煙
一、煙
 

 
 1.卷煙
 

1.甲類卷煙(包括各種進口卷煙) 45% 
   (1)甲類卷煙45%加0.003元/支
 

2.乙類卷煙  40%
   (2)乙類卷煙30%加0.003元/支
 

3.雪茄煙 40%
  2.雪茄煙25%
 

4.煙絲 30%
  3.煙絲 30%
 

二、酒及酒精
二、酒及酒精
 

1.糧食白酒  25%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薯類白酒15%
 
 

3.黃酒 噸 240元
 2.黃酒240元/噸
 

4.啤酒  噸220元
 3.啤酒
 

 
  (1)甲類啤酒250元/噸
 

 
  (2)乙類啤酒220元/噸
 

5.其他酒 10%
 4.其他酒10%
 

6.酒精  5%
 5.酒精 5%
 

三、化妝品 包括成套化妝品30% 
三、化妝品 30%
 

四、護膚護發品 17%
 
 

五、貴重首飾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及珠寶玉石及珠寶玉石10%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5%
 

 
  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五、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鉛汽油0.28元/升
 

 
  (2)無鉛汽油0.20元/升
 

八、柴油 升0.1元
 2.柴油0.10元/升
 

 
 3.航空煤油0.10元/升
 

 
 4.石腦油0.20元/升
 

 
 5.溶劑油0.20元/升
 

 
 6.潤滑油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九、汽車輪胎10%
七、汽車輪胎 3%
 

十、摩托車 10%
八、摩托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十一、小汽車
九、小汽車
 

1.小轎車
 1.乘用車
 

氣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排氣量,下同)(含2200毫升) 8%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 
 

氣缸容量 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氣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2.越野車(四輪驅動)                     
 (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
 (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氣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3%                         
 (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3.小客車(面包車)
 2.中輕型商用客車5% 
 

22座以下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 上的(含2000毫升) 5%

 

氣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3%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檔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實木地板5%

 權威部門:營業稅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修訂

  一是調整了納稅地點的表述方式。為了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考慮到大多數應稅勞務的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現行政策已經規定為機構所在地,將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

  二是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僅適用于外匯轉貸業務,造成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刪除了這一規定。

  三是考慮到營業稅各稅目的具體征收范圍難以列舉全面,刪除了營業稅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征收范圍一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四是與增值稅條例銜接,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進一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新舊暫行條例條文對照表



舊條例
新條例
變化要點

國務院令[1993]第136號
國務院令[2008]第540號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簡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08版取消了93版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表示轉貸業務應按全額征稅。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08版條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第五條規定扣除項目如取得憑證不符合規定不得扣除的精神。

 
  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08版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稅價格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則由稅務機關核定營業額。”這個規定屬于新增條款。93版無此規定。

第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較93版條例,08版第八條增加了第七款“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免稅的規定。該規定已在《關于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57號)明確,此次上升為條例。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九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八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
  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第九條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三條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二)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十三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第十五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08版條例第十五條增加一檔1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申報納稅期限由原來的次月1-10日延長為1-15日。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營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營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營業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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