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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湖南省財務金融人才培訓班第五組學員
小組成員:陳錚、侯江洲、唐沁、王舒軍、廖華麗、左丹、姚方庭、李晶晶、范超玉、羅棟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資本市場功能,依法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在支持科技創新、優化資源配置、推動供給側改革等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在實踐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采用合伙制的組織形式進行運作,合理的稅收政策設計將有助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特征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者個人募集資金,主要向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最終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并購或者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退出而獲利的一類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合伙人的投資收益主要來源于兩個部分:一是通過被投企業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等;二是通過轉讓被投企業的股權取得收益。
在實踐中,被投企業多屬于初創階段,股息、紅利分派較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主要依靠轉讓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資本利得。在私募股權基金的存續期內(通常5~10年),能夠順利實現退出的往往多是能盈利、高盈利的投資項目,然后以現金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分配;而投資“失敗”的項目往往因無法實現資本增值、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致難以退出或“有價無市”,直至基金清算方可真正確認投資虧損。因此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整個生命周期來觀測,股權投資基金通常呈現“先盈利、后虧損”的特征。
二、現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2008〕159號)文件,我國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遵從“先分后稅”的原則,基金本身作為“征稅透明體”、并不是納稅義務人,其合伙人才是納稅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的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因此,有觀點認為,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收益應當依據該條規定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但在實務過程中卻存在較大的困難,主要是由其收益于不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而是通過了中間的私募股權基金(合伙企業),故無法適用上述免征所得稅待遇,而是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二)轉讓被投企業股權等投資收益的所得稅
根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 〔2008〕 159號),法人合伙人就其投資收益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且“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在此規定下,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續期內的收益特征,法人合伙人所得稅可能呈現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優質投資標的的股權退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現資本利得,并將投資收益分配給基金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將實際收到的投資收益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25%計算應納稅額。第二階段,部分非優質投資標的股權退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層面出現虧損,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基金估值下跌的部分確認為公允價值變動損失,不得在所得稅前進行抵扣。但與之相對的是,若法人機構采用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股權投資,當期即可確認投資虧損,并進行相應所得稅前抵扣。第三階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清算,法人合伙企業按累計分回的所得扣除起初投資成本及股息的部分結轉投資損益,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如累計分回的所得低于初始投資成本,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損失。
三、相較于直接股權投資在稅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現代稅收政策制度的設計通常以稅收公平作為基本原則,即納稅人的地位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但通過對比法人合伙人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股權投資與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所得稅政策差異可知,二者在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的所得稅上存在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在轉讓被投企業股權等投資收益的所得稅上存在納稅時點的不公平。
以某法人投資者收到被投資單位分紅1000萬元為例,通過基金投資較直接投資將多負擔企業所得稅250萬元。
以法人投資者投資ABC三個項目,分三年通過股權轉讓實現退出;其中第n年轉讓A項目盈利1000萬元,第n+1年轉讓B項目虧損800萬元,第n+3年轉讓C項目盈利500萬元并清算為例;雖然在全生命周期來看,不同投資方式的稅負最終是一致的,但通過基金進行股權投資的期間虧損不得抵扣,導致較直接投資產生提前納稅義務。
四、優化稅收政策建議
(一)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明確合伙制基金“稅收透明實體”的屬性,對法人合伙人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到的股息、紅利收入,比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認定其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稅待遇。
(二)對股權轉讓所得給予征稅時點優惠政策
考慮私募股權基金“先盈利、后虧損”的損益特征,參考土地增值稅或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轉讓所得的稅收政策,予以納稅時點方面的優惠政策:
方案一:參照土地增值稅采用預征和清算的模式。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參考上述規定,法人合伙人收到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收益分配時預征企業所得稅,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清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即:
應預征企業所得稅=實際收到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收益分配×預征率;其中預征率可參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確定。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清算后,法人合伙人按累計收到的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收益分配,扣除期初投資成本和轉讓環節合理稅費后,計算企業所得稅;扣減前期已預征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即:
應納企業所得稅=(累計收到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收益分配-期初投資成本-轉讓環節合理稅費)×企業所得稅率
清繳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應預征企業所得。
方案二:參照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允許分期計入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有關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考上述規定,法人合伙人收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時,按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允許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