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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
評價指標 |
評價內容 |
評價標準 |
最高分值 |
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與崗位 |
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后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
符合正常申報條件年限的得1分,超過正常申報年限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年加0.3分; 符合標志性業績申報條件的得2分,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后,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年加0.5分。 |
5 |
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或擔任相應職務。 |
擔任單位負責人得5分,擔任單位中層正、副職得4分,其他人員得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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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 理論水平 |
了解財務會計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較強的會計專業理論研究能力,能夠結合本職工作開展財務會計理論研究,發表論文、編著著作或譯作。 |
根據理論水平的創新性、與本人工作經歷相關性、理論成果時效性、對財會工作的指導意義進行評價賦分: 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期刊上或《浙江財稅與會計》上發表財務會計專業論文,每篇得0-5分,其中:在《會計研究》或《財務與會計》上發表的,每篇得5分; 執筆5萬字以上或主編公開出版發行(具有ISBN統一書號)的財務會計專業著作、譯作,每本得0-5分。 在加快發展縣和海島縣(區)工作的申報人員,提交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被單位采納的、由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或專題方案或財務案例等,視同公開刊物上發表的論文。 評委會對申報人員提交的論文進行重復率測試,測試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參考。 |
10 |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 |
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取得的業績與成果,主要包括:制度類業績與成果、實踐類業績與成果、理論創新及成果轉化類業績與成果。 |
根據業績與成果的先進性、推廣應用價值、作用發揮情況、與工作崗位的相關性、佐證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賦分: 申報人員在三類業績與成果中選擇不少于兩類、且為本人最具代表性的6項進行申報,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每項得0-10分。 申報人員業績與成果由政府或政府組成部門發文在國家、省、設區市推廣應用的,每項分別得60分、40分、20分,累計最高不超過60分。 |
60 |
考試成績 |
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成績優異。 |
申報人員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成績在3年有效期內,屬于全國金榜的(全國前100名)得4分,屬于全國銀榜的(浙江省前50名)得2分。按最高項得分,不累計加分。 |
4 |
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經歷 |
具有加快發展縣或海島縣(區)工作經歷。 |
在加快發展縣或海島縣(區)工作滿20年得3分,滿15年得2分,滿10年得1分。 |
3 |
榮譽稱號 |
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后,獲得設區市級以上政府或財政部門頒發的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榮譽或稱號。 |
獲得國家級、省級、設區市級個人榮譽或稱號的分別得5分、4分、2分。獲得多個榮譽或稱號的,可累計加分。 |
5 |
學位 |
獲得財經類博士或碩士學位情況。 |
獲得財經類博士學位得3分,獲得財經類碩士學位得1分。以最高學位為準,不累計加分。 |
3 |
社會貢獻 |
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后,參加設區市級以上政府部門或會計學(協)會組織的財會類社會公益活動情況。 |
參加省級政府部門或會計學(協)會組織的每次得2分,參加設區市級政府部門或會計學(協)會組織的每次得1分。 |
5 |
量化評價合計分數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