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網訊 為了切實加強對大連市連鎖經營企業匯總納稅的管理,合理減輕連鎖經營企業的辦稅負擔,大連市地稅局日前印發《連鎖經營企業匯總納稅管理辦法(試行)》(大地稅發[2008]60號),對可以匯總納稅的連鎖企業的資格認定、審批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并自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按照稅收屬地管理原則,以繳納增值稅為主且實行匯總納稅后對區級財政分享利益和地方稅收收入規模影響較小的連鎖經營企業;以繳納營業稅為主且實行匯總納稅后對區級財政分享利益無影響的連鎖經營企業(即市本級營業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均歸屬同一主管稅務機關管轄且實行匯總納稅后對區級財政分享利益和地方稅收收入無影響的連鎖經營企業可以申請辦理匯總納稅資格認定。
實行匯總納稅的連鎖經營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分支機構均已按照《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稅務登記管理工作規程》(大國稅發[2008]127號)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工作規程》(大地稅發[2008]43號)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二)各分支機構直接由總機構投資成立,工商營業執照為非法人營業執照;
(三)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擁有全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各分支機構以總機構的名義對外經營,總、分支機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之外的業務往來關系;
(四)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的進貨、價格、配送、人員和資產等方面實行統一的規范化管理,各分支機構在總機構統一管理下進行經營;
(五)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財務核算、統負盈虧,各分支機構不單獨核算、不獨立計算盈虧。
大連市地稅局表示,連鎖經營企業匯總納稅資格認定實行基層局受理審核、市局復核審批的管理模式。連鎖經營企業實行匯總納稅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其中,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是否可以匯總納稅:
(一)總機構在市內四區(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連鎖經營企業,其在市內四區(含園區)的分支機構應當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由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繳納;在外縣市區的分支機構應當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不能匯總納稅,應當由分支機構分別向各自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總機構在外縣市區的連鎖經營企業,其在本縣市區的分支機構應當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由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繳納;在其他縣市區的分支機構應當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不能匯總納稅,應當由分支機構分別向各自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此外,經審批已實行匯總納稅的連鎖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準予匯總納稅通知書》規定的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及稅種,由總機構統一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對未批準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或未批準實行匯總納稅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分支機構分別向各自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經審批已實行匯總納稅的連鎖經營企業,由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統一領購發票,統一管理,其下屬的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不得單獨領購發票。應當由管轄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或對應的稽查局統一實施稅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