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初始成本計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例1:2007年1月1日,興業公司以一處房產和一件舊設備共200萬元向利仁公司投資(二者屬于同一控制下的兩個公司),占乙公司60%的股權,投資時利仁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為14000萬元。投資時興業公司資本公積為500萬元,盈余公積為200萬元。
該房產的賬面原價為80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500萬元,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公允價值為7600萬元。舊設備的原值220萬元,已提折舊20萬元,公允價值200萬元。
興業公司的會計處理:借:固定資產清理7500萬元累計折舊520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貸:固定資產8220萬元借:長期股權投資8400萬元(14000×60%)貸:固定資產清理7500萬元資本公積900萬元。
稅務處理:1.可能涉及的流轉稅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上例屬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不征營業稅。
增值稅:以設備等動產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按照“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另外,如果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骉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骍的通知》(國稅函〔1995〕288號)明確的三個條件,即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稅。所以,該舊設備售價小于原值,不征增值稅。
2.涉及的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對外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3.納稅調整以上會計處理未涉及任何損益類科目,對于轉出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稅法應作納稅調減,應納稅所得額=(7600-7300-200)+(200-200)=100(萬元),納稅申報時該筆業務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初始計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初始成本為付出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反映在營業外收支中。
例2:興業公司2007年4月1日與利仁公司原投資者A公司簽訂協議,興業公司和利仁公司不屬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興業公司以自產產品(非應稅消費品)和承擔A公司的短期還貸款義務換取A持有的利仁公司股權,興業公司投出存貨的公允價值為500萬元,增值稅為85萬元,賬面成本為400萬元,存貨跌價準備為50萬元。承擔歸還貸款義務為200萬元。
興業公司的會計處理:新準則對于庫存商品的視同銷售,都要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要求,結轉收入和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785萬元(500+85+200)
貸:短期借款200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350萬元
存貨跌價準備50萬元
貸:庫存商品400萬元。
稅務處理:1.涉及的流轉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以外購的原材料或者自產產品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
2.涉及的所得稅。按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對外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納稅調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如果是以存貨投資,財稅差異為存貨跌價準備50萬元。如果存貨未計提跌價準備,新準則與稅法基本一致,沒有任何財稅差異。
例3:接例2,如果興業公司和利仁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投資時利仁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投資時興業公司資本公積為100萬元,盈余公積為50萬元。
興業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700萬元(1000×70%)
資本公積85萬元
貸:短期借款200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350萬元
存貨跌價準備50萬元
貸:庫存商品400萬元。
納稅調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如果是以存貨對外投資,財稅差異為存貨跌價準備50萬元。如果存貨無跌價準備,新準則與稅法基本一致,沒有財稅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