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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管理,推動往來款清理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省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往來款項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具體包括:
(一)應收款項:指各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應收未收、暫時墊付或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暫付款、預付款等。
(二)應付款項:指各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經收到但尚未結算而形成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款、暫存款、應繳款、借入款等。
第三條 各單位是往來款項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往來款項管理職責和審批流程,規范會計核算,嚴格控制規模和占用時間,及時結算、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四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是往來款項管理的具體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本單位往來款項管理業務流程并組織實施,做好往來款項會計核算和資金結算,組織業務經辦部門開展往來款項核對、清理和處置工作,督促業務經辦部門和人員及時結報往來款項。
第五條 各單位對預付、墊付的各類應收款項應當實行“一事一報”“誰經手業務誰負責催收”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人,及時清理結算,避免長期掛賬。
第六條 各單位不得違規出借或墊付資金。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規定的公務支出項目,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原則上不再辦理借款預支;對因特殊情形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結算以及其他公務支出項目確實需要臨時借款或預支預付的,應說明原因,提供與經濟業務相關的支撐材料,并嚴格履行相應審批手續。涉及政府采購業務的,需完成招標采購等前置程序。
第七條 各單位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對各類應收款項組織催收和結算,防止可能發生的壞賬和損失。
(一)因特殊情形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結算而發生的公務出差借款,按差旅費管理規定,應在公務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
(二)各類預付賬款,按照購貨、服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結報手續。
(三)其他應收款項,原則上應在業務事項完成后1個月內辦理報賬手續。
(四)應收票據,應于到期日辦理結報。
(五)各類應收款項,原則上均應在年終結賬前完成結報,如因客觀原因需跨年度結報的,業務經辦部門應向財務部門提交備案說明。
第八條 單位干部職工調出、退休前應當及時結清個人的各項借支預支款項;對其經辦的各項應收款項業務應辦理交接手續,落實催收、結報責任。
第九條 各單位對應付款項應當區分不同性質,實施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十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業務經辦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及時對應付款項進行確認和賬務處理,并按相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一)對按規定應上繳財政、稅務等部門的各項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各項應納稅款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無故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二)對各類暫存款項,應劃清與應繳款項、其他收入和代管經費的界限,按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以及由單位代管的款項,不得作為暫存款項核算管理。對確認為暫存款項的,應及時清理和結算,有明確約定時間的,按照約定的時間辦理結算;沒有約定時間的,原則上應在事項發生當年年底前全部結清。
(三)對各類應付款項,應及時清理,有明確歸還期限或支付時間的,應按時辦理結算;沒有明確時間的,原則上在事項發生當年年底前全部結清。
(四)對事業單位經批準向其他單位借入的各種款項,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歸還本息。
(五)對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確認為單位其他收入或上交財政。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往來款項管理,在及時做好日常結算工作的同時,要定期開展全面清理,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對掛賬時間超過一年的往來款項,要列入重點清理范圍。
第十二條 各單位對往來款清理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分類處理意見,經規定程序審批后,及時作好清收、清欠、核銷、賬務處理等工作。
(一)對于收支掛在往來款項的,應核實后確認收入、支出,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二)對歷史遺留的屬于應上繳財政的非稅收入款項,應作出書面說明,列明項目名稱、形成原因、來源、依據、擬繳資金金額等,經省財政廳核準后,再填制《繳款書》作“非稅收入”繳入省級國庫。
(三)對屬于單位國庫集中支付以前年度支出退回的資金,應作出書面說明,經省財政廳核準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以前年度支出退回流程操作。
(四)對屬于單位自有資金賬戶上的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應作出書面說明,經省財政廳核準后,再將資金直接繳入省級國庫。
(五)對掛在往來款項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利息收入核算問題的通知》(浙財函〔2019〕504號)規定,規范核算并統一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管理。
(六)對拖欠企業的質量保證金等賬款,應按省減輕企業負擔有關規定及時清欠。
(七)基本建設項目發生的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結算。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完成各項往來款項的結報和賬務處理。
(八)屬于會計核算技術性錯誤的,要查明原因,及時更正。
(九)已形成呆賬、壞賬的往來款項核銷,應按照《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損失賠償處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4〕60號)、《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限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資產〔2018〕83號)等有關規定辦理。經批準核銷的應收款項,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相關資料、憑證應當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并繼續進行清理和追償。
第十三條 加強往來款項管理是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真實反映各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必然要求,各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態化動態清理機制,進一步規范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和資金安全,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歸口業務處)報送上一年度往來款項清理處置情況。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往來款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糾正。對往來款管理不重視、長期掛賬、會計核算不規范、清理不及時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利用往來款賬戶隱瞞、截留收入,違規核銷,偷逃稅金,轉移挪用資金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