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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監會令〔2004〕2號)進行修訂并征求了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形成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正式發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計7章、85條,主要內容:一是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從總體要求、股東義務、激勵約束機制、股東會及董監事會運作、專業委員會設置、獨立董事制度、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高管兼職等方面明確了要求,提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獨立性,全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的制度約束。二是將風險管理作為專門章節,從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內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風險準備金、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增補,著力增強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切實維護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安全。三是優化股權結構設計。落實國務院金融委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內外保險公司股東一視同仁,取消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對所有類型股東明確和設定了統一適用的條件,嚴格對非金融企業股東的管理。四是優化經營原則及相關要求。細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增加受托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托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嚴禁開展通道業務,并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作了規定。五是增補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增補了分級監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內容,豐富了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監管措施,增加了違規檔案記錄、專業機構違規責任、財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等內容。
《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精神和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統籌考慮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當前發展存在的問題和未來一段時期的發展方向,形成了體系相對完備、特色更加鮮明的機構監管制度框架,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和差異化發展提供了空間,有利于引導和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規范化運作和高質量發展,有利于更好滿足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保值增值需求,有利于為資本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培育更多穩健型的機構投資者。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并征求了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形成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銀保監會就《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于各方面反饋的意見,銀保監會進行了逐條研究。經整理,相關意見主要涉及《規定》的具體執行,包括細化監管要求、明確過渡期安排、與其他監管法規的銜接等,不涉及條款實質內容的修改,后續銀保監會將通過規章條文的解讀、制定相關細則、加強行業溝通等方式,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規定》充分采納各方面意見,對個別文字進行了調整,表述更加準確、嚴謹。
二、修訂的背景和總體原則是什么?
自2003年以來,我國先后設立了33家保險資管公司。目前各保險資管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受托管理資金等方式,管理總資產超過20萬億元。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保險資管公司在長期資金管理、大類資產配置、長久期資產創設和絕對收益獲取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已經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核心管理人、資本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和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力量。
為了規范保險資管公司發展,監管部門于2004年發布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下稱原規定)。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發《關于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這些制度共同構成保險資管公司的機構監管法規體系并運行至今。隨著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資管新規”的落地實施,居民養老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的不斷增長,相關監管制度的滯后性、適用性等問題愈發突出,亟需修訂完善。
《規定》修訂的總體原則:一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改革發展的有關精神,落實“資管新規”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梳理保險資管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原規定中的滯后、缺位等內容,統籌考慮未來一段時期保險資管公司的發展方向,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前瞻性。三是體現市場化、專業化改革方向。重點修訂股東資質、高管資格、業務規則等關鍵環節監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四是堅持從嚴監管導向。細化監管要求,明確違規情形,完善監管手段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制約和懲處力度。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規定》共計7章、85條,在篇章結構和條款內容方面進行了大幅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從總體要求、股東義務、激勵約束機制、股東會及董事會監事會要求、專門委員會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董事監事履職、高管兼職管理等方面明確了要求,提升保險資管公司經營運作獨立性,全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的制度約束。
二是將風險管理作為專門章節,從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內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風險準備金、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增補,著力增強保險資管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切實維護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安全。
三是優化股權結構設計要求。落實國務院金融委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對保險資管公司的境內外保險公司股東一視同仁,取消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對所有類型股東設定了統一適用的條件,嚴格非金融企業股東的管理。
四是優化經營原則及相關要求。原規定主要從受托管理保險資金角度規定了保險資管公司的基本經營原則。本次修訂細化了保險資管公司業務范圍,增加了受托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托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嚴禁開展通道業務,并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作了規定。
五是增補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增補了分級監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內容,豐富了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監管措施,增加了違規檔案記錄、專業機構違規責任、財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等內容,進一步提升機構監管質效。
四、《規定》在落實擴大對外開放方面有什么舉措?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關于“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舉措,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時,設置境內外股東統一適用的股東資質條件,有助于吸引國際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機構參與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發展。
五、《規定》在增強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獨立性、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質量發展方面有什么考慮?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保險資金運用專業化發展的產物。從過往實踐看,大部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統內保險資金為主,在公司治理、業務規范、風險管理等方面主要參照保險公司或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則,缺乏相對獨立、成體系的監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發展。
本次修訂在系統整合相關制度基礎上,形成了體系相對完備、特色更加鮮明的機構監管制度框架,有利于進一步增強保險資管公司獨立性,提升市場化、專業化水平,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具體來看:
一是優化股權結構設計,明確機構功能定位。適當降低保險公司總體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內外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確保險資管公司是保險資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時,為吸引包括境外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管機構在內的各類股東提供制度空間。在業務范圍上,除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外,豐富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受托管理其他中長期資金和合格投資者資金等的表述,促進多元化發展。
二是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要求保險資管公司主要發起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書面承諾長期持有保險資管公司股權。要求股東須通過股東(大)會依法行使權利,不得直接干預保險資管公司經營運作。要求保險資管公司建立與股東之間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通過隔離資金、業務、管理、人員、系統、營業場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風險傳染、內幕交易、利益沖突、利益輸送等,實現更加獨立的經營運作。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加強關鍵人員管理。進一步明確了保險資管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權責義務、運作要求和禁止行為。梳理符合保險資管公司特色和發展需要的高管范圍及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條件,強化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從嚴加強董事長這一關鍵崗位的任職資格管理。同時,將近年來實施的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的監管實踐通過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確,推動提升公司風險管理水平。
四是堅持市場化導向,優化業務經營規則。明確保險資管公司自有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等基本規則,要求保險資管公司一視同仁對待保險資金和管理的其他資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場化原則簽署合同、明確費率,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同時,列明“負面清單”,比如嚴禁提供擔保、嚴禁利用受托管理資產和保險資管產品資產為他人牟利等,壓實保險資管公司主動管理職責。
五是豐富監管工具手段,全面提升監管質效。《規定》明確分類監管思路,在增補監管評級、違規記錄、財務狀況監控等監管手段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發揮信息披露、外部審計和自律組織管理作用,推動形成社會監督合力。
六、《規定》在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加大對資本市場支持力度方面有什么思路?
銀保監會歷來高度重視維護和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規定》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堅守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勵保險資管公司鞏固和發揮長期投資優勢,更好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為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提供穩定的長期資金支持。
一是引導保險資管公司立足長期投資。在機構定位上,明確保險資管公司“以實現資產長期保值增值為目的”,支持、鼓勵和引導保險資管公司立足長期投資、穩健投資、價值投資,實現與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的差異化發展。
二是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專業化運作,夯實長期投資能力。一方面,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管公司投資設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或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子公司,實現精細化管理和專業化運作。另一方面,明確分級分類監管要求,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支持監管評級較高、經營運作穩健的機構開展創新型業務,引導機構不斷加強自身專業化建設。
三是鼓勵保險資管公司提升市場化運作水平,積極參與資本市場發展建設。《規定》結合保險資管行業實踐和長期資金需求,進一步細化保險資管公司的經營范圍,支持和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全面提升綜合服務能力,為保險資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投資運作提供更加全面、優質、高效的服務,助力提升直接融資比重。
此外,《規定》強化了對保險資管公司內控審計、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公平對待投資者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引導保險資管公司更加審慎穩健地開展投資運作,有利于為資本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培育更多穩健型的機構投資者。
七、《規定》與保險資管公司現行參照適用的相關制度如何銜接?
在保險資管公司的股東股權管理、高級管理人員范圍和任職資格條件、自有資金運用等方面,原規定缺乏專門的管理要求,實踐中主要參照保險公司和保險資金運用的規定執行。本次修訂結合行業實踐和發展需要,對上述內容進行了專門規范,構建了以《規定》為主體、其他監管制度為補充的符合保險資管公司特點的機構監管制度體系。對于《規定》中未明確、銀保監會其他監管制度有要求的,保險資管公司繼續參照適用。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與行業的溝通交流,推進《規定》順利落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