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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財政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確保全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我們對《內蒙古自治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內財建規〔2019〕16號)進行了重新修訂?,F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6月2日
內蒙古自治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確保全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國發〔2006〕17號文件規定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分配自治區的項目資金(不含每年按照國家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準的資金),以及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相關政策規定,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項目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審核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監督檢查、組織全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盟(市)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等工作。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具體提出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盟(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實施工作等。
盟(市)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提出的項目投資計劃,及時撥付資金、會同當地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具體組織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并指導旗(縣、區、市)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做好資金監管工作。
盟(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批復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和項目資金支出范圍,組織編制項目年度計劃,做好項目選定、資金分配、組織實施、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并指導旗(縣、區、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做好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同時建立健全項目庫,加強項目審查、篩選和監督實施,督促旗(縣、區、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進度。
第五條 項目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具體包括:
1.農業生產設施建設;
2.交通、供電、供水、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3.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4.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5.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
6.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三)自治區按照從嚴從緊原則,可在項目資金中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全區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來源總額的1.5%列支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費用。
項目資金不得用于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包括各種獎勵津貼和福利補助等)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管所建設、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支出列2082202“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及2136601“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跨省際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第(二)、(三)項支出列2082299“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條 項目資金除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部署開展的重點任務可采取定額補助外,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1.經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權重50%)。以自治區核定各盟(市)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為依據。
2.對全區統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貢獻情況(權重30%)。以盟(市)征繳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為依據。
3.水庫移民突出問題(權重10%)。鞏固拓展水庫移民脫分貧攻堅成果,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以自治區移民管理機構根據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的水庫移民生產生活方面需解決的突出問題為依據。
4.項目資金績效(權重10%)。以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移民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項目資金分配結合項目建設情況、預算執行率等進行綜合平衡,體現結果導向。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在收到中央財政提前下達的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指標后,應于30日內提前下達各盟(市)。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資金正式預算下達各盟(市)財政部門。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堅持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門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對于結轉結余資金規模較大的旗(縣、區、市),視情況相應扣減或暫停安排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財政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上級財政、審計、監察、移民行政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對經財政、審計、監察、移民管理機構等發現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作出處罰決定的旗(縣、區、市),視情況減少或取消下年度資金分配資格。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截留、擠占、挪用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實施期限至2026年,到期前,依據財政部相關文件規定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財建規〔2019〕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