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第三方機構如何參與上海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預算績效評價主評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針對第三方機構關心的25個熱點問題,市財政局根據《上海市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滬財績〔2021〕25號)(以下簡稱《委托辦法》)、《上海市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滬財發〔2021〕6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上海市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質量考核辦法(試行)》(滬財績〔2021〕24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相關規定集中解答如下:
1.問:關于第三方機構可以參與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內容?
答:根據《委托辦法》第7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可以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目標審核;
(二)績效評價或評價結果復核;
(三)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制定;
(四)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課題研究。
同時,根據《委托辦法》第9條規定,績效目標設定、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等屬于預算部門或單位強化內部管理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確需第三方機構協助的,要嚴格限定各方責任,第三方機構僅限于協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務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機構名義代替委托方對外出具相關報告和結論。
2.問:關于第三方機構參與本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途徑?
答:按照本市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預算績效管理服務(除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課題研究)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根據《委托辦法》第12條和《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定點供應商招標,中標第三方機構納入上海政府采購平臺電子集市,委托方按規定程序在電子集市定點供應商中選擇第三方機構。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預算績效管理服務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直接確定第三方機構。
有意承接本市預算績效評價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按規定參與相應品目定點供應商招標或具體項目招標。
3.問:關于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滿足的條件?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力量、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完備,具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保密管理、業務培訓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譽,3年內在預算績效評價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4.問:關于利益沖突回避制度的內容?
答:根據《委托辦法》第13條規定,委托方或預算績效管理對象與第三方機構或其所安排的工作人員存在可能影響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公正性、獨立性情況的,委托方應要求第三方機構在接受委托、安排工作人員時進行主動回避或按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員。
5.問:關于預算績效評價主評人的設立條件?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設立績效評價主評人。績效評價主評人由第三方機構根據以下條件擇優評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相適應的學歷、能力;
(三)具備中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評估師、律師、內審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資質;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從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較強的政策理解、項目管理和溝通協調能力;
(六)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或者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期滿逾5年。
6.問:關于績效評價主評人在績效評價過程中應該承擔的職責?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績效評價主評人應當加強對所負責的預算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的控制,全面落實執業規范與流程控制要求,在評前調研、方案制訂、報告撰寫、專家評議、溝通協調等主要環節發揮主導作用。績效評價主評人不得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7.問:關于第三方機構在財政部“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填報信息的途徑?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第三方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監〔2021〕4號)的有關規定,統一在財政部門戶網站(http://www.mof.gov.cn)主頁“專題專欄”中的“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上填報相關信息,或直接登錄網址http://tybb.mof.gov.cn填報相關信息。
8.問:關于第三方機構填報的信息內容?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和本市有關要求,通過信息系統錄入機構信息、主評人信息、內部管理制度、不良誠信記錄、主要績效評價業績等信息。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其錄入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9.問:關于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禁止行為?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轉包;
(二)未經委托方同意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
(三)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四)出具本機構未承辦業務、未履行適當評價程序、存在虛假情況或者重大遺漏的評價報告;
(五)以惡意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備條件的相關人員開展業務;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10.問:關于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的擬定要求?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第三方機構應當加強與委托方及被評價對象的溝通,在調研、全面了解被評價對象相關情況和委托方意圖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擬訂科學可行的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人員配置、時間安排、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依據、評價方法、指標體系、評價標準、樣本確定、調查問卷、資料清單以及工作紀律等要素。
11.問:關于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的評議要求?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根據評議的有效意見完善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第三方機構未組織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的,應當將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報送委托方審核確定。
評議專家組一般應當由委托方代表、第三方機構代表、預算績效評價專家、被評價領域行業專家等共同組成。
12.問:關于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撰寫要求?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在完成相關評價工作后,按照規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寫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初稿,力求做到邏輯清晰、內容完整、依據充分、數據詳實、分析透徹、結論準確、建議可行。報告應當重點反映投入的產出和效果、既定目標的實現程度、組織實施方式是否需要完善、預算規模和結構是否需要調整等內容。
13.問:關于對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評議要求?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初稿撰寫完成后,第三方機構應當書面征求被評價對象和委托方的意見。委托方或被評價對象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評價報告進行評議,向第三方機構反饋書面意見。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反饋的意見逐一核實,逐條說明采納或不予采納的理由,并根據反饋的有效意見對評價報告初稿進行修改。
14.問:關于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出具要求?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第三方機構應當指定內部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門人員,對修改后的評價報告進行內部審核。經內部審核通過的評價報告,由該項目主評人簽名,加蓋第三方機構公章后,形成正式評價報告,提交委托方。第三方機構及其簽名的主評人應當對所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15.問:關于預算績效評價報告信息的上傳要求?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在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后,應當按照財政部和本市有關要求,通過信息系統上傳預算績效評價報告有關信息。
16.問:關于預算績效評價工作資料的歸檔要求?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根據合同確定的歸檔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對評價業務資料進行建檔、存放、保管管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三方機構歸檔資料主要包括立項性材料(業務約定書、委托評價業務合同等)、證明性材料(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基礎數據報表、數據核查確認報告、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底稿及附件、調查問卷等)、結論性材料(評價報告、被評價項目單位和委托方的反饋意見、評價工作組的說明等)、財務性資料(服務費入賬憑證、發票等)。
17.問:關于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保密及保護信息安全的要求?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嚴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并有權拒絕項目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根據《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評價工作及評價報告涉及的信息資料負有保護信息安全的義務。未經委托方及其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公開評價報告和相關文檔資料。
18.問:關于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29條規定,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業情況;
(二)第三方機構錄入信息的情況;
(三)第三方機構的評價報告信息上傳及檔案管理情況;
(四)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主評人的評定管理情況;
(五)第三方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質量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
(六)第三方機構對分支機構實施管理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相關的其他情況。
19.問:關于財政部門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機制?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30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定向檢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
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由市財政局或各區財政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定向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對第三方機構的日常監管事項,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各區財政局按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并實行查前公示。
20.問:關于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監督檢查的具體方式?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財政部門可以對第三方機構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或者將有關材料調到本機關或者檢查人員辦公地點進行核查。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權要求第三方機構和主評人說明有關情況,調閱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和核實有關情況。
21.問:關于第三方機構配合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要求?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延誤、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22.問:關于對第三方機構提供的預算績效管理服務質量進行考核的范圍?
答:根據《考核辦法》第2條規定,依法設立并向本市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等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主體提供預算績效管理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納入考核范圍。
23.問:關于對第三方機構提供的預算績效管理服務質量進行考核的方式?
答:根據《考核辦法》第3、4條規定,由本市各級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對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質量實施年度考核。考核以上海市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信息系統中的相關數據為基礎,結合本市各級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報送的相關考核數據,綜合形成年度考核結果。
24.問:關于對第三方機構提供的預算績效管理服務質量進行考核的具體內容?
答:根據《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基礎管理、預算績效評價服務質量、參與預算績效管理重點工作情況、財政監督檢查情況四個方面。
(一)基礎管理:主要對第三方機構的執業管理基礎和執行財政部、市財政局相關規定的總體情況進行考核,包括人員配置、制度建設、信息填報、參與培訓等4項考核指標;
(二)預算績效評價服務質量:主要對第三方機構向委托方提供的預算績效評價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包括業務質量、組織管理2項考核指標;
(三)參與預算績效管理重點工作情況:主要對第三方機構參與市、區財政部門推進的預算績效管理重點工作相關情況進行考核;
(四)財政監督檢查情況:主要對財政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情況進行考核。
25.問:關于對第三方機構提供的預算績效管理服務質量進行考核的結果應用方式?
答:根據《考核辦法》第8條規定,本市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可通過信息系統查詢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質量的年度考核結果。各級財政部門結合考核結果加強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