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強政府采購制度建設,規范采購行為,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筆者通過參加某縣政府采購專項審計,發現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還存在采購交易管理較為粗放、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水平有待提升等問題,還不能完全適應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要求,為此筆者認為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用好政府采購“工具箱”。
(一)財政部門監管不到位。一是應集采而未集采,政府采購活動中應嚴格執行集中采購目錄,符合集中采購目錄項目,不論金額多少,項目大小,都應集中采購。但在這次審計工作中發現,該縣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審核把關不嚴,導致采購分類不準確、采購項目應集中采購而未集中采購。如該縣司法部門2019年的“視頻會議系統采購項目”預算金額26萬元,該貨物類別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信息系統集成,但在實施流程中財政部門未審批具體采購方式,最終該項目按分散采購方式完成。二是未嚴格履行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實施條例》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但審計發現該縣財政部門從未按照規定嚴格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二)采購人執行不規范。一是依法采購還不嚴,嚴格執行招標環節是保證采購質量的生命線,但在實際采購中個別單位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不嚴格,執行對政府采購制度的剛性約束還不徹底,執行政府采購事項的方式還不夠規范。如存在擅自將集中采購事項改為分散采購事項,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性競爭。二是信息化建設滯后,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應用不足,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等部分業務仍然需線下辦理。在全流程電子化平臺建設中,省、市、縣三級政府采購平臺系統對接緩慢,政府采購與預算管理、財政評審、資產管理、國庫支付等財政核心業務未實現完全意義上的協同,存在脫節現象,導致跨系統、跨單位的信息數據未共享,平臺集成效應不明顯,影響了政府采購監管效率。(三)代理機構專業性缺乏。一是代理機構經辦人對政府采購所必須掌握招投標、合同、商業談判、市場調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務等方面的有關知識和技能不夠。其次代理機構按照授意在招標文件中特定設置供應商地域限制、供應商行業限制、企業規模限制、其他歧視性和排他性條款。如該縣2018年至2020年期間,由社會代理機構代理的634個政府分散采購項目,其中一家公司就代理項目270個,占分散采購比例的42.58%。二是履職不到位,如在采購效率上,部分代理機構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檔案整理方面,出現前后矛盾的現象,甚至有的招標項目檔案中未留存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等必備文件,為備查工作帶來困難。
(一)構建全過程閉環管理機制,提升監督管理水平。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執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標準。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嚴格按規定和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盡量做到應采盡采、無預算不采購,加強評標現場管理,落實巡察制度、檔案管理等制度,強化合同管理。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形成以財政部門監督為主,紀檢監察、巡察、審計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配合的監督機制。(二)創新工作機制體制建設,提升政府采購質量。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各項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管”“采”部門職責,理順工作關系,要切實加強政府采購領域權力運行監督制約,維護社會公平性競爭。完善政府采購電子化平臺,盡量減少審批環節和操作程序,縮短采購周期,逐步建立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加強政府采購專題研究,建立意見建議適時反饋機制,促進政府采購的機制體制完善。(三)打造專業化政府采購隊伍,提升采購專業水平。適當增加財政政府采購管理人員和財政評審中心、政務和資源交易中心專業人員的配備。加大《政府采購法》等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的自覺性,維護《政府采購法》等法規的權威性。加強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人員的職業道德、法紀法規和誠信教育,形成良好采購營商環境。
作者:寇文露 單位:四川省廣元市蒼溪縣審計局行政事業審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