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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是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收官之年,國務院國資委表示,要對照“三個明顯成效”抓收官,即在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上取得明顯成效,在推動優化產業布局上取得明顯成效,在提高企業活力效率上取得明顯成效。 當前,國企改革逐漸步入深水區,中央企業重組整合高潮迭起,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和國資監管體制向更加成熟邁出了實質性步伐。3月2日,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了《關于中央企業加快建設世界一流財務管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通過5年左右的努力,中央企業整體財務管理水平明顯躍上新臺階,通過10-15年左右的努力,絕大多數中央企業建成與世界一流企業相適應的世界一流財務管理體系,一批中央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的總體目標。在此基礎上,《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應重點強化:核算報告、資金管理、成本管控、稅務管理和資本運作五項職能。 上述五項重點職能中的資本運作,一直以來都是激發國有資本活力,做強做優國有資本的重要措施。絕大多數資本運作涉及資產、債務的調整或處置,特別是增值較大的優質資產和債務清理,相關稅務成本是影響資本運作成本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前瞻性地對資本運作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稅務影響進行預判,合理地對運作方式、架構以及實施路徑進行規劃,是降低資本運作稅務成本,提升經濟效益的關鍵。針對《指導意見》中提出的具體舉措,我們從稅務的角度,建議如下: 01 以債務重組、破產重整、清算注銷等法制化方式,主動減量瘦身 加強“兩非”剝離、“兩資”清理的工作力度,妥善處置“僵尸企業”是優化國有資本布局,提升資本效益的重要抓手之一,特別是僵尸企業,基本上處于已停產或半停產狀態,連年虧損,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本次《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采用債務重組、破產重整、清算注銷等法制化方式,予以化解。 稅務關鍵詞一:債務重組 極高的資產負債率,甚至于資不抵債,是上述企業的共同特征,無論是債務重組、破產重組,還是清算注銷予以化解,通常伴隨著債權人的讓步,從而形成債務人企業因債務重組而產生高額債務重組所得。在企業可彌補虧損不足以抵消債務重組所得的情況下,巨大的所得稅成本可能直接影響企業重組/重整效益,也是部分企業債務瘦身后,短期內仍無法提高效益的原因之一。因此,減量瘦身環節的稅務關鍵詞之一是債務重組。 針對債務重組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目前可參考的稅收政策法規僅限于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59號文”)及其相關后續補充文件。從重組方式的角度,59號文將債務重組歸類為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和債轉股兩大重組方式,規定稅務處理如下: 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債權、債務雙方稅務處理如下: 債轉股方式下,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權、債務雙方稅務處理如下: 如上所述,債務重組稅務處理涉及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稅務利益,操作中應統籌協調雙方稅務訴求,結合資產/股權估值情況、會計處理、未來商業安排等因素,尋求最優稅務處理方式。 此外,除上述債權債務雙方稅收利益平衡、相關稅收政策不明晰問題外,根據我們的觀察,以下事項與債務重組稅務處理密切相關,應予以統籌考慮: 新《債務重組準則》下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形成的稅會差異; 債務人企業賬載債務金額與實際確權金額的差異處理,例如未記賬應付利息; 錯綜復雜的關聯債權債務關系清理,及其對關聯債權人的稅務影響; 擔保債、抵押債、衍生債等特殊債權的處理; 交易架構搭建對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的影響,特別是多層交易架構、或者引入信托、可轉債等權益性工具等方式化解債務; …… 稅務關鍵詞二:股權投資損失 “兩非”剝離、“兩資”清理,可能伴隨著股東股權投資的損失,特別是在破產重整的方式下,原股東權益可能會被調整,甚至出清,重整計劃中,通常在“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中進行說明。但無論是出資人權益調整,或者是股東權益出清,目前稅法均未對其稅務處理給予明確的規定。實踐中,需結合重整計劃的整體安排、會計處理等,分析出資人權益調整的稅務實質,按股東捐贈、減資、或者無償轉讓進行處理,不同的處理方式,對原始投資人、重整企業以及重整后新股東稅務影響有所不同。 ? 對于原始投資人: 對于破產重整程序,整體而言,無論按照哪種交易進行處理,如投資人持股權益被裁定強制調整,通??蓱{法院裁決和投資成本證明資料,扣除股權投資損失。 對于破產注銷程序,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的規定,除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外,還要求提供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成交及入賬材料,方可允許股東抵扣股權投資損失。但實踐中,由于破產注銷涉及復雜的法律程序,且破產企業資產需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予以清理,注銷程序通常至少需要1年的時間,多則數年,導致股東無法在確認股權投資損失的當年抵扣稅務損失。投資人本已就其股權投資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如稅務成本長期無法扣除,現金流惡化形成負面影響,無疑對投資人來說是雪上加霜。 綜合破產清算相關法律義務和實際操作,我們理解,在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清算時,股東股權投資已實質上全部形成損失。因為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前提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在此情況下,破產企業資產處置所取得的現金回流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人,投資人實際上無法取得任何形式的投資收回。因此,如允許股東在法院裁決被投資企業破產當年可根據相關支持性文件稅前抵扣股權投資損失,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有利于企業減負,輕裝前行。 ? 對于重整企業: 受限于破產重整的時限要求,對原始投資人持有股權進行減資的處理非常少見。在原始投資人權益清零的情況下,通常按照接受股東贈予資產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29號,需在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可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關鍵詞三:戰略投資者的引入 破產重整程序中,戰略投資者通常需投入一定的資金,取得重整企業控股權,其投入資金主要用于清償重組企業自身債務,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投入。 破產重整具有兼顧法律強制執行與市場化資本運作的特性,即: 1)法律角度,在自法院獲批進入程序至執行完畢,重整企業由管理人全面負責管理,戰略投資者投入的資金通常直接打入管理人的監管賬戶,由管理人根據法院獲批的清償方案,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2)資本運作角度,需配合戰略投資者、債權人的需求,搭建交易架構,特別是大型集團重整,因其債務體量大、重整企業及其下屬控股企業數量多、股權結構復雜,通常需要在交易架構中設計一層甚至數層中間控股公司,戰略投資者及轉股債權人通過中間控股公司間接持有重整企業股權。 上述法律執行和架構安排上的不銜接,通常形成戰略投資者投資資金流與持股公司錯配的情況,從稅務的角度,需要綜合重組計劃安排、相關投資協議條款、股權調整相關法院執行文件及工商登記處理、各方會計處理等相關法律文件文書,對交易實質進行梳理和分析,從而尋求合理的稅務處理。避免由于上述文件中對交易安排表述不準確,稅務上被認定戰略投資者以其資金代重整企業清償自身債務,而形成重整企業債務被全部豁免、戰略投資者取得股權無計稅基礎而征稅的風險。 此外,破產重整下的架構搭建,通常由管理人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向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調整手續,直接將重整企業股權調整至指定的控股公司名下。通常情況下,重整企業資不抵債,股權公允價值為零,但在涉及集團性企業的實質合并重整中,可能存在個別重整企業自身股權并未完全資不抵債,則中間控股公司取得前述股權可能產生企業所得稅成本。 破產重整是以市場化、法制化的方式,幫助困境企業化解債務危機,涅槃重生的過程,是目前大型集團企業紓困的重要手段。但同時,破產重整也是一項非常復雜、繁重、且需要平衡兼顧各方面法律法規要求、各相關方利益的綜合性項目,伴隨著新興商業模式、新興業態的不斷出現和發展,在破產法立法方面,我國一直不斷探索,目前修改《企業破產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在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顯示修改法案已被列入預安排審議的法律案之一。然而,業內一直呼吁的相關稅務配套政策,還遲遲未能出臺。因政策法規的不確定性,重整工作的復雜性,對合法、合規地解決重整過程中的稅務問題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如何在保障稅務處理合規的前提下,降低企業稅務成本,是重整成功的關鍵之一。 受篇幅所限,本文僅從破產重整中的債務重組、投資人損失和戰略投資者引入三個基本事項相關稅務問題進行了簡要闡述。實踐中,從債務確權,到方案設計,再到執行落地,各項工作、各實施步驟相關稅務處理絲絲相扣,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除了持續關注未來可能出臺的相關稅收政策外,企業有必要向富有實操經驗的稅務顧問尋求技術支持,避免諸多稅務不確定性為企業帶來的稅務風險,同時提高重整效益。 02 有效運用專業化整合、資產證券化等運作手段,盤活存量 專業化整合、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常需要視商業目標,對標的資產,以及相關聯的債權、債務,甚至人員等進行一系列的調整或者剝離,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一系列的稅務影響,視不同資產特性、調整方式,相關涉稅場景如下圖所示: 稅務關鍵詞一:重組相關稅收優惠 為支持企業改制、重組,目前國家已出臺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資本運作通常有一定的時限要求,且可能涉及國企歷史沿革過程中形成的特殊資產處理,如何合理充分地利用優惠政策,是提高稅務合規性,降低稅務成本的關鍵。我們將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概要總結如下: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對股權架構、支付方式、重組后資產運營及再處置等事項有一定的要求,選擇時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以下事項: 綜上所述,不同路徑下的稅務處理,不僅影響資本運作環節稅務成本,亦將影響未來資產再處置的計稅成本。因此,在選擇稅務處理方式時,需要綜合考慮未來商業計劃、時間表,以及股東未來持有計劃,盡早進行統籌安排,尋求稅務最優組合,保障國有資產中長期稅收效益。 稅務關鍵詞二:基礎設施公募REITs 基礎設施公募REITs是國家盤活存量資產,完善資本市場的戰略試點,可有效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率,縮短資金回收周期,同時企業可通過向底層基礎設施項目提供運營服務的方式,分享額外收益。自2020年證監會和國家發改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政策推動基礎設施公募REITs實施,各地項目也在火熱開展中。 我國基礎設施公募REITs通常設有多層級架構,涉及多方利益相關方,法律形式類型多樣,復雜的機制導致稅務問題不可避免。特別是設立階段,通常涉及標的資產與其他資產或架構相分離、將標的資產注入到項目公司以及REITs架構下的一系列資產/股權重組,即使重組資產的實際控制人不變,但在實務操作中仍很難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對股權支付和股權鎖定期的要求,導致實際控制人需在設立環節就資產全部重組對價繳納企業所得稅。與此同時,基礎設施公募REITs其項目特性決定了底層資產或項目公司多為不動產,上述重組過程中相關土地增值稅成本亦是企業望而卻步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基礎設施公募REITs各環稅務處理是否合理有效,可能成為REITs最終是否能夠順利發行的關鍵因素之一。 欣喜的是,今年年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3號,即《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3號公告”),針對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對原始權益人在基礎設施REITs設立過程中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給予以下稅收政策支持: 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業內期盼已久的3號公告的出臺,遞延了原始權益人企業所得稅納稅時間,對于進一步推動基礎設施REITs無疑是一項重大利好。但受限于原資產架構和重組路徑的多樣性,基礎設施REITs發行機制的復雜性等特點,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具體實施中,一些細節問題尚有待進一步澄清,例如: 3號公告僅對劃轉這一項重組方式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未對“劃轉”的具體操作要求或適用前提做出限制性規定。目前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中,對于劃轉可參考的文件僅限于財稅[2014]109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40號公告,實踐中是否會參考上述文件中對“劃轉”的范圍和方式提出要求,有待落實。此外,國資監管中對于劃轉適用的條件是否或將對3號公告的適用形成障礙,應在項目可行論證中予以確認; 3號公告并未要求以REITs成功發行為享受所得稅遞延的前置條件,且對于文件實施日之前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事項,允許享受相關政策。這是否意味著,已將底層資產劃轉到項目公司但尚未成功發行的原始權益人有機會申請退稅? 對于戰略配售義務,《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允許原始權益人通過自身及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實施。因此實踐中,存在原始權益人通過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按照戰略配售要求履行自持份額的情況。針對此類安排,業內亦在討論是否有機會予以遞延。但是,鑒于原始權益人已完成募資,從稅收延續性和稅收公平性的角度,我們認為被允許遞延的可能性很小。同樣,如果發起人和原始權益人不是同一人,那么我們理解,原始權益人享受該政策亦存在較大障礙; 架構中如果涉及多層控股架構等復雜情況,如何合理享受該政策亦是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3號公告是目前我國對于基礎設施公募REITs給予的首個稅收優惠政策,無疑讓我們看到國家此項戰略的重視與決心。但相比境外成熟市場給予公募REITs的稅收優惠待遇,從政策制定到實踐,仍需繼續探索,相關稅收配套政策值得期待?;谖覀兦捌诜沾罅炕A設施公募REITs產品發行的稅務經驗,仍有大量稅務問題需持續關注。我們分別針對設立、運營及退出階段,各選取一典型問題舉例如下: 設立階段的土地增值稅問題:從現有稅法政策看,底層資產如涉及不動產,加入項目公司或者信托資產包時,能否全部或部分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是目前市場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目前我國對重組中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21號,除整體改制、合并、分立所涉及的房地產轉移外,亦對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的行為,給予土地增值稅暫不征稅政策,但僅限于房地產轉移雙方均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實踐中,各地對“改制重組”和“作價入股”均可能持有不同的解讀和觀點,需提前就重組目的,交易安排等事項與主管稅局進行溝通。 此外,如前所述,3號公告僅對劃轉方式給予企業所得稅遞延政策。顯然,劃轉與作價出資在交易方式和交易安排上均存在一定差異。實踐中,魚與熊掌是否有機會兼得,一方面誠待進一步政策的出臺,另一方面也是企業需要探討的課題。 運營階段的利息重復征稅問題:利息因增值稅無法抵扣,若架構中每一層的收益均被視同利息收入而繳納增值稅,將造成重復征稅問題,從而影響投資人的利潤分配,進而影響投資興趣。因此,需關注每一層架構收益分配的設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增信措施等,盡可能避免重復征稅的不利影響。 此外,結合公募基金REITs特點,重組及運營過程中往往可能涉及各種內部、外部的資金借貸安排,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相關利息性質支出是否符合資本弱化、利率法定公允等要求,在企業所得稅前得以全額列支,也應予以關注。 退出階段的納稅義務判斷問題:財稅[2016]140號文規定,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財稅[2016]36號文所稱的金融產品轉讓。因此,企業投資者持有公募基金至到期,贖回基金份額是否存在納稅義務,應綜合參考產品合同對本金、收益承諾、贖回安排等具體條款,具體判斷。 03 有序推進改制上市、引戰混改等改革措施,做優增量 與上述兩項措施相似,改制上市、引戰混改均需視商業計劃,不同程度地對原有股權架構進行調整。架構搭建過程中重組相關稅收政策和相關有待關注的問題,已在第一章節列舉,在此不再贅述。基于我們過往服務大量國企改革過程中的觀察,除合規適用重組相關稅收政策外,以下稅務關鍵詞可能對改制上市、引戰混改的稅務效益產生深遠影響。 稅務關鍵詞一:改制上市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的范圍確定 目前政策針對納入中央或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范圍的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對其以評估增值資產出資設立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注入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依法變更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給予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國有資本金的待遇,極大程度地保障了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的現金流。 實踐中,根據我們的觀察,有機會享受上述政策的基本上是國資委直接投資的一級國有企業。由各級國資委100%間接持股的下屬層級國有企業,是否有機會適用該政策?如有機會,是否包括國資委100%間接持股的在境外設立的下屬非居民企業?如有可能適當擴大該政策的適用范圍,將從現金流方面為國企成功改制上市提供極大的支持。 稅務關鍵詞二:引戰混改中,企業既往歷史稅務問題不容忽視 對混改范圍內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是混改方案設計的重要基礎,對企業過往經營過程中的稅務情況進行盡職調查,也是戰略投資者投前的必要功課。一些具有悠久歷史的國有企業,經歷多次改革、重組,歷史沿革過程中形成了一些特殊資產/企業,混改中或需根據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訴求,進行調整或者予以剝離。因此,建議在清產核資中,提前摸排以下稅務事項,對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及解決方案進行預判,未雨綢繆有利于在與戰略投資者談判中占有先機: 過往稅務合規情況,特別應關注的是:重大重組的稅務處理、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情況、關聯交易安排,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等; 長期掛賬的關聯往來,低效資產處置預案及相關稅務影響; 針對劃撥用地,混改中常見的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剝離、行政性劃轉、國家收回、作價出資變劃撥地為出讓地、以及直接補交土地出讓金變更為出讓地等等。不同的處理方式,稅務影響和成本不同,應基于土地未來商業用途,戰略投資者意向,以及當地政府給予混改企業的土地支持政策等,合理判斷適用的稅務處理; 不動產在產權登記瑕疵問題的解決,通常是戰略投資者投資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在長期的歷史沿革過程中,常見的瑕疵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產權人和地上房屋產權人不一致;房產土地登記的產權人與企業財務核算上的所有人不一致;未辦理產權證;以及抵質押資產處理受限等等。從稅務的角度,上述差異可能對資產過往產權變更中稅務處理,以及相關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合規性帶來挑戰,需結合資產權屬、會計處理等法律、審計意見,綜合評估稅務影響,尋求合理的稅務解決方案。 04 提升投融資管理 除上述三大資本運作舉措外,《指導意見》還從投融資兩方面分別提出以下要求: 強化金融業務管理,嚴防脫實向虛,加大產融協同力度,實現產融銜接、以融促產。 強化價值型、戰略型股權管理,完善股權治理體系,優化股權業務結構、產業結構、地域結構,不斷提高股權投資回報水平。 安永一直以來所倡導的稅務運營效能優化理念及相關服務,從稅務的角度,與《指導意見》中提出的上述投融資、股權、產業結構管理要求一一呼應。稅務運營效能優化服務是業內領先的全面科學管理企業運營效能及稅務效益的系統化方法論,從控股架構、運營模式、融資策略、IP戰略這四項企業管理核心要素出發,通過對企業財稅指標的系統化評估,結合對國家政策以及企業戰略布局的掌握與判斷,對標行業一流企業,統籌分析集團、企業不同層面的可有效改善稅收效益的方向和途徑,量身定制適用于企業的中長期專屬優化方案。 集團層面方案示例如下: 結 語 綜上所述,無論是資本運作相關稅務處理,還是稅務管理效益提升,都是綜合性、復雜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我們建議,盡早引入稅務考量,前瞻性地對方案中重大事項的稅務處理進行分析和評估,并在滿足資本運作、公司戰略目標的前提下,設計方案時綜合考慮稅務影響,以期在提高稅務合規性的同時,降低方案稅務成本,保障長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