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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變化
1、預算單位在用款計劃上報環節不再填報支付方式,所以資金支付方式均為國庫集中支付。
2、為減少預算執行環節,減輕代理銀行和財政部門工作量,取消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不再向代理銀行簽發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代理銀行不再向預算單位簽發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單。
3、資金支付不再區分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預算單位提交一般支付申請辦理預算資金支付業務。
4、不再向銀行提供銀行結算憑證(支票、業務委托書等)。其中轉賬類業務,代理銀行依據《國庫集中支付憑證》中收款人信息直接辦理轉賬;現金類業務,預算單位填寫支付申請時收款人信息需填寫為實際取現人姓名及身份證號,通過系統打印《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并加蓋印鑒,送達代理銀行辦理取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