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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新出臺政策概述 | 新政策具體內容 | 舊政策內容 | 新舊對比 |
1 | 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同: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異: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50%改為25%。 |
2 | 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減免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 為舊政策延續 |
3 |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 | 2022年全年,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 擴大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范圍。 |
4 | 增值稅留抵退稅 | 一是優先支持小微企業。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對小微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還,增量留抵稅額4月1日起按月全額退還。 二是全面解決制造業、科研和技術服務、生態環保、電力燃氣、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留抵退稅問題,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底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
一是符合條件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其他行業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退還比例為60%。 |
一是除現有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外,增加了存量留抵退稅政策。 二是所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并放寬增量留抵退稅條件,將增量留抵稅額退還比例由60%提高到100%。 三是將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底稅額政策范圍從先進制造業擴大到全部制造業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行業,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
5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 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到100%。 | 一是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是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其他行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175%在稅前攤銷。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到100%。 |
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比例。 |
6 | 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 |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 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的,仍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 增加了對購進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的稅前扣除政策。 |
7 |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稅費 | 一是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二是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
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 2021年四季度緩繳期限延長6個月;增加了2022年一、二季度緩繳。 |
8 |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 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專項附加扣除 | 6項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 | 增加新的專項附加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