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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辦會〔20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記賬行業“放管服”改革,持續轉變政府職能、加強行業監管、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代理記賬行業發展活力,切實做好2022年代理記賬行業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整頓行業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健康發展” 做好2022年會計管理工作的意見》(財會〔2022〕4 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做好2022年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備案工作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本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真做好2022年代理記賬機構(包含注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企業,下同)網上年度備案工作,嚴格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十六條關于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備案信息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的審核。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和已辦理備案登記的分支機構,以及已注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代理記賬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財政部門進行年度備案。代理記賬機構和分支機構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財政部門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向其遷入地財政部門進行年度備案。
對于代理記賬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未按要求進行年度備案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對于已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但未能持續符合代理記賬資格條件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財政部門應當在代理記賬機構完成2022年年度備案后,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系統與子級設置”模塊中的“機構賬號類型調整”功能,將已完成備案的注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代理記賬機構的注冊賬號調整為“自貿區機構賬號”。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原已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其證書依然有效。
二、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管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落實放管結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管,加快推進以日常檢查為基礎、以行政執法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模式。
一是推動建立聯合監管機制。積極推動建立“證照分離”改革新形勢下代理記賬行業聯合監管機制,與市場監管、稅收監管等監管部門暢通監管數據共享渠道,充分運用監管部門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時掌握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有關情況,全面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
二是組織開展代理記賬行業專項整治工作。聯合有關監管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無證經營、虛假承諾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整治(具體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發),按要求抓好各項任務落實,并推動形成制度化、常態化長效機制。
三是加大行業監督檢查力度。將全覆蓋核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檢查、重點專項檢查等與代理記賬行業專項整治工作有機結合,對納入監管范圍的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更加科學精準的監管措施,加強對其承諾內容、資格條件、執業質量等方面的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是持續加強行業信用監管。建立健全代理記賬行業誠信管理體系,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代理記賬機構,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施聯合懲戒,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全面推進電子證照的制發與推廣應用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意見》(國辦發〔2022〕3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會計行業執業許可證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財辦會〔2021〕15號)有關要求,以財政部電子證照管理系統為依托,以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為統一應用平臺,于2022年底前在本地區完成代理記賬許可證書電子證照(以下簡稱電子證照)的制發與推廣應用工作。
2021年已完成試點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做法,及時查找問題不足,推動本地區全面實現電子證照的制發與推廣應用。
2021年未參加試點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完成本地區電子證照制發與推廣應用工作。一是積極協調推進本地區電子印章制作、歸集等工作,將本地區電子印章系統接入財政部電子證照管理系統,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代理記賬行政審批電子印章。二是通過財政部電子證照管理系統生成并發放加蓋代理記賬行政審批電子印章的、全國統一標準及樣式的電子證照。三是加強對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在電子證照的制發與推廣應用中的跟蹤指導,對工作推進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會計司報告,并指定1名工作聯系人,于2022年3月25日前將聯系人單位、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四、加強對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監管與指導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規定,組織本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真做好代理記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日常備案和2022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工作,及時掌握行業協會發展動態。各地區依法自發成立的行業協會,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完成注冊登記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備案材料;已經在登記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行業協會,應當在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后的15個工作日內(最晚不得遲于2022年6月30日),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包含協會基本信息及變動情況、會員構成及變動情況等),并保證報告的規范性和完整性。
對于未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行業協會,財政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約談,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會員機構信息的行業協會,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其進行核查確認,對確實存在不實信息的行業協會進行約談,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在做好行業協會日常監管的同時,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市場秩序維護,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執業標準制定、內部控制建設、誠信體系建設、競爭機制搭建、服務質量監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構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相互支撐的監管格局。
五、加強對本地區代理記賬管理工作的總結與分析
(一)形成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報告。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發〔2021〕7號文件有關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對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涉及代理記賬資格行政審批的部分條款有關規定情況的中期評估,形成中期評估報告。中期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數量變化情況、執業質量情況、工商登記注冊信息推送情況、創新監管方式情況、日常監管與檢查處罰情況、社會反響情況、改革推進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建議解決方法等,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二)形成2021年代理記賬行業分析報告。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2021年開展代理記賬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行業協會備案的情況,形成本地區2021年代理記賬行業分析報告,加強對行業發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數據分析。行業分析報告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和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特點、圍繞“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區代理記賬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綜合處 楊碩
聯系電話:010-6855303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財政部辦公廳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