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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斤文件
贛財資環〔2022〕11號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土壤
污染防治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 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局,江西 省華贛環境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財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設立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設立方案
信息公開選項:依申請公開
抄送:財政部資環司,本廳預算處。
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
附件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設立方案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推進國家生態文明 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污染防治領域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和 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壤污染防治法》《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 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C2020J7號)《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農 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林草局關于修訂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 2021〕35 號)要求,經研究,設立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 “土壤基金”)。具體方案如下:
—、基金定位
土壤基金是在江西省現代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 導基金”)框架下的省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土壤污染防治為 投資方向,通過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 桿效應,引導帶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推動我省 土壤環境質量有效改善。
土壤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風險管 控”的原則投資運作,以實現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 相統一為主要目標,注重公開透明、安全有效。
二、管理模式
(一) 基金規模。基金目標規模為10億元。首期規模不低 于1.4億元,由江西省華贛環境集團有限公司(出資0.9億元) 牽頭發起,省級財政(出資0.5億元)、引導基金(具體出資按 引導基金管理要求另行明確)共同出資設立。后期出資由其他 社會資本、相關地方政府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另行協商。省級財 政出資由江西省財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基金出資采取認 繳出資制,出資人根據基金具體投資運作情況分期實繳到位。
(二) 投資期限。基金首期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8年,其中 投資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存續期滿后,根據基金運行等實際情 況,履行必要程序后可延長兩年。首期基金運作成熟后,可根 據發展需求、運行績效等情況研究擴大基金規模。
(三) 運作模式。土壤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由各出資 人共同成立“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暫定名,以工商注冊登記為準)。擇優選擇專業管理機構或團 隊擔任土壤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運營。基 金管理人認繳一定出資份額,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四) 決策機制。土壤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基 金對外的投資決策,具體委員會人數及議事規則由各出資人按 照市場化原則商定。省級財政出資人至少委派一名投資決策委
員會委員,對投資領域、投資地域等有關投資原則的事宜享有 否決權。
(五)收益分配。基金存續期間取得的投資收入不得用于 再投資,基金收益按項目逐個提取(子基金類投資按單個子基 金情況具體決策),按照約定的門檻收益率和超額收益分配比例 (根據具體項目另行約定)進行退出分配,所有分配都應以貨 幣資金方式支付。收益分配隨項目退出進行,并建立收益回撥 機制。在扣除管理費、債務、任何必要的稅費和準備金后,按 照“先合伙人本金、再門檻收益、后超額收益”的順序進行分 配:
1. 本金。按出資各方實繳出資比例向其返還本金,直至其 收益分配相當于截至本次分配時其實際繳付的全部出資總額;
2. 社會出資人門檻收益。向社會出資方分配門檻收益,直 至其累計收益率達到約定的門檻收益率;
3. 政府出資人門檻收益。向政府出資方分配門檻收益,直 至其累計收益率達到約定的門檻收益率;
4. 超額收益。對于返還出資人本金、分配出資人門檻收益 后的部分,按照約定的超額收益分配比例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各出資人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根據出資 比例共同分享收益或承擔損失。基金的虧損應當由各出資人共 同承擔,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有關規定,在基金清算或財政出資退出后1個月內一次性足額上 繳國庫。歸屬社會資本的投資收益和利息,按照合伙人協議約 定的方式退付。
(六)退出機制。土壤基金通過股權轉讓、收益權轉讓、 基金份額轉讓、到期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到期清算時,按各 方出資比例分配收益或承擔損失,政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 責任。土壤基金設立后,若出現以下情形,財政出資可提前退 出:
1. 存續期內已提前完成投資績效和政策目標;
2. 本方案印發后超過兩年未開展任何投資業務;
3. 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全體合伙人利益遭受 重大損失;
4. 基金績效無法到達章程(或協議)約定的預期效果;
5.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其他情形。
三、投資方向
土壤基金主要投向為在江西省內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和環境 修復工作的相關項目和企業,具體包括: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二) 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工業場 地、礦山、林地、草地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治理;
(三) 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發展 等政府規定的其他與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事項。
土壤基金應避免與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重復投入,不得 對同一項目安排資金。
四、投資方式
基金采取多元化方式投資,具體包括:
(一) 項目直投。與相關投融資方采取聯合成立項目公司、 財務投資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土壤污 染防治領域相關項目。
(二) 股權投資。采取認繳新增注冊資本、受讓股權、參 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方式,投資 具有核心技術優勢和盈利預期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企業,投資 階段可涵蓋初創期、成長期及成熟期企業。
(三) 子基金類投資。采取參股方式投資省內有關市、縣
(區)政府或相關行業企業發起設立的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子基 金。若投資子基金,將實行所有權、管理權、托管權相分離的 管理體制,由子基金管理機構(GP)按照市場規則負責子基金 的募集、投資、管理和退出。土壤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不超過 子基金總規模的25%。
五、保障措施
(一) 強化工作協同。江西省華贛環境集團有限公司負責
牽頭發起設立土壤基金,具體包括工商注冊登記、基金備案、 招募基金管理人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相關業務部門制定 基金設立方案、對基金運作情況開展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 作;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指導各地做好已修復地塊涉及的各類土 地指標交易工作,拓寬土壤基金收益來源;省生態環境廳、省 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局 負責強化項目儲備,積極推薦項目,不斷豐富和優化土壤基金 的投資選擇和投資標的。省級各部門、單位之間強化協同配合, 加強業務指導,共同推動土壤基金安全、高效運作。 -
(二) 強化激勵約束。土壤基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根 據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的目標要求,對基金 總體運行和單個投資項目分別設定合理可行的績效目標,加強 績效監控,并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 作為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容錯機制, 對于勤勉盡責、依法履行投資決策流程與審批程序卻由于市場 風險等非人為因素導致的投資失敗項目予以免責,形成有效的 正向激勵。
(三) 強化風險防控。嚴格遵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各項 規定,不得通過土壤基金以任何方式變相舉債、新增隱性債務。
建立健全土壤基金內部風險防控體系,制定規范的投資決策流 程和審慎的風險控制策略,有效防范投資風險。省財政廳會同 其他主要出資人、省級有關主管部門通過定期檢查、專項檢查 等方式對土壤基金運作情況進行監督,對于發現的問題按照有 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