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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基礎工作要求。
1.單位應當加強本部門內部單位清單的管理和更新維護,可以在會計信息系統中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作為部門內部單位的標識依據。發生內部業務或事項時,應當在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中注明“本部門內部單位”。
2.單位對于經常發生的內部業務或事項,應當統一會計處理,并明確內部抵銷規則。
3.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業務或事項的發生頻率及金額等因素,建立符合單位實際的定期對賬機制,梳理并核對內部業務或事項,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和調整。
(二)編制程序。
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以下簡稱9號準則)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編制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一般流程如下:
1.將需要調整的個別財務報表調整為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統一會計政策的財務報表,以調整后的個別財務報表作為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基礎。被合并主體除了應當向合并主體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按照9號準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2.設置合并工作底稿。
3.將合并主體和被合并主體個別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項目金額逐項填入合并工作底稿,并加總得出個別資產負債表、個別收入費用表各項目合計金額。
4.在合并工作底稿上編制抵銷分錄,將合并主體和被合并主體之間、被合并主體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進行抵銷處理。
5.根據合并主體和被合并主體個別財務報表各項目合計金額、抵銷分錄發生額計算合并財務報表各項目的合并金額。抵銷分錄涉及收入、費用項目的,除調整合并收入費用表相應項目外,還應當結轉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凈資產項目。
6.根據合并工作底稿中計算確定的各項目合并金額,填列合并財務報表。
(三)抵銷內部業務或事項的會計處理。
單位應當根據9號準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抵銷合并主體和被合并主體之間、被合并主體相互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內部業務或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在合并工作底稿上編制相應抵銷分錄。
1.一般情況下的抵銷處理。
(1)抵銷部門內部單位之間的債權(含應收款項壞賬準備)和債務項目。在編制抵銷分錄時,應當按照內部債權債務的金額,借記“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等項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凈額”、“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凈額”等項目。
其中,債權方對應收款項已計提壞賬準備的, 單位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編制抵銷分錄:
①初次編制合并報表的,按照內部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凈額——壞賬準備”、“其他應收款凈額——壞賬準備”項目,貸記“其他費用”項目。
②連續編制合并報表的。先按照上期抵銷的內部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凈額——壞賬準備”、“其他應收款凈額——壞賬準備”項目,貸記“累計盈余——年初”項目。再按照本期個別資產負債表中期末內部應收款項相對應壞賬準備的增加額,借記“應收賬款凈額——壞賬準備”、“其他應收款凈額——壞賬準備”項目,貸記“其他費用”項目。本期個別資產負債表中期末內部應收款項所對應壞賬準備金額減少的,做相反分錄。
(2)抵銷部門內部單位之間的上級補助收入和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項目。在編制抵銷分錄時,應當按照上級單位對附屬單位補助的金額,借記“上級補助收入”項目,貸記“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項目。
(3)抵銷部門內部單位之間的上繳上級費用和附屬單位上繳收入項目。在編制抵銷分錄時,應當按照附屬單位向上級單位上繳的金額,借記“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行政單位使用)項目,貸記“上繳上級費用”項目。
(4)抵銷部門內部單位之間除(2)、(3)以外的收入和費用項目。在編制抵銷分錄時,應當按照內部交易的金額,借記“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經營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項目,貸記按費用性質列示的收入費用表中的“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其他費用”等項目;同時,貸記按費用經濟分類列示的收入費用表中的“商品和服務費用”、“其他費用”等項目。
(5)對涉及增值稅的應稅業務,單位應當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凈額抵銷收入和費用項目。
2.不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
(1)付款方計入費用、收款方計入應繳財政款的,在編制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時,該費用項目不應抵銷。
(2)單位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形成的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在國務院財政部門作出抵銷處理的規定之前,單位在編制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時暫不抵銷。
(3)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財務報告編制的有關規定,金額不超過抵銷閾值的,在編制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時可以不進行抵銷。
3.特殊情況下的抵銷處理。
在各單位充分對賬、會計處理正確的前提下,部門合并主體對于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中注明“本部門內部單位”,但按照“1.一般情況下的抵銷處理”規定未能進行抵銷處理,且不屬于“2.不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的項目,可以直接按照內部業務或事項的金額編制抵銷分錄:借記有關應付及預收、收入項目,貸記有關應收及預付、費用項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累計盈余”項目。
部門合并主體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按照特殊情況下的抵銷處理方法抵銷的項目及其金額。
(四)相關會計核算要求。
1.單位通過本部門內部單位轉撥資金方式,從本部門以外單位取得收入(或向本部門以外單位支付費用)的,不屬于編制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在會計核算時,轉撥單位應當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會計處理。實際取得收入(或支付費用)的單位確認的收入(費用)、轉撥單位確認的其他應付款,在會計核算時不應注明“本部門內部單位”,應當按資金的最初來源(最終支付對象)注明“本部門以外同級政府單位”、“本部門以外非同級政府單位”或“其他單位”。
2.編制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過程中發現報告期和報告期以前期間的會計差錯,屬于報告日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再根據調整后的個別財務報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