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衛生健康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16〕117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海南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8〕7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健康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而設立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合理規劃、科學論證,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講求績效、量效掛鉤”的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建立財政項目庫,落實專項資金預算;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分配專項資金;指導督促省衛生健康委、市縣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自評,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建立部門項目庫,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向省財政廳提供資金分配測算因素、分配建議等相關數據,并對基礎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和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財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內容,按照部門職責分別做好項目儲備、資金分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屬于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的,通過該專項資金安排相應經費補助;屬于市縣財政事權的,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內容:
(一)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與保障能力建設補助,包括支持設備購置、信息化建設、重點專科(學科)認定和扶持發展、衛生健康人才培養、人才引進等。
(二)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補助。
(三)基本藥物制度補助。
(四)公共衛生項目補助。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其他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
(五)中醫藥發展補助。
(六)計劃生育補助。
(七)婦幼健康發展補助。
(八)醫養結合發展。
(九)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其他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按因素法、項目法分配,實行分類管理。因素法主要考慮補助標準、市縣服務人口數量(目標人群數量)、地方財力狀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項目法主要考慮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市縣承擔工作任務量、特殊任務情況、年度資金需求,并結合補助資金規模統籌分配。
第三章 預算編制及執行管理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根據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及年度任務目標,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規模、實施的項目及績效目標,經其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后,提出資金需求。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程序安排預算。
第九條 每年11月30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規定比例提前下達專項資金給市縣;剩余資金原則上在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績效目標隨同資金文件一并下達。
第十條 市縣衛生健康、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及時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支出進度。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年度結轉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縣衛生健康、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統籌使用上級和本級財政安排的相關資金,確保完成績效目標和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財政廳按照績效評價的規定和要求,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市縣衛生健康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組織管理、資金使用情況、工作成效等,報送省衛生健康委,作為績效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預期產出、預期效果、服務對象或受益人滿意程度、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等)的實現程度;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市縣衛生健康、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認真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依法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3年。《醫療健康服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瓊財社〔2016〕1362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