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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印發《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國有資產報告編制要實現全口徑、全覆蓋,采取價值量與實物量相結合的方式,全面、科學反映各級各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并對各類國有資產報告的編報范圍等事項作出規定。
《辦法》提出,國有資產報告采取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相結合方式。其中,綜合報告全面反映各級各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四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辦法》明確,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專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和機構管理企業、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等國有資產。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等國有金融資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流動資產等,還包括由行政事業單位用于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等。國有自然資源專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流、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
《辦法》強調,國有資產報告按照公歷年度編制,反映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辦法》要求,財政部在有關中央部門和單位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報送的報告基礎上,經過審核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和有關專項報告,按照程序呈報國務院。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和本級人民政府部署要求,開展本地區綜合報告和有關專項報告編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