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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范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通則》以及自然資源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我們在近年來國有資產報告編制工作實踐基礎上,起草了《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21年9月10日
附件下載: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pdf
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
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和《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
決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范國有資產報告編
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事業性
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通則》
以及自然資源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政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牽頭編
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國有資產報告)相關
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協調機制,
會商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國有資產報告工作中的問題,統籌
推進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
第四條 國有資產報告編制要實現全口徑、全覆蓋,采
取價值量與實物量相結合的方式,全面、科學反映各級各類
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國有資產報告采取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相結合方式。
第五條 綜合報告全面反映各級各類國有資產管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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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第六條 專項報告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
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
資源四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專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各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和機構管理企業、黨政機關和事業單
位所辦企業等國有資產。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國家及其授權
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
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
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等國有金融資本。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各類行政事
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流動資產等,還包括由行政事業單
位用于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
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等。
國有自然資源專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礦
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流、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
第七條 國有資產報告應當根據各類國有資產性質和管
理目標,真實反映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管理成效、存在的問
題,提出改進工作安排意見等。
國有資產報告應當突出報告重點,重點報告本級人大常
委會審議關注的內容,以及與其相關的重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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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有資產報告按照公歷年度編制,反映上一年
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以及有關中央部門和單位印發開展年度國有資產
報告編報工作的通知,布置年度報告工作,明確報告工作具
體安排、編報要求和報送時限等。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認真、如實編寫國有資
產報告,不得瞞報、虛報、漏報國有資產情況,并對資產報
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財政部在有關中央部門和單位以及各省級人民
政府報送的報告基礎上,經過審核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產
綜合報告和有關專項報告,按照程序呈報國務院。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和本級人民政
府部署要求,開展本地區綜合報告和有關專項報告編制工
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商各相關部門、單位
配合做好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報告相關工作,按照規定程序
對報告的數據和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任務分工,財
政部門商各相關部門匯總梳理關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意
見的處理情況和國有資產管理領域審計發現主要問題及整
改問責情況,形成審議意見處理情況報告,經本級人民政府
同意后報本級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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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開國有資產報
告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財政部牽頭推進全口徑國有資產信息共享平
臺建設,全面完整反映各類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
益等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
員在國有資產報告編制工作中發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
私舞弊或者瀆職失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本地區
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