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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稅務局 水利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財稅〔2021〕1055號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水利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docx
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doc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2021年9月14日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自治區水利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政發〔2012〕41號)、《財政部關于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4〕368號)、《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要求,結合國家減稅降費精神和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上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計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業務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計征;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計征。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費依據,乘以具體適用費率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其中,2022年具體適用費率為1%;2023年起具體適用費率為0.5%。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三條 繳費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包括跨盟市和在自治區內預繳的區外繳費人),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費依據,乘以適用費率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預繳增值稅的繳費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包括跨盟市和在自治區外預繳的區內繳費人),以其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為計費依據,乘以適用費率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時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收入全額繳入自治區本級國庫。
第五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繳費期限隨繳費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繳費人需要匯總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應當與匯總繳納增值稅時一并進行。
第七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安排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等。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減免、使用等政策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負責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時足額征繳入庫;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地方水利項目建設的審查。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明確規定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優惠政策外,不得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十條 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