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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印發《機關事業 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 規定》(下稱《規定》),旨在規范各級社 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機關事業單位職業 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規定》自2022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 應當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全流程核算, 即核算范圍涵蓋基金的收繳、歸集、委 托投資和待遇發放等各個業務環節。 其中,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受 托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對委托投資后 的投資收益和待遇發放進行會計處理。
《規定》明確,各級經辦機構按照收 付實現制確認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即采 用記賬方式進行單位繳費累積的,經辦 機構在資金尚未記實前不應確認收入和 應收款項,在相關款項記實時,按照實際 收到的金額確認職業年金繳費收入。
根據《規定》,市縣級經辦機構應當
在向上級基金歸集資金時確認上解上 級支出,不再對已向上級基金歸集的資 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或損失、待遇支 出等后續環節進行會計處理。相應的, 上級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市縣級經辦 機構的歸集資金時確認下級上解收入。
參保對象進行賬戶轉出時,由中央 和省級經辦機構確認轉移支出;賬戶轉 入時,由負責資金收繳的各級經辦機構 確認轉移收入。
《規定》對當年/跨年、原路退回/已 向上歸集或劃撥至受托戶等各種情況 下的退費和支出追回的會計處理進行 了規范。
根據《規定》,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 應當按照扣除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后的 凈收益確認投資收益,并按規定在附 注中披露管理費相關信息,無需單獨確 認管理費支出。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