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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佳龍
我國集成電路產業快速發展的背后,離不開稅收優惠政策的有力支持。從實踐看,由于集成電路產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內容多、技術標準復雜,部分企業在優惠政策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不準確的情況。留抵退稅適用主體和范圍錯誤、忽視優惠政策的技術標準變化、股權激勵方案不符合稅收政策要求等,尤其值得集成電路企業關注。
近日,華中科技大學、北京大學相繼成立集成電路學院,引起廣泛關注。相關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集成電路產業規模年復合增長率達到近20%,遠超全球同期3%~5%的發展增速。我國集成電路產業快速發展的背后,離不開稅收優惠政策的有力支持。不過從實踐情況看,由于集成電路產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內容多、技術標準復雜,部分企業在優惠政策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不準確的情況。近期,筆者對廈門市海滄區集成電路產業園區內的多家企業進行了走訪調研,發現在具體適用相關稅收優惠時,有三方面風險比較有代表性,值得企業警惕。
風險點一:留抵退稅適用主體和范圍錯誤
◎典型案例◎
A公司是海滄區招商引資部門引進的瞪羚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自成立起,A公司陸續從海外進口了大量生產設備及原材料。由于尚未正式進入量產階段,2021年初A公司形成了1000余萬元的增值稅留抵稅款,資金面臨較大壓力。A公司聽聞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以下簡稱“107號文件”)全額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遂向稅務機關提交了相應的退稅申請。
◎風險分析◎
仔細核對申請表并經過溝通調研后,稅務機關發現,A公司對107號文件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錯誤。一方面,A公司尚未被列入107號文件附件《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名單》中,并不屬于107號文件的政策適用主體;另一方面,根據107號文件,只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固定資產,才準予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原材料并不包括在其中。但是,A公司將購進原材料形成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計入了退稅范圍。
◎風控建議◎
對于集成電路企業來說,在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切不可“望文生義”,不能僅看到政策中有“集成電路企業”等字樣,就認為可以適用政策,而應當對政策適用的具體條件、范圍等進行詳細研讀和準確把握。本案例中,A公司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條件,可以對增量部分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月申請退稅,享受該政策同樣能夠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壓力。
風險點二:忽視優惠政策的技術標準變化
◎典型案例◎
B公司主要從事兩個項目,一個是2017年啟動的線寬為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以下簡稱“27號文件”)規定的“兩免三減半”技術標準,該項目于2020年起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另一個是線寬為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于2019年起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的“兩免三減半”技術標準。
B公司認為,其0.8微米的項目在2020~2021年度仍處于“兩免”期間,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其130納米項目,可以選擇從2020年起適用45號公告的政策,將2020年視作“兩免”的第一年,由此順延5年確定享受優惠期限。
◎風險分析◎
2020年1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了45號公告,對國家原來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的技術標準作了重大調整,并將集成電路企業的部分優惠政策執行期限予以確定。
稅務部門認為,B公司0.8微米的項目已不符合45號公告“兩免三減半”政策適用的技術標準,加上其在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因此2020年(含)起不能再適用原優惠政策。B公司應更正0.8微米項目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享受的免稅政策,并補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款,繳納相應滯納金。
對于B公司130納米項目來說,雖然45號公告允許企業自行選擇適用原政策或45號公告政策,但對于選擇適用45號公告政策的,僅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也就是說,B公司的130納米項目已經在2019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開始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所以其應扣除已經享受免稅的年度(即2019年),在剩余4年內享受免稅和減半優惠,即2020年免稅,2021年~202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所以,B公司從2020年度重新計算5年優惠年限是錯誤的。
◎風控建議◎
稅收優惠政策背后蘊含著國家的產業導向。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在出臺激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時,相關的技術標準也會發生變化,以促進產業達到更先進的技術水平。基于此,集成電路企業不能用一成不變的思維來看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而應當對相關政策變化調整保持密切關注,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點,防止盲目適用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點三:股權激勵方案不滿足政策要求
◎典型案例◎
C公司近日獲得海滄區工信部門發放的產業人才獎勵基金500萬元。該公司準備將這筆獎勵金全部發放給企業技術人才,同時準備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報免稅。稅務部門仔細核查C公司提供的款項撥付文件等資料后,發現該筆收入無法適用個人所得稅免稅優惠政策。
此后不久,C公司主動找到稅務部門進行咨詢。原來,該公司計劃成立員工持股平臺,對全體技術人員和高管等實行股權激勵。該公司想了解股權激勵方案是否可以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件”)規定的遞延納稅優惠。
◎風險分析◎
C公司獲得的500萬元產業人才獎勵基金,是由區政府工信部門(屬于縣級機構)發放的,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只有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等發放的收入才屬于免稅收入。因此,C公司這筆500萬元人才獎勵金無法適用個人所得稅免稅優惠政策。
此外,稅務部門詳細了解了C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后,發現以下潛在風險點:一是從程序上看,C公司計劃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草擬員工持股平臺方案,確定相關人員名單,會簽后直接呈報總經理批準生效。根據101號文件規定,激勵對象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C公司方案在程序上不滿足要求;二是從股權激勵人數比例要求看,101號文件規定,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而C公司的方案遠遠超過了該比例要求。
此外,稅務部門還提醒C公司,采用持股平臺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受益對象是合伙企業而非自然人,形式上存在無法滿足101號文件要求直接激勵員工個人的風險。
◎風控建議◎
集成電路產業作為技術密集型行業,不僅需要雄厚的資金投入,而且需要大量的人才和智力資源。實踐中,不少集成電路企業注重發揮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作用,以更好地吸引和激勵相關人才。不過在具體實操上,企業一定要準確把握政策適用條件,特別是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要提前統籌考量稅收因素,根據優惠政策規定條件妥善制定方案,從而在合規前提下更充分地用好優惠政策,激勵人才增強創新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