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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交通強國建設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全面、真實、完整地反映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國有資產狀況,對推進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了扎實推進我區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科學、合理、全面反映我區公路水路資產“家底”,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文件精神,自治區財政廳、交通廳經過廣泛調研和認真測算,聯合研究制定了《廣西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以下簡稱《重置成本標準》)。
《重置成本標準》確定了我區各類公路公共基礎設施、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和汽車客運站公共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在結合定額標準確定外,充分考慮了影響重置成本標準的各項因素,公路主要參考地形、技術等級、路面類型等因素,水路主要參考了技術等級、結構類型、規模等因素,汽車客運站主要參考了結構類型、規模等因素。
《重置成本標準》明確了對于無法取得與初始購建有關原始憑據且在首次入賬前未要求或未進行過資產評估的存量公共基礎設施,要按照各類對應的重置成本標準為基礎,在結合具體數量、資產成新率的情況下,計算確定各項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入賬成本,并嚴格履行內部報批程序后規范入賬。
《重置成本標準》的出臺為我區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入賬核算提供了具體指導,為全面客觀反映交通行業資產家底、加強公路水路存量資產財務管理夯實了基礎。下一步,自治區財政廳將會同交通廳積極做好我區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運用的業務指導和宣貫培訓工作,扎實推進重置成本標準運用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確保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要求,在2021年底前將我區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納入政府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