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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0年高級經濟師評審論文要求
根據“湖北省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試行)”可知,高級經濟師評審論文要求如下
1.學術科研能力
申報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公開出版經濟或相關專業學術著作1部。
(2)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相關專業論文2篇或獲得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
(3)獲得國家級專業成果獎或省(部)級專業成果獎1項;或市(廳)級專業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排名取國家級(前10)或省(部)級(一等獎前10、二等獎前8、三等獎前3)或市(廳)級(一等獎前8、二等獎前3)。
2.破格條件
參加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經濟師(正高級人力資源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相關工作近5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有關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包括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知識產權案件判定書等)、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本專業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七)主持完成的相關專業的研究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八)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本專業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九)負責的知識產權維權案件入選省級以上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3.本條件中所述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均應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本條件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如下:
(一)論文:本條件所述“論文”,指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和國際標準書號(ISSN)的本行業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的論文。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收錄的核心期刊、《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和《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等來源期刊。論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樣稿以及無ISBN統一書號的論文集不作為評審依據。
(二)著作: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普通工具書等不在此列。
(三)課題:課題專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同,“國家級”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軟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星火計劃、國家火炬計劃等立項課題;“省(部)級”是指省自然科學基金、省社會科學基金、省軟科學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購項目、省重大調研課題基金,以及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市(廳)級”是指市(廳)級政府部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四)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五)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六)骨干:指主要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項目建設、課題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七)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八)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九)企業劃分標準: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執行。
(十)任現職以來:指任現職稱層級時間以來。
4.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5.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6.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