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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從事公益法律服務、開展業務協作
等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提高律師事務所會計信息質量,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
〔2011〕17 號)等有關規定,并結合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
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中國境
內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事務
所)。
事務所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范的會計要素確
認、計量和記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并按照《小企業會計
準則》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二、會計科目設置和主要賬務處理
事務所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應當對有
關會計科目作如下調整:
(一)資產類會計科目。
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增設“代客戶墊款”明細科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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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事務所代客戶支付的過戶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
評估費、查詢復制費等各項墊付款項。事務所在墊付上述款
項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代客戶墊款”科目,貸記“銀行存
款”等科目;事務所向客戶收回上述款項時,做相反的會計分
錄。
(二)負債類會計科目。
1.在“應付賬款”科目下增設“辦案款”明細科目,核算事
務所在從事公益法律服務之外的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
的各項尚未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上述款項時,借記“主
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辦案款”科目;事務所
在償付上述款項時,借記“應付賬款——辦案款”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應付賬款”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明細科
目,核算事務所在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
發生的各項尚未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上述款項時,借
記“主營業務成本——公益法律服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付賬
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科目;事務所在償付上述款項
時,借記“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科目,貸記“銀
行存款”等科目。
2.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增設“應付合伙(或個人)
律師酬金”明細科目,核算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律師或個人
律師事務所的個人律師(以下簡稱合伙(或個人)律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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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除利潤分配
之外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
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教育經費、非
貨幣性福利等。事務所在確認合伙(或個人)律師的上述報
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 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酬
金”科目;事務所在實際向合伙(或個人)律師支付上述報酬
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酬金”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將“應付利潤”科目調整為“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
利潤”科目,核算事務所向合伙(或個人)律師分配的利潤。
事務所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分配給合伙
(或個人)律師的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合伙(或個
人)律師利潤”科目,貸記“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 科目;事務所按照稅法規定應代扣代繳的合伙(或個人)律
師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
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事務所向合伙(或
個人)律師實際支付利潤時,借記“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
利潤”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業務協作款”明細科目,
核算事務所之間或事務所與其他專業單位進行業務協作時,
發生的各項應支付給業務協作方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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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不包括與業務協作方進行業務協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
項。事務所在確認業務協作款時,按應向客戶收取的總金額,
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業務協作
方的業務協作款,貸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款”科目,
按應確認為收入的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事務所
在實際支付業務協作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
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專項監管款”明細科目,核
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代客戶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
回款、履約保證金等各類存放于專用賬戶的款項。事務所在
收到上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
——專項監管款”科目;事務所在返還上述款項時,做相反的
會計分錄。
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代客戶暫收款”明細科目,
核算事務所代客戶暫收的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賠款、人民法院
等司法機關支付給客戶的款項等各類暫收款項。事務所在收
到上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
——代客戶暫收款”科目;事務所在返還上述款項時,做相反
的會計分錄。
5.增設“2801 執業風險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
關法律法規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事務所在提取執業風險基
金時,借記“管理費用——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執業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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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基金”科目;事務所在依法賠償時,借記“執業風險基金”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
賠償時,按照其差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三)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
在“盈余公積”科目下增設“事業發展基金”明細科目,核
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事務所在
提取事業發展基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事業發展基
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事業發展基金”科目。
取消“盈余公積”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
積”明細科目。
(四)損益類會計科目。
1.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收入” 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因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而獲
得的經費支持;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
成本”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因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
而發生的成本。
2.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增設“執業責任保險費”明細科
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發生的執業責任保險費。
事務所在確認執業責任保險費時,借記“管理費用——執業責
任保險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取消“所得稅費用”科目。事務所按照稅法規定應代扣
代繳的合伙(或個人)律師個人所得稅,通過“應交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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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進行核算。
三、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
事務所的財務報表項目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
定的格式進行設置,并作如下調整:
(一)資產負債表。
1.將“應付利潤”項目調整為“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
利潤”項目,反映事務所尚未向合伙(或個人)律師支付的利
潤。
2.在“非流動負債”中“長期應付款”項目之后增設“執業
風險基金”項目,反映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執業風
險基金。
(二)利潤表。
1.將“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2.取消“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加:營業外收入”、
“減:營業外支出”項目下的所有其中項。
3.取消“減:所得稅費用”、“四、凈利潤”項目。
(三)附注。
1.對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潤分配表,將“一、凈利潤” 項目調整為“一、利潤總額”項目;取消“二、可供分配的利潤” 項目下的所有項目,并依次增設“減: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其
他轉出”項目;將“三、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項目調整為
“三、可供合伙(或個人)律師分配的利潤”項目,將“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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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利潤”項目調整為“減: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項目。
2.設立分所的事務所,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
分所費用、分所利潤、分所資產總額和分所負債總額等信息。
四、附則
本規定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
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事務所,應當參照
本規定對相關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項目進行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