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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永義/文 目前 ,新制度要求政府會計主體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對使用年限有限的無 形資產進行攤銷 ,并對攤銷的具體賬務 處理做出規定 。為確保該規定的落地實 施 ,實務中仍需要行政事業單位將無形 資產攤銷納入本單位會計政策的范疇加 以考量 ,在遵循 4 號準則原則性規定的 前提下 ,確定本單位各類無形資產的攤 銷年限 ,并履行相應決策程序 ,作為本單 位財務部門進行各類無形資產攤銷的賬 務處理依據 。
計提壞賬準備
盡管《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下稱《基本準則》)將預期能夠帶來經濟 利益流入作為資產的功能屬性之一來加 以界定 ,但與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存在明 顯差異的是 ,目前已經頒布的資產類具 體準則中均未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 《基本準則》將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作 為資產的功能屬性之一來加以界定 ,從 根本上解決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儲備資 產 、文物文化資產等的確認與計量問題 。
需要指出的是 ,新制度要求行政事 業單位計提壞賬準備 ,并對計提壞賬準 備的賬務處理做出規定 ,但未對政府會 計主體究竟該采用何種方法來計提壞賬 準備做出具體規定 。此外 ,現行的行政 、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度)并未要求行政 事業單位計提壞賬準備 。為確保新制度 順利實施 ,需要行政事業單位制定本單 位計提壞賬準備相關操作細則 。 從過往的理論和實踐基礎而言 ,筆 者建議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將賬齡分析法 作為計提壞賬準備備選方法加以考量 。
如果選擇將賬齡分析法作為壞賬準 備的計提方法 ,則需要做好兩項基礎性 工作 :一是賬齡組別的劃分 ,二是每個賬 齡組別壞賬計提百分比的確定 。
筆者建議 ,將賬齡組別做出如下劃 分 :1 年以內 ,1 至 2年 ,2 至 3年 ,3 至 5 年 ,5 至 8年 ,8年以上 。至于每一賬齡組 別壞賬準備計提百分比的確定 ,只需體 現出賬齡越長計提壞賬百分比越高的趨 勢即可 。盡管面向個體間的債務人時 , 賬齡分析法的實踐邏輯并不完美 ,而且 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并未主張采用賬齡 分析法 ,但在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的壞賬 準備計提的會計政策中賬齡分析法仍 “時有現身”。
確定發出存貨實際成本
《政府會計準則第 1號——存貨》規 定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 用先進先出法 、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 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計價方 法一經確定 ,不得隨意變更 。
從實務工作角度而言 ,行政事業單 位仍需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 ,明確本單 位各類發出存貨實際成本確定的會計政 策 ,作為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發出存貨 賬務處理的依據 。
(作者單位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政府 會計研究中心)
伴隨《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 單位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下稱“新制 度”)的發布與實施 ,行政事業單位所面 臨的制度生態發生明顯改變 。新制度 采取“兩賬套”和“雙基礎”的技術路徑 , 要求財務會計賬套必須嚴格遵循權責 發生制 。為確保新制度順利實施 ,建議 各政府會計主體制定出適合自身情況 的操作細則 。
固定資產折舊
《政府會計準則第 3 號——固定資 產》對政府會計主體的固定資產折舊確 立如下具體規則 :政府會計主體計提固 定資產折舊時 ,不考慮凈殘值率 ;政府會 計主體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 ,只允許采 用使用年限法 。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會計準則第3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下稱“3號 指南”)對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設備 、專用 設備 、家具用具及裝具四大類別下的各 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做出具體規定 ,具 體表述方式分別為不低于多少年或多少 年至多少年 。
同時 ,3 號指南允許相關部門根據 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本行業固定資產的 類別 ,具體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 限 。有鑒于此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 固定資產折舊納入本單位會計政策的范 疇來加以考量 ,應綜合考慮固定資產預
行政事業單位仍需結
合本單位實際情況 ,明
確本單位各類發出存
貨實際成本確定的會
計政策 ,作為本單位財
務部門進行發出存貨
賬務處理的依據
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 限 、固定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 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 制等因素來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具體折 舊年限 ,并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在通 常情況下 ,不能僅由各單位財務部門自 行確定后就進入實操層面 。
無形資產攤銷
《政府會計準則第 4 號——無形資 產》(下稱“4號準則”)對使用年限有限 的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做出原則性規 定 。簡言之 ,有法定年限 ,按法定年限 ; 無法定年限 、有合同或申請受益年限 ,按 合同或申請的受益年限 ;既無法定年限 也無合同或申請受益年限 ,應當合理預 計其使用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