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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評估行為,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政部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0年11月2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資產管理司(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2020年10月27日
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的說明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評估行為,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我們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令)。91號令的貫徹執行,對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91號令發布實施以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機制經過多次變革,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模式也進行了重大調整,與國有資產評估相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在新的歷史時期,91號令已經不適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需要。一是需要將國有資產評估改革發展成果和實踐經驗及時轉換為制度規定,特別是簡政放權改革成果、行業管理改革成果等。二是需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動經濟體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三是需要規范國有資產評估行為,提升資產評估專業服務能力。
二、修訂原則
(一)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
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是推動政府職能深刻轉變、極大激發市場活力的戰略舉措。91號令的修訂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則,推進國有資產評估“放管服”改革落地生效。既要體現簡政放權,放出活力和動力,又要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政府職能深刻轉變,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和國有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有效銜接法律法規。
《企業國有資產法》《資產評估法》等為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確立了重要的立法規范,國務院發布了一系列文件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財政部、國資委等管理部門也對國有資產評估事項進行了有效指導。91號令的修訂以現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制定理念、專業術語和內容表述等方面保持協調統一,統籌兼顧不同層級的法律文件之間相關內容的銜接。
(三)體現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經驗和成果。
91號令的修訂借鑒現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新時代國有資產監管理念、國有資產評估管理體制機制特點,以加強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按照新時代國有資產改革發展的要求,結合當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行業發展等實踐情況及發展趨勢,進行系統修訂。將91號令的6章39條,修改為4章16條。在具體章節上,增加資產評估管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兩章,刪除組織管理、評估程序、評估方法三章。具體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體制。
當前對于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管理體制主要包括國有單位監管體制、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監管體制和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管理體制。本次修訂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資產評估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國有單位在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對國有資產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各級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進行監督。各級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依據各自職責,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二)關于國有資產評估范圍。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資產評估實踐已逐漸涵蓋了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涉及的資產類型和經濟行為具有廣泛性和綜合性。本次修訂結合當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踐情況,對國有單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和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類型,采取原則性表述與列舉性表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對不同經濟行為類別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委托予以明確。
(三)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程序和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法》對評估程序提出了專門要求予以規范,現有資產評估準則體系針對評估程序和評估方法也作了細致地規范。因此,本次修訂刪除了有關評估程序和評估方法的內容。
(四)關于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制度。
在堅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礎上,本次修訂規范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管理,明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授權的國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程序。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是國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產權轉讓等的必要程序。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論在其有效期內作為作價參考依據。
(五)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根據資產評估管理體制的變化,本次修訂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評估行業協會等國有資產評估各監管主體的職責予以界定和規范,要求各監管主體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以《資產評估法》為依據,明確國有單位、委托人、評估機構、評估師、相關工作人員在違反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行政處罰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評估行為,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是指評估機構根據委托,對國有單位相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國有資產或者非國有資產的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單位,是指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政府投資基金等國有資產產權持有單位。
第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業務屬于法定資產評估業務。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國有單位在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對國有資產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產評估管理
第五條 國有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一) 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 合并、分立、收購、清算;
(三) 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接受非貨幣資產出資;
(四) 債權轉股權;
(五) 產權轉讓;
(六)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七) 資產轉讓、置換、租賃;
(八) 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債;
(九) 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
(十)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國有單位下列行為,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 經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實施無償劃轉資產的;
(二) 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之間實施合并、分立以及其他經濟行為的;
(三) 發生多次同類型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 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以其他方式確定價值的。
第七條 國有單位有權自主選擇符合規定的評估機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預。國有單位按照以下程序確定資產評估項目委托人:
(一)國有單位依法委托評估機構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委托人和被評估單位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機構正常執業;
(二)接受非國有資產的國有單位依法委托評估機構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三)按照前兩款確定的委托人涉及兩個以上國有單位的,經全體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或者授權其中一個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四)在符合前三款規定的情況下,國有單位可以與被評估單位等其他相關當事人共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單位委托評估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授權的國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程序。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三)經國有單位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國有單位負責備案。
第九條 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是國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產權轉讓等的必要程序。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論在其有效期內作為作價參考依據。
第三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資產評估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對國有單位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檢查,發現國有單位未執行或者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相關經濟行為,并告知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各級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師執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進行監督。
(一)對資產評估業務檢查過程中發現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按規定進行通報,依法向社會公開;
(二)對有關國有單位、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在國有資產評估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反饋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各級有關評估行業協會依據各自職責,對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師執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進行自律管理,對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中各相關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國有單位發生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未委托的;
(二)國有資產評估的委托人未按規定選擇評估機構,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未按規定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違法違規使用評估報告的;
(三)評估機構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四)評估師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簽署的評估報告有重大遺漏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單位、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和評估行業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涉及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及開采、資產管理、資產損害賠償等的相關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境外國有資產評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部門另有規定的,可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1991年11月16日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