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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CFO)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即將推出 險商大考

繼去年10月推出總精算師制度之后,中國保監會又在醞釀首席財務官制度(CFO),保險公司正在面臨一場公司完善治理與風險內控管理的“大考”。

“如果進展順利,CFO制度有望在上半年推出。”前不久,中國保監會有關人士告訴記者。

1月4日,保監會正式出臺了 《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規定》)。《規定》稱保險公司CFO由公司董事會任命,其在管理層的經營決策會議上,就其職責范圍內所負責的決策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規定》還從職業操守、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三個方面對CFO的任職資格條件提出了要求。

各大保險公司對此各抒己見,但基本共識可能是“形式與內容的統一有待考量。”

保監會意圖

據悉,在文件起草過程中,保監會曾找了十幾家具代表性的保險公司共同商議《規定》框架,后幾經易稿而成;因此,在出來的這份草稿中,既有保險企業的想法又有保監會的意思。“雖說各大保險公司情況不同,想法有別,但就草案內容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分歧。”保監會有關人士稱。

該人士透露,保監會早在2004年出臺董事高管任職資格規則之際,就對“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有特別的考慮,欲將二者單列——屬于高管系列,但崗位又很特殊;去年又下發總精算師管理辦法的同時便在著手策劃CFO方案。

正如草稿所說明的,CFO規定主旨是為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結構,CFO在國外亦是公司治理結構的組成部分;像此前新華人壽出現的保險資金違規投資、中再集團投資失誤等也是《規定》起草動因之一。”上述人士表示。

保監會財務監管處趙宇龍處長說,單列財務責任人是保監會監管精細化的一種考慮,并非“三會”(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的創新之舉,況且當時也確實感受了一些與財務管控有關的潛在問題。

“盡管目前還沒有返饋意見,但《規定》比較集中的焦點可能是CFO擴權與執行力的問題。”保監會人士說,“因為,相對不同體制的保險公司,某種程度上,權力放大之后的CFO可能會對決策層產生一定的壓力。”保監會有關人士稱。

不過,“對于CFO的一票否決權可能會產生一些誤解,其實,CFO作為公司高管本身就有此權力;任何一個副總都可以參加或列席董事會。”上述人士解釋,“此外,對于CFO的要求標準是平均水平偏高一些,‘跳’一下就能達‘標’。”

這位人士表示,接下來《規定》要走的流程是,《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的意見再做一些小幅度的修改與調整;如果出現大的修改,則還會再出征求意見稿;修改之后,再走保監會的立法程序,保監會內部有法律審核,通過之后,再報主席辦會會討論,通過之后,予以發布。“如無意外,從策劃到草案出臺,籌劃一年之久的CFO制度今年上半年應該可以推出。”

反映不一

事實上,首席財務官制度在不少保險公司看來只是名稱的不同,其職責定位等同于財務總監,但之前是公司董事長與總裁對“財務報表及數據”負最終責任,而《規定》稱,將由CFO承擔“一切與企業價值管理有關的事宜”,其定義是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

換言之,相比普通意義上的財務負責人,CFO責任更為重大,但與此同時,權力亦得到相應抬升。

正如《規定》明確,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首席財務官出席或列席董事會會議,同時也規定了首席財務官的報告路線。如CFO應當向董事會、總經理報告工作;應當向負責精算、投資等工作的高管人員征詢意見;履行向保監會的報告義務等。同時,《規定》表示CFO有獲取履行職責所需信息的權力,對職責范圍內所負責的決策事項有一票否決權。

一位中國人壽有關人士稱,印象中對于CFO的職位要求,境外法律法規的要求甚于境內,如美國《證券法》就涉及到CFO必須承擔的職責;國內法規提及的相關人則稱為財務負責人,尚無CFO的概念。顯然,這是保監會欲與國際接軌,規范保險行業治理的又一舉措,特別是總精算師制度推出之后,現在又是首席財務官,可謂雙重把關。

目前,在中國人壽主抓財務工作的是一位副總裁,對境外則稱之為CFO,但對內并非如此;CFO制度推行后,原則上還應該是這位副總裁擔任CFO。“最終如何定位還取決于公司領導班子對保監會文件的理解。”

不過,他擔心CFO的“一票否決權”也許會對現有的管理架構提出“挑戰”,因為國有體制下是黨委負責制。

持相同觀點的還有中國人保集團公司的一位人士。“可能CFO在形式上更容易做到,至于與實質內容的一致,可能還有一定的距離,因為在國有體制下,公司治理完全與國際接軌需要有一個過程。”

他表示,人保集團目前并沒有設專人不管其他事宜而只負責集團財務工作,一般情況是財務工作由一個副總兼任,并對集團最高領導負責;CFO是否意味著為強調重要性,其他工作就不用做?如此而言,還有待商榷;但倘若單列出來的話,無疑,管理結構會更清晰。無論如何,只要CFO推出,集團亦定會響應并貫徹下去。

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張欽輝說,其實CFO制度在大多數公司是以另一種形式存在著,如財務總監,可能只是稱謂不同而已;現在保監會提出CFO制度,目的在于防范風險,規范管理,有助于提升保險管理能力;渤海保險的財務管理框架正好契合了保監會CFO要求,屆時只要將兩者對接起來即可。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亦稱,一旦CFO推出,屆時只需將現有分管財務工作的總裁助理角色與其對應起來,整體管理結構無需做太大的調整。

華泰保險高管則表示,《規定》正在交由其財務部門研究討論,不便多說。

而原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執行官、某位壽險公司總裁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推出CFO是勢在必行,對治理結構、經營管理等大有脾助,越早推越好。

不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庹國柱教授認為從人才選拔任命到制度的形成“首席財務官的建設要有一個過程”。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建設,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具重大意義。”庹教授解釋,其不僅僅是設立一個CFO的職位,而是一整套制度建設,需要一個過程并且逐漸去加強與完善。”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教授認為CFO最終解決的是公司管理框架下內部風險管理的問題,使經營團隊更有效率的問題。

但是,也許會引起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問題。王穩教授指出,CFO和董事長,首席執行官,首席風險管理官等是一個利益一致體,都屬于經營層,CFO只是經營層中的一個環節;而完整的公司價值鏈、利益鏈上還有股東層,經理層,員工層及外部的利益相關者。

“因此,研究利益沖突的時候更多應關注董事會層面,以董事長為代表的經營層與股東利益的沖突。況且,一個上市公司,公眾更關心的是整個經營團隊與廣大股票購買者,廣大散戶,廣大投保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至于CFO“一票否決權”,王教授說,公司治理的價值取向是維護公司管理者的利益,還是股東的利益,及利益相關方,如消費者,投保人的利益。但不少公司實際是私人的,那么是否真的是可以實現一票否決?倘若否決了董事會的財務報告是不是把自己的位子也否決了,如果維護了公司的利益,也許又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但他畢竟設立了首席財務官,體現了一個取向就是督促和要求各個公司更加重視財務穩健問題,財務分析問題,此方面具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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